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律学的繁荣:隋唐时期的律师和律学 第二节 唐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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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受到社会的敬重

    唐代帝王对佛教戒律和律师都非常重视,律师的社会地位也相当高。在国家的一些佛事或政治活动中,也大都有律师参加,律师受到缁素、朝野的普遍重视。

    如贞观八年(634),太宗为其母太穆皇后于宫城之西造弘福寺,律师智首受召为弘福寺上座。证圣元年(695)义净回到洛阳时,武则天甚至亲自在城外迎接他。景龙二年(708),中宗孝和皇帝延文纲律师入宫内道场行道。文纲也曾于宫中坐夏,为二圣及内尼讲《四分律》一遍,并于是年在乾陵宫为内尼受戒。开元十五年(727)八月,文纲律师入灭后,为其送葬者缁素有数万人,填城塞川。唐德宗不仅诏律师道澄入宫授戒,赐号大圆律师,还制其到诸寺宣讲。乾元元年(758),唐肃宗诏天下二十七寺,各奏大德七人长讲戒律。这与陈宣帝要初出家的僧尼首先习律的动机相同。这一切,不仅促进了律学的发展,也壮大了律师队伍,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声望。(参见《续高僧传》和《宋高僧传》相关僧传)

    律师也受到社会士绅的普遍尊重。像建中、贞元年间的释道标,与之谊深者有相国李吉甫、大司空严公绶、右仆射韩公皋、礼部侍郎吕公渭、滑毫节制卢公群等中央和地方官吏。抚州景云寺上恒与颜真卿等人为友。(《宋高僧传》卷十六《上恒传》)被称为“毗昙孔子”的释慧琳也与兵部郎中裴常棣、刑部侍郎杨凭、给事中卢元辅、中书舍人白居易、太府卿李幼公、刑部郎中崔鄯等相善。(《宋高僧传》卷十六《慧琳传》)白居易更是与释慧琳、庐山东林宝称律师等诸多律师为友,为其撰写塔铭。其他有昙一与贺知章、怀素与王勃、法慎与王昌龄等都相处为善、唱和得体。

    当然,这种地位往往来源于律师自己的持律严谨、德高望重的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如唐江州兴果寺神凑,“行在《四分律》”,登坛秉法三十年间,一盂而食一榻而居,衣缝枲麻,坐荐槁秸,死时受到白居易礼赞。(《宋高僧传》卷十六《神凑传》)释道宣,持禁竖牢、扪虱以绵、纸裹投于地,故持律声振竺乾,编修美流天下。(《宋高僧传》卷十四《道宣传》)释玄琬,偏以苦节自修菩德,言为世范,律仪驰誉,缁素收归,华夷诸国僧尼从受具戒者三千余人,王公僚佐爰及皂隶,从受归戒者二十余万。甚至左仆射萧瑀兄弟、右仆射杜如晦等,临终委命召玄琬为其历劫师资。(《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玄琬传》)律师灵彻,初游学于京师,名闻一方,缁流嫉共举,后入会稽居越州云门寺,一时公卿负才望,刘长卿、严维、皇甫曾等皆投刺结友。灵彻的诗文也与皎然、僧标齐名。(《释氏通鉴》卷十)

    其他还如:

    柳宗元为南岳云峰律师撰塔铭;

    柳宗元作南岳大明律师碑;

    白居易为抚州景云寺律师上弘制碑;

    秘丞刘轲撰庐山东林宝称律师塔碑;

    尚书刘禹锡为灵彻律师的文集(二十卷)作序;

    王勃为怀素的《四分律开宗记》作序;

    颜真卿撰《抚州宝应寺律藏院戒坛记》等等。(《释氏通鉴》卷十,《全唐文》卷一百八十、卷三百三十八等)

    正是在这种僧俗、儒释间的互相参学、深入交往的过程中,儒释之间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佛教戒律也能体会得更深。柳宗元即是其中的一个代表,他在其所撰的《南岳大明律师碑》中这样说:“儒以礼立仁义,无之则坏;佛以律持定慧,去之则丧。是以离礼于仁义者,不可与言儒;异律于定慧者,不可与言佛。”(《释氏通鉴》卷十)

    唐代的律学有着浓厚的群众基础,学律者广泛。如庐山东林宝称律师,一生讲《四分律》二十七遍,前后临坛十四会,以戒律度数万人。抚州景云寺律师主法二十年,度者一万五千余人。南岳云峰律师法证,弟子三千人,度学者五万人。(《释氏通鉴》卷十)

    随着社会对律学的热情越来越高,江左之地的一些律师也有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如律师昙一,在天宝十四年(756)钱塘大潮时,率律学千人念摩诃般若,以祈潮退。开元年间在江左弘《四分律》的释玄俨也很受社会欢迎,润州刺史齐浣、越州都督景诚、采访卢见义、泗州刺史王弼等都曾对其崇敬有加、禀承法训。齐澣为了能让释玄俨为新出家者躬授具戒,不惜方舟结乘,奉迎玄俨于丹阳、余杭、吴兴诸郡。玄俨自广陵迄于信安,地方千里,道俗受法者殆出万人,凡礼佛名经一百遍,设无遮大会十筵。(《宋高僧传》卷十四《玄俨传》)

    隋唐之时,诸多律师尽管以弘律为务,但其思想深处仍然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和精神的深刻影响,并没有像东林慧远那样认为“儒道九流皆糠秕耳”。像唐襄州辩觉寺清江即善篇章,儒家笔语、体高辞典。(《宋高僧传》卷十五《清江传》)释常达,通阴符老庄百家之书,学尽二王之笔迹。(《宋高僧传》卷十六《常达传》)唐京师西明寺圆照律师,不仅寻究经论,访问师承,通维摩、法华、因明、唯识、涅槃、中观、华严等经,深入堂皇,而且仍旁求于儒墨,兼擅美于风骚。(《宋高僧传》卷十五《圆照传》)唐京师安国寺如净律师则是“辞笔偕长,博达儒典”。(《宋高僧传》卷十五《如净传》)律师释灵一,居余杭宜丰寺,禅诵之暇,辄赋诗歌,与朱放、张继、皇甫曾诸士人为尘外友,《全唐诗》中收有其诗作四十三首。《全唐诗》卷八百零九中选有灵一诗共四十三首。有时贤对其赞称道:“梵书钞律千余纸,净院焚香独受持。童子病来烟火绝,清泉漱口过斋时。”(姚合《寄灵一律师》,《全唐诗》卷四百九十七)

    二、创造性地依律释行

    律师对佛教的发展也表现出更为重要的括正去异的作用。隋唐时,律师在僧团内部事务上、在戒律的持守与实践上能够起到仲裁判定的作用,对佛教的中国化有着重要影响。此前,中国律师遇到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时往往难以解决,但是此时的律师已经能够作出自己的判断了。

    据梁《高僧传》卷三《宋京师枳园寺智严传》,智严在未出家时,曾受过五戒,但有所亏犯。后入道受具足戒后,常疑自己不得戒,并因之为惧,积年禅观而不能自了。无奈只好泛海重到天竺咨诸罗汉,但罗汉也不敢判决,乃为智严入定往兜率宫咨弥勒,弥勒菩萨答云“得戒”。另一种说法是,姚秦时,一天在宫殿前举办“无遮大会”,皇帝姚兴问僧众怎样才算得戒,智严难以回答,随决定前往印度请教。到天竺后遇到一位阿罗汉,但罗汉说自己是小乘无法回答,便入定前往兜率天请问弥勒菩萨。弥勒菩萨告诉他:“振旦僧尼得戒。”证明了智严获得戒体,并以金花为证。不论此类传说真假,其反映的内在精神是,在早期律学的阶段,僧众能否得戒,中国僧人还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但是到了隋唐之时,情况即有了不同,中国律师已经能对此类问题从理论和修行中作出评判。如洪遵能平息青齐二州僧众的争论即是如此。

    另外,据《行事钞》所载,僧团中曾经有这样一个问题:在夏安居时,因事出界,但由于水陆道断等难,而不得反界为续者,是否失岁?对于这样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两重性的问题,律部无文,所以,“昔高齐十统诸律师共评,并云得夏”。其实,这种诸大德共评律中所没有出现的事实,以判其合法与否的现象,到隋唐之际更为常见。

    如隋开皇十三年(593),广州有僧人行“塔忏法”,即以皮作帖子二枚,书为“善”、“恶”两字,令人掷之,得善者吉。又行自扑法,以为灭罪,而男女合杂,妄承密行,并自称这是从《占察经》而来。后事情一直被举至皇帝,文帝便敕内侍郎李元操就此事让诸大德定评,后经沙门法经、彦琮等人查对,对《占察经》有怀疑,且此“塔忏法”与“众复异,不可依行”,“敕因断之”。这一点类似于今日法律界对“判例”的认同与使用。(见《续高僧传》卷二《达摩笈多传》)被称为“淮南记主”的唐扬州慧照寺释省躬,经常为一些僧众间的争论分判是非曲直,被人赞为“义尽省躬”,意为省躬所言,义无不尽。(《宋高僧传》卷十五《省躬传》)

    在僧团中,律师这种对律文的解释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这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最高立法机关的“释宪”,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本质上说,这种解释维护了戒律持守的一致性,也解决了僧众在复杂环境下持守戒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僧团在律部无文时,对戒律的理解和持守上引起的分裂。值得指出的是,原始佛教的分裂正是因此类问题而引发的。因为,律师们的这种判定主要不是以其高学德硕之威望——虽然这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平息矛盾和理论争执,而是以律为判,以戒律思想为原则,有理有据地解决这种争执,使双方信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国僧团的和合发展。

    而且,隋唐律师的社会作用也得到政治的认可,如针对民间私自度僧致使奸党因此抑敛乡间之弊,大中六年(852)十二月有宰臣上书“量建寺院关防僧尼奏”就提议说,若“官度僧尼,数内有阙,即仰本州集律僧众同议,拣择聪明有道性,已经修炼,可以传习参学者度之”。(《唐会要》卷四十八)

    更有意义的是,有时律师这种精研律部、绳准缁徒的依律判定还不仅仅局限于僧伽内部,在与世俗法律相涉时,也有着重要作用。如依历史惯例,五众身亡后,衣资什具悉入官库,历朝如是沿革。对于此,唐京兆安国寺乘如乃援引诸律,上书声明,出家比丘生随得利,死利归僧,这样才能明示生死往来无物,比丘贪畜也能因之而醒。今若归官例同籍没,前世遗事阙人举扬,今属文明,乞循律法,断其轻重。随使唐代宗于大历二年十一月敕下,今后僧亡物随入僧,天下宜依。(《宋高僧传》卷十五《乘如传》)

    北地佛教经过北周灭法,典籍遗失,所以入隋后佛教再兴时,才发现“传度法本但存卷秩,至于寻检文理,取会多乖”。这时有律师如玄琬等“乃结义学沙门,雠勘正则,其有词旨不通者并咨而取决”。所以道宣赞曰:“故得法宝无滥于疑伪,迷悟有分于本末,纲领贞明自琬始也。”(《续高僧传》卷二十二《玄琬传》)

    值得指出的是,唐时社会上流行一些被判为“伪经”的经论,它们代代渐出,至道宣时已经多达五百四十余卷。从题名上看与戒律相关的如:《六帙净行优婆塞经》十卷、《毗尼决正论》、《优波离论》、《阿难请戒律论》、《大威仪请问论》、《五辛经》、《罪报经》等。以今天的观点来看,这种“伪经”有着一定的意义,因为它们反映了社会和时代的要求,反映了佛教思想和戒律中国化的需要,反映了现实的需要。这也正是道宣批评它们“文义浅局,多附世情”的原因。换一个角度言之,这正是其意义所在,所以道宣作《行事钞》时也对其加以考察。(参见《行事钞》“序”)

    综上所述,这些对戒律的理解和判释,反映了中国僧众对佛教戒律精神的完整理解和透彻把握,并以此作出了中国化的创造和发展,而且也更符合佛陀的随方毗尼和随时毗尼的原则。由于中国和印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自然地理环境,所以造成中国僧众对戒律的创造和发展。事实上,这才是中国律学的真正精彩所在。因为,律学的中国化并不是众多律疏的出现,而是在根本上有了适宜指导中国化修行活动的戒律及其精神之后才完成的。各种僧规及其禅门规式正是这种思想的表现之一。

    三、唐代的“四分律师”系统

    唐代主要流行《四分律》,因此唐代律学的主体即是以《四分律》的弘传研习为中心而结成的一个师传明确的律师队伍。律学思想也即是对《四分律》的理论化思维成果,律学的繁荣也正是因为诸律师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理论和方法对《四分律》的创造性解读。

    隋唐两世,以《四分律》为中心的律师有三个系统。

    第一,从法聪、慧光、智首到道宣、法砺和怀素一系。

    这一系,律师众多、叶脉繁茂、成就卓然,这也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律宗三家系统。这一系统不仅成为唐代律学的主体,也是其后中国律学和律宗的主体。其主要代表有智首的弟子道宣、道世、慧满、道兴、智兴等。道宣和道世乃律宗之扛鼎者,其后道宣随以《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而开创南山律宗。

    释慧满,俗姓梁,雍州长安人,七岁出家,听度后住大兴善寺,为仙法师弟子,进戒奉业于智首律师。隋大业初,又住大禅定寺,制《四分律疏》二十卷,讲《四分律》四十余遍。(《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慧满传》)

    释慧进,俗姓鲍,潞州上党人,早年即慕缁侣,修习戒检,出家后曾闭关读律八十余遍。因为相信义理由踪,必从师受,便往相州洪律师所,其听不移席,乃经八遍。其后,又相续听经八年。尔后随师南北,弘扬《四分律》,或山或世,游采经论,用裨律宗。他一生前后讲《四分律》约一百二十遍。(《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慧进传》)

    另有卫州道烁,道宣说他律学所崇,业驾于法砺,为时所重。但对他并无详细记述。(《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法砺传》)

    第二,并部宗系统。

    位于山西省的并州是隋唐时期佛教极为繁荣的地方。仅在道宣和赞宁的两僧传中即有传主九人出于该地,另外在《净土往生传》和《古清凉传》中还有四人。并州地区僧人最早入于僧传的为梁《高僧传》卷十三中的释慧达。隋唐时并州地区的佛教繁荣是与释道杰的影响密切相关的。

    当时在并州活动的是以道云、道晖及其后学为代表的“四分律学”师传系统。他们活动于山西北部以并州和汾州为中心的地区,并且存在了很长时间,一些学者如日本人佐藤达玄等称其为并州宗。但事实上,道云等也属慧光一系。其之所以被认为成“宗”,可能在南山律宗形成以后,他们与南山宗在律师队伍、思想和理论上有所分别而已,也许甚至仅仅是因为所处地理位置的原因而被称为一宗。

    在道云之后,并部的重要传人为释法楷、释慧瓒、释道杰和释道亮。

    释法楷,生平不详,曹州人,十五岁出家,曾依贤统弟子习涅槃义,受具后又专攻《四分律》。法楷之时,道云和道晖正名震齐都,法楷随又依其为师,“赐其深奥无所孑遗”。北齐亡后,法楷又南避于江淮寿山之阳,并于此广开律教,于隋开皇首岁即大辟法门,后又入返曹州、入京都,住扬化寺复扬戒律。(《续高僧传》卷二十六《法楷传》)

    大禅定道场释慧瓒(536—607),俗姓王,沧州人,受具以后遍业毗尼,在定州居于律席,讲习戒律。隋开皇年间,引摄学徒,安居结业,宗重行科,以戒为主,道闻远流,归向如市。慧瓒开启徒众,以离著为先,身行则依附头陀,行兰若法,徒侣相依二百余人。慧瓒名扬朔代,誉满二河,道俗倾望,作镇并部,弘尚释门,于太原蒙山置开化寺。慧瓒晚年还归邺城,立部扬律,被敕入京传化,自并州至雍州,声名远被。(《续高僧传》卷十八《慧瓒传》)

    另有释道杰(573—627),俗姓杨,开皇十一年(591)投闻喜横水窟真莹法师受具,并学《涅槃经》等,开皇十四年(594),往青州等地博采众师,学习成实、毗昙等。开皇十九年(599)来到邺城,从慧休法师学摄论,向洪律师听《四分律》。后闻沧州志念、河间法楞弘法于并部,即往而从之,后又学《婆沙论》三载,依楞法师听十地等论。其后,道杰法门大振,并晋中兴,历游讲肆,观略同异,凡经六载,咸陈难击。并州有语:大头杰,难人杀,以为称赞。(《续高僧传》卷十三《道杰传》)

    据道宣所说,此地或此宗的主要人物还有并州义兴寺道亮(569—?)。释道亮,依并部瓒禅师进具戒,念定为务,旁黎律宗,后又随严律师受业,自尔专攻《四分律》无忘日夕。唐初,敕为满师,立义兴寺。道亮讲律,声被东夏,听徒八百,有名者四十余人。道宣说:“并部法兴,出自此矣。”(《续高僧传》卷二十二《道亮传》)

    在道宣时代,并部宗这个师传系统仍然存在着。咸亨元年(670),义净三藏在西京也曾与并部宗僧人相遇。(《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卷下)但在宋赞宁时代,本宗可能已经不存,也许被融于四分律宗之中。因为赞宁曾说“律有三宗,砺、素、宣是欤”,“至今东京三宗并盛”等等。(《宋高僧传》卷十六《澄楚传》)

    第三,在“慧光—法砺、道宣”系统之外,存在着的《四分律》师队伍。

    这些律师对《四分律》有着潜心的研述,不过他们有的谱系明确,有的则不然,因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律师从现存的僧传中看不出其明确的师承关系。如,受道宣高度称赞、被称为“律部遐被,寔赖斯人”的释智保等即是如此;(《续高僧传》卷二十一《智保传》)炫法师的弟子释智诜,道宣为其作传近四百字,但却没有言明其学所宗。再如,释觉朗,僧传仅言其河东人,住大兴善寺,明《四分律》及《大涅槃经》,大业末年,被敕封为大禅定道场主。沙门海藏,僧传也仅记有他识信坚正,宗仰律司,屡讲《四分律》,曾为唐十大德之一。

    四、唐代的其他律师

    唐朝律师人数众多,因此除去上文所述的以《四分律》的弘传研习为中心而结成一个师传明确的律师队伍之外,还有如下的构成:

    其一者,是道宣和赞宁没有列为律师的僧人。由于僧传撰述者所依重点不同或者鉴于对僧人某一方面的重视,道宣和赞宁没有将传主列入其所著僧传的“明律篇”中,但该僧实为律师。在道宣《续高僧传》中,即有一些僧人不在明律篇内,但从其行为看当为律师。如隋唐之际的释道端,出家受具后即听览律藏,重轻开制,铨定纲猷,则雅为宗匠。甚至晚年讲散毗尼,后学钦之。而且他尚方言、梵文书语,所以能披叶洞识、了律深趣,实为一代优秀的律僧,但道宣将其所著僧传列入“感通篇”中。(《续高僧传》卷二十六《道端传》)另如贞观、永徽年间的襄部法门寺沙门惠普曾“精律藏二十余年”,但道宣将其列入“习禅篇”。(《续高僧传》卷二十一《惠普传》)唐初的彭城嵩法师在传《摄大乘论》时,也要求年少沙门首先习律,晓《四分律》者方许入听。(《宋高僧传》卷二《道因传》)京兆大慈恩寺义忠,二十登戒学,《四分律》义理精通。(《宋高僧传》卷六《义忠传》)

    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隋唐律学的繁荣也是与僧人多方面的律学修养分不开的。

    同样,像唐京兆福寿寺玄畅(796—875),“听掇律科,深得宗旨”,栖惠正律师法席,大中年中,凡遇帝室诞辰,均被请“入内谈论”,又被赐紫袈裟充内外临坛大德,任追福院首领、总持寺都维那和上座。他讲律六十座,度法者数千人等。但由于其在会昌法难、京城法侣颇甚彷徨时,受两街①僧录灵宴、辩章等推为首上表论谏以抗争,在赞宁的《宋高僧传》中将其列入“护法篇”中。(《宋高僧传》卷十七《玄畅传》)释智昇,“义理悬通,二乘俱学,然于毗尼尤善其宗”。由于其不满聂道真、道安和道宣等人的经录,而撰《开元释教录》二十卷,并以之闻名于世,所以赞宁也没有列其为律师,而是列为“义解篇”中。(《宋高僧传》卷五《智昇传》)

    其二者,是研究其他律本的律师,他们对律学的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虽然隋唐时北方流行的是《四分律》,但仍然有一些律师不忘《十诵律》、《僧祇律》或《五分律》等。唐初甚至中唐以前,不仅在江南地区,在北方也仍然有律师在研习《十诵律》,有时还颇受迎,如慧旻、爱同等律师即是。

    释慧旻,字玄素,河东人,九岁出家,受具之后,从竹园寺志律师禀承《十诵律》,文理精通,傍讯诸部,远方请业常百余人。慧旻讲经律菩萨戒、成实论等,对于古律旧疏有漏失者,皆删正而通畅,并著有《十诵私记》十三卷、《僧尼行事》二卷、《尼众羯磨》两卷、《道俗菩萨戒义疏》四卷。其受业学士传化者二十余人。慧旻贞观末年去世,年七十七。(《续高僧传》卷二十二《慧旻传》)

    在唐中宗时代,开业寺释爱同甚至还在弘传《五分律》。依《宋高僧传》,爱同具戒后即讲《弥沙塞律》。本律在南朝宋时罽宾三藏译成此律后又出《羯磨》一卷,但因时变迁,其本零落难寻,使学者无依,爱同遂于大律之内又重新出《羯磨》一卷,使之盛传流布。爱同于中宗神龙年中(705—706)参与义净译场,推为证义。他著有《五分律疏》十卷,后由著名律寺西明寺律师玄通为其润色。后因安史之乱,寺经战火,北宋时本疏已无存。(《宋高僧传》卷十四《爱同传》)

    其他还有,唐代宗年间(762—779),吴郡东虎丘寺齐翰“跻五分坛,纳形具戒”。(《宋高僧传》卷十五《齐翰传》)唐大历年间(766—779),释法相在上京习毗尼道,学多种律,“诸部同异、无不该综,涉十一载蔚成其业”。(《宋高僧传》卷十六《法相传》)

    值得指出的是,唐代还有一些他宗僧人,对《四分律》也有研究,如华严宗四祖澄观(738—839)作有《四分律疏》五卷,并对相部宗和东塔宗的理论之争有着深刻独到的见解。

    ①  两街:即左右街的简称,原是唐代职官名称。唐宋时代掌理僧尼名籍、僧官补任等事宜之僧职。德宗贞元年间(785—804),沿用左右街之名称,而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专门总理僧尼之名籍。元、明、清三代之僧官皆依朝廷职官,定其品制,不再用左右街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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