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律学的繁荣:隋唐时期的律师和律学 第一节 隋朝的律师和“四分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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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时期是中国佛教的黄金时代。自两汉之际佛教传入,几百年的佛教研究和理论积累,使诸学派渐次发展成宗派,并从建立到巩固、发展和壮大,对佛教理论的研究也从消化吸收的层面发展到理论的创造。中国律学也在隋唐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据《隋书》卷三十五《经籍四》所载篇目可知,佛教发展至隋时,中国共有律典:大乘律五十二部,九十一卷;小乘律八十部,四百七十二卷;杂律二十七部,四十六卷。

    隋唐的律学有三条主线,其一是以弘传《四分律》为中心而形成的律师队伍及其律学系统;其二是以弘扬其他律本如《梵网经》、《僧祇律》等而形成的队伍;第三则是以义净为代表的对《根有律》的翻译、研习和传播队伍。与此相应,隋唐律学也就有了三个不同的内容。但事实上,由于隋唐时《四分律》的广泛流行,尤其是在北方更是如此,所以以他律为本而形成的律学基本上是零散的。同时,对《梵网经》的研习是中国各宗派的共同之举,如佛教天台宗开创者智*(左凯去掉几右页)、华严宗人法藏等,他们虽然各有重要的《梵网经》注本传世,但并不属于我们常说的严格意义上律宗系统。此一历史时期,除去义净之外,其他律本的研习者既没有很有影响的律师,在师传方面也没有出色的承继者,更没有具有重要地位的律学著疏,至少在史传文本中是如此的。

    隋唐两世,律师众多。许多律师的生活年代都跨陈、隋至唐或魏、周、隋至唐。在唐宋两本高僧传中,共载有隋代律师正传六人,附传七人;唐代律师正传六十七人,附传十五人。还有一些散见于行文中的律师,如道宣《续高僧传》卷二十五中的叔休律师、尚德律师,卷二十六中的宝镇律师等。另外,在义净的《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中,不含义净和文内所出,列为传主的律师共有七人。在一些塔记、碑铭、诗赋唱和中也常可见一些律师之名。

    隋唐律学的繁荣有三个主要成就或者标志:律师众多、撰述浩瀚、宗派鼎立。

    第一节  隋朝的律师和“四分律学”

    公元581年,杨坚代北周为帝,583年兴兵灭陈,自此长期南北分裂的中国再次统一。三十八年的隋朝对佛教采取扶持政策,从而使在北方遭受到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法难严重打击的佛教得以光启再兴。

    隋时律学是唐代律学繁荣的前夜。尽管把隋唐列为一章,但隋朝律学还是有自己的特色的。伴随着隋皇统一南方陈朝与北方周朝,统一后的南北方律学不是一种南方律学与北方律学的简单相加,而是经历了一个有机的整合和律疏义理的相互吸收过程。因此,隋代的律师带有南北律学的综合,这种综合不仅是经过了几百年南北分裂的国家统一后在思想和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也是佛教和律学走向统一的重要过程和必要阶段。

    隋仁寿元年(601),晋王杨广盛延法澄、道庄、辩义、智脱、法论等大德于日严寺,讲学弘法,一时众僧“通观异部,遍览众传,雠讨旧闻,考定新轨,陶津玄奥,慧悟弥新”;或“详议法律,删定宪章”。(《续高僧传》卷十四《慧頵传》)鉴于北周法难后,虽有隋朝佛法再兴,但是,“传度法本,但存卷秩,至于寻检文理,取会多乖”。因此,玄琬律师以其社会地位和帝王的尊崇,乃结义学沙门,“雠勘正则,其有词旨不通者,并咨而取决,故得法宝无滥于疑伪,迷悟有分于本末,纲领贞明”。所以,道宣说是玄琬定律宗于唐世。(《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玄琬传》)

    南北佛教在方法和取向上的差异,也反映在南北律学之中。随着国家的统一,南北僧众能够更为方便地相互参学,南北的律师队伍也得到了更好的整合和交流,这也是唐代佛教宗派林立的思想基础和僧团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从而为唐代出现统一的“四分律宗”奠定了基础。

    在律学上,隋朝正是南北律学从各有所宗到统一于《四分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四分律》稳定了自己的地位。所以隋代佛教律学有两个显著的历史成就:一是南北律学逐步走向统一,二是团结在《四分律》周围的律师越来越多。在隋代,对《四分律》的突起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律师有洪遵、道洪和智首。

    一、洪遵:创开《四分律》,盛宗帝里

    在《四分律》学的发展史中,先从道云、后从道晖学律的洪遵是一个起到重要作用的人物。首开“四分律宗”者法砺正是从此系而出。

    洪遵(530—608),生平历经东魏、北齐、北周和隋代,一般列其为隋代律僧,俗姓时,相州(今河南安阳一带)人。洪遵八岁出家,受具足戒后即认识到出家基址唯在戒律。他曾在少林寺道云门下专学律部,傍探《华严经》及《大智度论》。当时邺下的道晖正盛弘《四分律》,洪遵即投其门下,不久即独能入室,臻其堂奥,从五百门徒中脱颖而出。洪遵受师命讲律,神辩洪亮,众皆钦仰。其后又修习《华严经》、《大智度论》以及毗昙学与禅法达十年之久,后又再习律业。其后,从洪遵学者不下千人。

    洪遵对律学的精神有着透彻的把握,因为他曾平息青齐二州诸众的论争,并因之而名扬天下。当时,青齐二州争论旷日持久,即使齐王插手,也不能平息,随命洪遵前往。洪遵“以法和喻,以律科惩,曲感物情,繁诤自弭”。因此,洪遵被时人称赞为“断事沙门”。也正是由于洪遵的才能和造诣,才被齐主嘱托授权,对五众之坠宪违法者,皆据内律治之。尽管我们很难知道当时这种论争的具体内容,但既能旷日持久,齐王也无能为力,说明这一定是涉及佛教理论或修行的根本性的,而且是一切经律论中所没有涉及的,或是没有定说的问题。对此种问题既能平息和断事,说明在当时洪遵的律学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其对经律深义的了解和洞察应是让辩论的双方都能为之折服的。

    北齐承光元年(577),北周灭北齐,洪遵随隐于白鹿岩。隋开皇七年(587)又奉敕出住大兴善寺。开皇十一年(591),被敕为十大德沙门之一,并参与梵僧阇那崛多的译场。开皇十六年(596),洪遵又受“讲律众主”之封号,在崇敬寺讲《四分律》。

    直到洪遵之时,关内的广大地区仍然是持奉《僧祇律》,“恶闻异学”。正是洪遵通过“旦剖法华、晚扬法正”、“间行《四分》”的巧妙方法,在关中振臂一呼,应者如云,创开律学,盛宗帝里。这既得益于洪遵的社会地位,也是其对律学的洞达所促成的。此种努力,使该地僧众渐附《四分律》,从而使《四分律》在关中地区得以扎根,《僧祇律》至此被迫成为绝唱,令从来仅重视《僧祇律》的关内律学为之一变。隋仁寿二年(602),洪遵曾奉隋文帝之命护送佛舍利至卫州福聚寺及博州,并在该处建塔。大业四年(608),洪遵于大兴善寺示寂,世寿七十九。洪遵著有《四分律大纯钞》五卷。门下有玄琬、洪渊,法孙有相部宗之始祖释法砺等重要律师。(《续高僧传》卷二十七《释洪遵传》)

    释玄琬(562—636),隋唐之际律师,雍州新丰(今陕西临潼)人,十五岁出家,师事昙延,受具后从洪遵学习《四分律》,涉猎律部三年。其后又从昙迁学习摄论,研讨法华、大集、楞伽、胜鬘、地论等经论。玄琬偏以律仪驰誉,他非常重视戒律的指导意义,常慨忏悔授戒之法有亏,因此讨诸忏法,严饰道场。每春于受戒之首,依二十五佛及千转神咒,洁斋行道,使彼毁禁之辈,登坛受法。由于北周法难,经典浩劫,致使入隋时传度法本仅存卷帙,僧众对于其义理的把握,也多乖于经论。玄琬因此集义学沙门,雠校正、绝伪滥,以明经典纲领。

    玄琬的社会地位非常高,玄琬曾上书皇太子乞行慈灭杀,以顺气奉斋,此建议被采纳。于是贞观九年,唐太宗即下诏要求自三月至五月断杀。后玄琬上书乞以延期,朝廷又特许延期尽于岁暮。玄琬的弟子也很多,国内僧尼从之受具足戒者有三千人,自王公僚佐至庶人,从其受归戒者二十余万。玄琬灭时,不仅天子敕葬,官绅士野并奉戒尽哀。宗正卿李伯药为玄琬制碑曰:“使唐运搜举岁拔贤良,多是律宗,实由琬之笃课。”玄琬撰有《佛教后代国王赏罚三宝法》、《安养苍生论》、《三德论》各一卷。入灭后,唐太宗下诏恻悼,一切葬具由国供给。唐朝沙门之有敕葬,实以玄琬为始。(《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玄琬传》)

    到了法砺时,关中地区研习《四分律》者则已经相当普及了,以至于赞宁说出现了“各竞宗派,微似参辰”的局面。①(《宋高僧传》卷十五《如净传》)这为《四分律》的成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法砺也正是在此基础上,著《四分律疏》而创开律宗的。

    二、智首:考定众律,著《四分律疏》

    隋时另一著名律师为智首律师,此为唐代律师道宣所出之系。

    释智首(567—635),历经三代,主要生活于隋代,安定(今陕西甘肃)人,俗姓皇甫,后随官流寓于今天福建省漳州一带。智首年幼即投相州云门寺智旻出家,“岁居学稚、且略禁科”,二十二岁禀受大戒。随其师学,义理相符,敢违先诰。后又入道洪律席,同侣听律者七百人,锋颖如林,然无出其右者。据僧传,其年未至三十,即频开讲席。大业初,隋文帝于长安建大禅定道场时,智首即随智旻入关,住寺讲律,元照说其“每临说戒,合掌危坐”。智首其自称始进戒品,即为毗尼藏学。至于诸律诸论,每备披寻,智首常慨斯论要妙,而文义阙少,乃至江左淮右,爰及关西,诸有藏经,皆亲检阅。(智首《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序》,《大正藏》第二十三册)隋仁寿以后三十余年间,智首独步京师,无有抗衡者。大业之初,又被敕住大禅定道场。智首曾于相州云门寺之故墟建双塔,以志出家受戒之地。智首法座,声誉隆盛,荣于帝京,洪遵亦亲列于席,并命门众依凭之。道宣在其《轻重仪》中说,智首律师孤情绝照,映古夺今,钞疏山积,学徒云踊,齐流五部之辉,通开众见之表。

    智首之时,尽管洪遵开创《四分律》使道俗相随,但关中僧众仍有一些奉《僧祇律》者。道宣指出,自律部东阐六百多年,传度归戒多迷体相,五部混而未分,二见纷其交杂。海内受戒,并诵法正部之文,至于行护,则又随相多委,师资相袭。鉴于所传文律仪尚不明,智首在讲肆之余,乃衔慨披括往往发蒙,比较其同异,定其废立,补其遗漏,寻阅三藏众经,四年考定其有词旨与律相关者,并对疏条会其前失,编述而成《五部区分钞》二十一卷,并著有《四分律疏》(后世又称《广疏》、《大疏》)十二卷、《出要律仪纲目章》一卷、《小阿弥陀经钞》二卷等。智首著疏能解众律师所未解,令众释然,所以律部之受崇于唐代,其力居多。惜《四分律疏》今已散佚,仅存第九卷,今见于《卍续藏经》中。

    唐贞观元年(627),有天竺三藏波罗颇迦罗蜜多罗(意为“明知识”)赍来梵本,拟译成唐文,太宗乃诏所司,寻才翻译,智首获选为证义,凡有义涉律宗者,皆咨而取正。贞观八年(634),太宗为其母太穆皇后在长安造弘福寺,智首受召为上座,并任僧纲。贞观九年(635),智首九十六岁时入化。皇上哀悼,并敕令费用由百司供给。自隋至唐,僧无国葬,时为智首始开模楷,仆射房玄龄等公卿亲尽哀。(《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智首传》)智首有弟子道宣、道世、慧满、道兴、智兴等。由于智首对律学的卓越贡献,被后世公认为“四分律宗”第八祖。

    至智首时,众律翻译已达四百余卷,但因循讲解,由来已乱,尽管洪遵律师在关内创开《四分律》,兼经通诲,道俗奔随,但传文律仪,尚有不足。正是智首括其同异、定其废立,使《四分律》最终一统。对于智首的律学贡献,道宣称赞道:

    寻文比义,自言迥拔,及玄思厉勇,通贯群宗,刚正严明,风飚遗绪者,莫尚于首矣。故未至立年,频开律府。……得诸部方,驾于唐衢,七众同睇于贞观者,首之力矣。(《续高僧传》卷二十二《释智首传》)

    在律学思想上,智首把戒行分为“止持”和“作持”,这直接影响其后的道宣的思想。如智首说:

    由圣开听,作法顺教,即无其罪,名作持。若止不作法,身作有违,名上犯。若据作事边,名作犯。此上作□。犯业思体,一名有异。上法上事,必竟不为,名止持。(《四分律疏》卷九)

    自魏法聪律师始讲《四分律》至隋末唐初,研习《四分律》者已近十八家,(参见景霄《四分律钞简正记》卷一)但日僧慧门却认为,自佛陀耶舍译出《四分律》起到道宣止,作疏者“二十有家”。虽都为出类拔萃之智术,但也未得醇全。

    但是无论如何,律师们在对《四分律》的剖析奥义、阐释玄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师传队伍,为“四分律宗”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间,《四分律》的主要注疏有:

    道覆纂成《四分律疏》六卷;

    北齐慧光律师造《疏》一百二十纸;

    道云律师修《疏》九卷;

    道晖撰《疏》七卷;

    隋法愿裁《疏》十卷;

    慧满律师造《疏》二十卷;

    唐智首律师述《疏》二十一卷。

    在《四分律》学的发展史上,智首的总结性著作《五部区分钞》为此前的诸本律学的发展画上了句号。至此,《四分律》确立了自己的最终地位,“四分律宗”的基本形态也因之而被大致地整理了出来,“四分律宗”的理论轮廓已经显现。道宣正是在众多律师大德对诸部广律尤其是《四分律》弘研的基础上,“以首疏为本,造删补律钞三卷,稍为会要,行事逗机”而创开律宗的。(《宋高僧传》卷十五《辩秀传》)

    尽管历史上弘传《四分律》者众多,但是唐代《四分律》之三家立宗者,都属慧光一系。

    综上所述,可把道宣之前《四分律》的谱系简列如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师承关系比较复杂,所以这种谱系只能是简略的:

    宋僧元照在《南山律宗祖承图录》中把从法聪到道宣这一师传系统之前加上昙无德和昙摩迦罗,而成为“律宗九祖”。南宋释志磐在其《佛祖统纪》中,也采用了这一说法。(《佛祖统纪》卷二十九)

    ①  但是道宣在其《高僧传》卷三十九《释慧云传》中说在智首“当隅开化”时,仍然是“戒律未宏”。智首(567—635)与法励(568—635)乃同时,都活动在长安一带,情况应当大致相同。道宣略为其后,所以其记述当比赞宁所说更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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