第五章 律学的展开(二):北朝时的律学 第四节 南北朝时期的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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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制”即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中国僧人所创造的匡正僧尼行为的制度和仪轨。

    随着佛教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僧众数量也随之增加,对如法修行的要求就更为迫切。为数不多的抄出的戒律和零星翻译的戒本,因为没有经过充分的消化吸收,也不能满足中国僧众修行的需要。于是,中国僧人或社会人士一边在对为数极少的戒本译诵传习之时,一边又以自己对佛法要义和戒律的理解,在各种正式的戒本或广律译入之前,创造性地制定出了适合中国社会和文化传统的“戒律”——“僧制”。僧制虽然为中国僧人所制,但却是佛教戒律精神的体现。

    最早的“僧制”在东晋之际即已经出现,如:

    支遁(314—366)的《学道戒诫》;(《高僧传》卷四《支遁传》)

    道安(312?—385)的《僧尼轨范》、《佛法宪章》道安制的布萨仪;①(《高僧传》卷五《道安传》)

    慧远制定的“远规”;(《高僧传》卷六《僧*(上左丰上右刀下石)传》)

    卑摩罗叉讲、慧观笔录的《杂问律事》二卷。(《高僧传》卷二《卑摩罗叉传》)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戒律的译就,“僧制”不仅没有消失,制定“僧制”反而更受重视,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僧制有:

    刘宋僧璩:《诫众论》、《僧尼要事》二卷;(《高僧传》卷十一《僧璩传》)

    宋释慧询:更制条章,义贯终古;(《高僧传》卷十一《慧询传》)

    齐竟陵文宣王:《僧制》一卷、《清信士女法制》三卷;(《出三藏论集》卷十二)

    梁光宅寺法云:创立僧制,雅为后则;(《高僧传》卷五《法云传》)

    梁释僧盛:《教诫比丘尼法》一卷;(《历代三宝记》卷十一)

    北魏慧光:《仁王七诫》和《僧制十八条》;(《续高僧传》卷二十七《慧光传》)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诏立“僧制四十七条”;(《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

    高齐文宣王:《在家布萨仪》;②

    隋灵裕:僧制。(《续高僧传》卷九《灵裕传》)

    僧制的形成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早期戒律翻译未备,为了匡正僧众的日常行为而制定出的简单的、基本的准则;第二类是在佛教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使佛教戒律具有针对性,根据佛法大义和佛教戒律精神和条文而制定的具有中国化色彩、有着戒律特征的行为规范。

    事实上,“僧制”也是中国僧人对佛教戒律深入思考以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成果。如卑摩罗叉讲、慧光笔录的《杂问律事》两卷就不仅仅是慧观的听讲记录,这实际是慧观的律学思想的一种反映,或者说是慧观对戒律中国化的尝试。事实上,《杂问律事》是慧观“于教有疑,随事咨问,卑摩为决,闻便录之”而成。(《开元释教录》卷三)显然,它正反映了慧观的想法。具体地说,是慧观从中国僧人的角度,对戒律的思考提问而成的。

    显然,众多的“僧制”既在戒律未备之时起到了戒律的作用,又是对佛教戒律中国化的一种补充,同时也是佛教戒律中国化的一种结果。这说明,中国佛教律学已经超越了单纯地弘扬阐释的层面而能学以致用、会通继承。

    僧制的形成是中国僧人对佛教戒律进行创造性理解的成果,它确立了此后佛教戒律中国化的发展方向。

    ①  其大致内容参见道宣《行事钞》卷上四《说戒正仪篇》,《大正藏》第四十册。

    ②  道宣说,《出家布萨法》与《在家布萨仪》并行于世。见《行事钞》卷上四《说戒正仪篇》,《大正藏》第四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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