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学的展开(一):南朝时的律学 第四节 南朝律师“坚执《十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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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上看,南朝律学也是以弘传研习《十诵律》为中心,甚至是“坚执《十诵》”,因此形成了卓有特色的南朝“十诵律学”。

    虽然梁《高僧传》中也说到偶有律师——如宋京师闲心寺释道营“偏善《僧祇》”,但是南朝律学的最大特点可能就是律师们大都着力于《十诵律》,南朝的律学也就是对《十诵律》的研弘传持。在梁唐二僧传的“明律篇”中,生于此时的律师就有十二个是钻研《十诵律》的。像宋江陵释僧隐游心律苑,妙通《十诵律》,深解律要。齐蜀灵建寺释法琳“专好戒品,研心《十诵》”。因此,梁慧皎曾总结《十诵律》在中国的流传状况说,虽然诸部的律文都已传译,而《十诵律》一本当时在东国(今中国东部江淮一带)最为盛行。

    有理由相信,尽管该律于姚秦弘始年中最先译于关中,但在此时此地并没有受到广泛和深入的研习,“十诵律学”是在南方得以繁荣的。这有三个原因:

    第一,最早的翻译不完备,影响了研习。因为《十诵律》刚译得大半,其余未及竟之时,诵胡本者罽宾沙门弗若多罗即亡。直到昙摩流支到长安,鸠摩罗什才与昙摩流支于姚秦弘始七年(405)译于长安,时为五十八卷。后在罽宾律师卑摩罗叉来游长安后,本律才得以续译其余。同时,由于罗什的入灭,更影响了此时北地律学的研习。

    第二,北地僧人的南迁,把对《十诵律》的研习传统带到江左一带。在《十诵律》译成后的一段时间,随着关内的政治动荡与社会变迁,以及对夷夏、正朔的心理认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仍有一些文化人士和义学僧人南渡。加之关中战乱,大批僧人也随之避难于南方,这些僧人中一定有一些研习《十诵律》的,《十诵律》也就随之流行于江南。如被称为“后世之优波离”的释僧业,也因关中多难而避地东晋京师。如此众多僧人南迁,遂使三吴学士辐辏肩联。(梁《高僧传》卷十一《僧业传》)

    第三,和青眼律师卑摩罗叉律师的弘传有关。卑摩罗叉于姚秦弘始八年(406)抵达关中长安后,全力促成翻泽《十诵律》,并积极弘传此律。罗什入灭后,卑摩罗叉即从北方姚秦来到南方晋地,迁住寿春石涧寺。在此他一边重校《十诵律》本,使本律名品遂正,一边又宣讲戒律,即“律众云聚、盛阐毗尼”。(梁《高僧传》卷二《卑摩罗叉传》)在此时,他开《十诵律》五十八卷为六十一卷而成今本。不过,《开元释教录》卷三说是其另作《十诵律毗尼序》三卷置之于其后而成六十一卷的。罗叉后又往荆陕、赴江陵,在辛寺开讲《十诵律》,该寺有慧猷随之为学。由于罗叉精通汉语,故而学徒如林,乃使《十诵律》学大兴江南。同样,听众对《十诵律》也应当是有热情的,慧观把向罗叉所请教之律要记成《杂问律事》二卷,后传至京师,僧尼竞相传写,因而时有“卑罗鄙语,慧观才录,都人缮写,纸贵如玉”之谚流传。再者,罗叉对于弘讲《十诵律》是有方法的。他在来华前就曾经于龟兹弘阐律藏,包括罗什在内的四方学者竞往师之。加之由于罗叉精通汉语,其讲律应当是受欢迎的。僧传中说,他“既通汉言,善相领纳,无作妙本,大阐当时。析文求理者其聚如林,明条知禁者数亦殷矣”。因此在江陵之地也是备受欢迎,于是有昙、猷亲承音旨,僧业继踵,弘化其间,璩俨隐荣等,并祖述猷业,列奇宋代。慧皎因此说“律藏大弘,叉之力也”。(梁《高僧传》卷二《卑摩罗叉传》)

    卑摩罗叉于东晋义熙九年(413)后示寂,所以《十诵律》在南方流行应当大致于东晋末年开始。可以说,虽然《十诵律》译就于长安,但其是在南朝得到弘传推广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慧远临终前,有人请“以蜜和水为浆”时,慧远“乃命律师,令披卷寻文”,看看“得饮与不”?慧远灭于东晋义熙十二年(416),是《十诵律》译就后的第十六个年头。显然此时慧远本人对《十诵律》也没有较深的了解,仅知不能饮豉酒之类。(梁《高僧传》卷六《释慧远传》)其实,在《十诵律》中即言有五种人可食石蜜:远行人、病人、食少不足人、不得食人等。而较先译出的《僧祇律》对有病僧人之持律也是“开”出了许多的,如在《僧祇律》卷四十中即有相关论述。

    慧远卒于东晋义熙十二年(416)。尽管《十诵律》译就于此前十几年,显然,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几年,慧远可能根本就没见到,《十诵律》之江南流行也至少应当在慧远之后。同样可知,慧远的“远规”应当仅仅是一个最基本的规范而已,因为它不是由真正的律中钞出,而是由戒律的精神而撰成的。至少在南方,慧远入灭时,《十诵律》学还没有引起南方的重视,不然的话,以慧远的义学地位与佛教热情,不可能对其还困惑到要“披卷寻文”的地步。

    对于《十诵律》的传布,道宣曾说:

    自律藏久分,初通东夏,萨婆多部《十诵》一本,最广弘持,寔由青目律师敷扬晋世,庐山慧远赞击成宗,尔后璩、颖分镳而命路,祐、瑗、波腾于释门,澄一江淮无二奉矣。(《续高僧传》卷二十二《论律》)

    《十诵律》在南方流行了很长时间,比其晚译几年的《四分律》在江南则流传得很晚。甚至到隋时还有释智锴讲《法华经》、《涅槃经》和《十诵律》。(《续高僧传》卷二十一《释智锴传》)隋末,也有惠旻律师从竹园寺的志律师“秉承《十诵》,文理精通,傍讯诸部”,后又入会稽、至天台,“结徒厉业一十七年,不出寺门,无窥别请”。(《续高僧传》卷二十二《释惠旻传》)隋唐时,相州法砺也曾到过江南游学《十诵律》。

    即使在《四分律》一统后的唐代,南方仍有学者在研习《十诵律》。如在唐中宗时,江南仍然流行《十诵律》。“以江表多行《十诵律》,东南僧坚执,罔知《四分》,岸请帝(指唐中宗)墨敕,执行南山律宗,伊宗盛于江南,岸之力也”。(《宋高僧传》卷十四《道岸传》)道岸生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卒于开元五年(717),这说明在道宣(596—667)死后半个多世纪,江南仍然是《十诵律》盛行不衰。

    当然,这并不是说南朝的律师不弘《僧祇律》。事实上,南朝时最重要的寺院之一的祇洹寺即是“受持《僧祇律》,为日已久”。(《弘明集》卷十二《释慧义答范伯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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