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代律宗(一):相部宗 第一节 法砺及其相部宗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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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砺的生平与律学活动

    释法砺(569—635),隋唐之际律师,赞宁列其为隋代僧人。(《宋高僧传》卷十四《昙一传》)俗姓李,原籍为冀州赵郡(今河北赵县),因祖上为官而迁于相州(即邺都,今河北临漳)。法砺十五岁时从灵裕法师出家,受具以后敦慎戒科,从静洪律师咨学《四分律》,后又从恒州洪渊律师听集律部大义,刚满两年,即能做到对经律统略支叶的穷讨根源,并能博引所闻,开讲律要。两年后又往江南游览《十诵律》,隋代末年北归,因逢乱世而隐居不出,研钻律部奥义。后移住相州日光寺,大弘教化。入唐之后,应临漳令之请,布展法席,四方学者云集。唐代武德年中,又于冀州临漳宣讲《四分律》,律学南山宗之开山祖师道宣也尝列其讲席,咨决疑滞。①赞宁称法砺为“一方名器、五律宗师”,“迷方皆俟其指南,得路咸推其乡导”。(《宋僧传》卷十四《怀素传》)

    法砺前后讲《四分律》四十余遍。但他认为,律苑浩繁,不论是律门初入者,还是研律经年者,学律若不凭于文记,则通心无路、难解真义,因此他乃开拓素业、更委异闻、旁讯经论、折衷诸说,撰《四分律疏》十卷,并制《羯磨疏》三卷、《舍忏仪轻重叙》一卷等,其著作都见重于当时。法砺于贞观九年(635)十月示寂于临漳日光寺,世寿六十七。

    由于法砺久居相州,其所开创的律宗遂被称为“相部律宗”,或称“相部宗”或“相部律”。相部宗也是律宗唐代三家之最早立宗者,开中国律宗之先河。

    遗憾的是,如此著名的律师,道宣在其《续高僧传》卷二十二中仅是寥寥数语,而赞宁的《宋高僧传》则根本没有为其单独立传,仅在相关僧传中提到他。

    二、法砺的律学思想

    法砺以其《四分律疏》十卷(或为本末二十卷)而奠定了自己相部宗的祖师地位。本疏撰于武德元年至九年(618—626),乃法砺解释《四分律》之著作。在律学史上,世人常将本疏与慧光、智首的两部《四分律疏》一起被称为《四分律》三要疏,由于本疏上承慧光、下接智首,故又称为“中疏”。书成后,唐代又有怀素律师撰《四分律开宗记》十卷驳斥本疏而倡新说,故相对于怀素的《开宗记》而言,法砺的《四分律疏》又称为“旧疏”。法砺的《四分律疏》乃唐代《四分律》相部宗之根本要典,现见于《卍续藏经》。

    法砺解律根于《成实论》思想,这是由于认为《成实论》是昙无德部的著作,所以他引证《成实论》以解释同部的《四分律》。

    《成实论》为诃梨跋摩作于公元4世纪,由鸠摩罗什于弘始年间译就。该论主要说明宇宙间万法皆为无实体的假象,其本质为空,明白这一点即为“成四谛之实”。从佛教思想的发展史上看,《成实论》反映的是从小乘空宗向大乘空宗过渡阶段的思想。由于中国人在对《大智度论》的理解上出现了困难,于是罗什便又回头译就《成实论》,以从逻辑上补上印度佛教这一由小乘向大乘发展阶段的进程。“成实”思想表达的是小乘与大乘过渡之处,其前通小乘,后接大乘。

    法砺的《四分律巯》卷一本末为玄谈,解释的是《四分律》的要旨,说明的是律宗纲要以及戒体的色心属性,回顾律学发展以及制戒因缘等,并说明了其判《四分律》的理由和方法。卷二以下则是随文解释诸条戒相和犍度等。卷二本是自正宗分至比丘四波罗夷法,释第十持犯的对治,卷二末释四波罗夷法,别解淫盗二戒;卷三本自四波罗夷法中杀戒至十三僧残法第八戒缘,卷三末释十三僧残法之余至二不定法;卷四本释三十尼萨耆法的初戒至第四戒,卷四末释三十尼萨耆法第五戒至其余;卷五本自九十单波逸提法之初戒至第二十六戒,卷五末自九十单波逸提法第二十七戒至第五十八戒;卷六本自九十单波逸提法之余至第二分律比丘尼十七僧残法第七戒,卷六末自比丘尼十七僧残法第八至一百七十八单波逸提法;卷七本末释受戒犍度第一和受戒犍度第二;卷八本释自安居犍度第三至第三分律衣犍度第六,卷八末释自药犍度第七至瞻波犍度第十;卷九本释自呵啧犍度第十一至遮犍度第十四,卷九末释自破僧犍度第十五至灭诤犍度第十六;卷十本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律毗尼增一,卷第十末释自毗尼增一至其余。

    法砺的《四分律疏》中,诸部广律均有所引,同时又引用了《心论》、《婆沙论》、《地持论》、《萨婆多论》、《成实论》等,但其思想主要是以《成实论》为指导。

    法砺的《四分律疏》是现存最早的最完备的一种《四分律》疏,它也影响到其后的几种形式的《四分律疏》和众多的《行事钞疏》的写法和体例。其写法是先玄谈再细说,先总述再分述,纲目清晰,内容完整,其后律家著述大都以之为规程。

    (一)以“受随”为律学的宗旨

    在本疏中,法砺首先对戒律进行了总体定位,从《菩萨地持经》之说法,以“受随”为宗。他说,戒宗有二,一曰受戒,二曰随戒。“受”即是“摄受无量净戒”,“要期创发,纳法在心”;“随”即是“据持心次起,义顺于初”。“受”即是因创发故,对法要期以成;“随”为次起,对缘防护以立。显然,受是为行,行必有受,“若无其受,则行无所起;以有受故,众行得生;若无随行,便有戒赢等失;以有随故,令受光洁”。从二者的时间上看,纳戒之时,始从归礼,讫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门”。纳戒之后,终尽一形尽于所有二持,是其“随门”。若从二者之成因上看,第三羯磨一刹那前,判之为受;在前而去已,故竟于一形,则为随门。从其体上看,说相等事义通受随,然就受中,作及无作是其受体。(《四分律疏》卷一)

    既然判“四分律学”以受随为宗,法砺也就因之把其分为两门:“受戒法门”和“随戒法门”。他说:

    言受戒者,创发要期,断恶修善,建志成就,纳法在心,目之为受。言随戒者,受兴于前,持心后起,义顺受体,说之为随。(《四分律疏》卷一)

    对于受随二门,他又各开为两个。“受戒法门”二者,一为受缘,一为受体。因为虽然受同一圣法,但由于受缘圣凡不同、男女有殊,其戒法所彰,也必基于其缘。戒法有为,但不能孤起,起必藉缘,然后方发。受缘其实又有“能缘”和“所缘”的内容,既有其缘,必有所本,此又为所发戒体。“受体”也有两者,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言作戒者,方便身口,造趣营为,称之为作”。“无作者,一发续现,四心三性,始末恒有,不藉缘辨,号曰无作”。

    “随戒法门”所说的即是个体受戒后的相状,或持戒的结果。此也有两种,第一是专精不犯,第二犯已能悔。专精不犯,是说上行之流,一往顺教,一旦得戒则能恶离为善,持戒不失。他进而指出,“持”也有两种,一是止持,一是作持。“止”即是以戒护防身门,不造诸恶;“止”而无违圣戒,顺受光洁,是为“止持”。“作”是奉顺圣教,作法作事,对事作法。“作”而顺受,即是作持。犯而能悔者,不谨之人,放纵身口,违禁起过,污本所受,此即是“犯”。“犯”也有两种,一者是“作犯”,违教而行,造诸恶业;一者“止犯”,不依教起善,止而有违,故名止犯。但若能惭愧追谢,虽非一往善成,然亦毁而还,令复其本,行善抑恶,亦名为持。简单地说,止持,即是停止身口意一切恶业之造作,随顺所受戒体,保其光洁。实为诸恶不作,本属规范身口不为而达止恶。反之,如若停止修持善法,违却本受戒体,当作不作,即为止犯。

    作持,即是如法而行,策动身口意,积极造作,以达完善戒体,众善奉行,威仪外彰。如若妄动三业,策动身口,违体犯禁,不持善业,是为作犯。

    纳戒之后,人之所行,未必全合圣法,所以人之所行,本有两种:或持或犯。虽业本心成,但行由体显。佛教所说的三业之行即指身、口、意,故而戒行也就有着三种成就方式。

    显然,这种对止持作犯的理解基本上是对“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进一步阐释。

    (二)依《成实论》而判戒体“非色非心”

    1.戒体理论的提出

    据学者研究,佛陀并没有提出过“戒体”概念,与其相类的说法多是“无作”或“无表”。在《四分律》以及法藏部的主要经典《长阿含经》中也都没有“戒体”的说法。日人环庵护信考证说在佛教经论里没有本体论意义上的“戒体”一词。②但在《释氏要览》卷上里则说:“戒体,又名苾刍性,梵语三跋罗。”

    佛教思想家相信,戒体在通过作礼乞戒的仪式发得后即无需再假造作,能够恒常相续,因而旧译(如罗什译《中论》)为“无作”;又因它外不显著,无以相得,又被新译(如玄奘)成“无表”;《萨婆多论》等也称其“(有)教”与“无教”。通常把“戒体”分为“作戒体”和“无作戒体”,有时也称为“作”与“无作”。在律家著述中,“戒体”往往是指“无作戒体”。

    具有本体和“业力”意义的“戒体”概念,最早可能出现在成书于贵霜王朝迦腻色迦王时(100—150)的《阿毗达摩大毗婆沙论》中,文中有:“问:何故戒体唯色?答:遮恶色起故,又是身语业性故,身、语二业,色为体故。”(《阿毗达摩大毗婆沙论》卷一百四十)

    “色”(梵语rūpa),其词根原意有二,一为“有形状”,一为“变坏”或“变化”。通常所说的“色”,即是表明“存在”的物质性或其可表示性。“心”(梵语citta),相对于色法而言,其意主要是指五蕴之中受想行识。在唯识学中,“心”还具有“积聚”之意,是为诸法之源或本体,内涵为阿梨耶识集聚种子所起之现行。

    传统上,关于戒体的争论焦点主要是要探明戒体是属“色法”、“心法”或是为“双非”(“非色非心”)。有关的佛典对此说法并不一致。

    《涅槃经》中即已注意到戒体的“色”、“心”属性问题。只是本经对“戒体”这一概念多言为“戒”或“无作”。如说,戒者,虽无戒(形)色,而可护持;虽非触对,善修方便,可得具足。(《大般涅槃经》卷十八)无形色,即非色也;非触对,即为非心。显然,正是对“无作戒”(戒体)的色心双遣才造成了后世见仁见智的理论纷争。《十住毗婆沙论》也云:“戒善律仪、不善律仪有二种:有作、有无作。作是色,无作非色。无作非色,佛以不共力故现前能知。余人以比智知。”(《十住毗婆沙论》卷十一,《大正藏》第二十七册)

    实法宗(有部)以及《俱舍论》认为,我人等法,假名是空,阴界入等并是实有。因其同归于“色”,“能造”与“所造”是为一“色”,故《俱舍论》力主戒体依据四大而成,“作”与“无作”同归色聚,皆以实色为体,又称“作色”、“无作色”。虽其为色,被摄融于色蕴之中,但又因属“无对”而不可见,才称为“无表业”或“无表色”。《俱舍论》即这样说:“毗婆沙师说有实物,名无表色,是我所宗。”(《俱舍论》卷十三,《大正藏》第二十九册)

    经部、唯识学主张戒体为心法,是受戒时意念之动,为“心所”之种子相续相生的产物。虽然戒体的形成有赖于受戒时的表、色之作,但其本质实是属心法,只是假名其为“色”。换言之,“表即实无,无表宁真,然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语恶行思立,故名假有”。(《成唯识论》卷一,《大正藏》第三十一册)其意为就别解脱戒而言是“无表”,以思心所种子之功能为体;若就道共戒与定共戒而言,则以现行之思为体。

    以《成实论》为代表的假名宗(空宗)以大乘空义照达万法,主张诸法缘生故空,假以其名而为我知;色是本教,心是过分;分心成色,色为依报。心是正因,故力主作戒为色心所造。由作初起,必假色心,无作后发,异于前缘,但以“五义”求之不得,故强目之非色非心,因此假名宗主“无作戒体”为非色非心:戒体无形质,所以它属非色;又因为它也无缘虑,所以也属非心。“若人在不善、无记心;若无心,亦名持戒。……无作法非心,今为是色。为是色不相应……色是恼坏相,是无作中恼坏相不可得,非色性”。(《成实论》卷七)由于假名宗主“无作戒”以非色非心为体,所以该宗说体但云“作”、“无作”,而不云“色”。道宣认为其虽属小乘而乖小义,虽通大乘又非全大教,故优于有宗而劣于圆教。

    对于戒体,《俱舍论》、《明了论》等论也译为“护”,即是“无表思”。“思”即是第六识相应善思,又名“无表色”,有止恶防非功能,故又云“护”。《金刚钞》说出戒体有三,一是“克性出体”,即无表思一法,此通种子现行;二是“相应出体”,即同时二十二法,皆有防恶发善功能;③第三为“眷属出体”,即身口意三善业。(《释氏要览》卷上)

    中国在陈隋之前即存在关于戒体有无及其本体属性的争论。智*(左凯去掉几右页)(538—597)和吉藏(549—623)都对此有所关注。

    智*(左凯去掉几右页)说:“初戒体者……经论互说争论有无。一云都无,无作,色心假合共成,众生善恶本由心起,不应别有,顽善顽恶,皆是指心。……或言教为戒体,或云真谛为戒体,或言愿为戒体,无别无作。二云大小乘经论尽有无作,皆是实法……然此二释旧所争论,言无于理极会在文难惬,言有于理难安在文极便。”智*(左凯去掉几右页)承认戒体的存在,并认为其“不起而已,起即性,无作假色”。(《菩萨戒义疏》卷上,《大正藏》第四十册)但他们所说的戒体主要是指菩萨戒体,还不是律家从小乘律本的角度所说的“戒体”。

    2.法砺的戒体思想

    尽管法砺之前,中国佛教学界已经有了戒体的理论研究,但从智*(左凯去掉几右页)所作的《菩萨戒义疏》中看,这种“戒体”还主要是指菩萨戒体,而不是法砺所说的“戒体”。由于法砺之前的其他几本《四分律疏》均已不存,所以法砺关于“戒体”的观点是很有开创意义的,也可以说他的戒体理论直接影响了道宣的思想。

    第一,分戒律仪善根为“作”与“无作”两种。

    法砺律学思想属慧光一系,其判《四分律》的方法宗于《成实论》。关于戒体,法砺是依《十住毗婆沙》、《心论》、《多论》和《成实论》的思想而展开的,但以成实思想为主线。他主张律仪善根为二种,一者为“作”,二者为“无作”,“作”则是“色”,“无作”则“非色非心”。

    法砺也将戒体分为“作戒体”和“无作戒体”两种:

    受体者,据要而论,不止二种,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言作戒者,方便身口、造趣营为,称之为“作”;二“无作”者,一发续现,四心、三性,始末恒有,不夭缘辨,号曰无作。斯之二种,□□悬防,同称为戒。若也作戒,以色为体。言无作者,非□□心。(《四分律疏》卷一)

    他还说:

    言作者,谓方便身口、起动造趣,称之为作。故《心论》言:作者,身动身方便。言无作者,身动灭已,与余识俱,彼法随生,名为无作。(《四分律疏》卷一)

    为什么要区分“作”与“无作”呢?法砺解释说:“若无其作,无作无所从生。若无无作,不可一形防非,故须两戒。……如上法得戒,以道力故,得无作戒。”

    法砺还依其判教中的“受随二门”,而分“戒体”为“受戒体”和“随戒体”:

    所成二持,作、无作,正是随体。第二若据犯已能悔,亦有众别,能生作行,谓永断相继,还受持清净对治护者,是其因缘。僧则忏境及众法等,是增是缘,还成二戒,是随戒体。(《四分律疏》卷一)

    第二,两种“作”的成就时间。

    至于两种戒的先后,法砺说,若依《心论》,似一时得,即第三羯磨竟时,一念作及无作同时成就。但是根据《萨婆多论》,初念戒为“教”及“无数”,后次等生戒,但只为“无教”,而不是“教”,故知非一时得。

    他把“无作”所成分为三个时间,一者“同时无作”,但是作俱,非今戒体;二是“果时无作”,无作为二,一是作俱,二是形俱,形俱一种,方是戒体;三谓果后,唯局形俱,此是戒体,以其果时为形俱故,明一时得。若依此宗,似先后故。他引《成实论》说:“问曰:云何名为无作?答:第二念须名为无作,以作戒为初念,故名无作为第二念。唯羯磨竟,所为无作,是兹戒体,前二时中位是作俱所摄。”他也引用《善生经》的说法,“作时心异,众缘和合,得名为作;以作因缘,发生无作;作已过去,唯为无作”。(《四分律疏》卷一)而且,

    身业依色,然青黄等为眼所得故,即青黄长短等业亦为意所得,即是身作业体。口业依声,声虽无记,而是方便不可当为,故不为耳得。以无即业之声故。此口业非意所得。虽可第三竟时身业为眼意所得,而口业不为耳意所得,俱以远从要期生故,并有二业之体,亦可身能互造口业,或口作得身业等。(《四分律疏》卷一)

    第三,戒体的“色”“心”属性。

    法砺主张“作戒体”为色法、“无作戒体”以非色非心。但是由于声闻者力劣,难究其详,所以只好有时假说二者俱色。正如法砺说:

    作、无作,并色法为体。心及四相不相应法是其戒因。故论云:作及无作假色,是分别色阴。又《涅槃经》云:以是无作色因缘故,故知唯色。所以然者,良由声闻力劣,但防身口,故发戒之时,还从身口。获无作色,以防七支。故作、无作,并局是色。(《四分律疏》卷一)

    在他看来,所谓“戒(体)”为色聚,实有三种,一者,可见有对色,即色入;二者,不可见有对色,谓五根四尘;三者,不见无对色,若法入中,无作。作戒为前二色所摄,无作戒为第三色摄。如《伽心论》所说:身作可见为对,口作不可见为对,身口无作,俱不可见为无对。法砺认为,一切“法”如果不是属这种“三对”,即是“无对”。而无作戒法入法界中摄,恰不是此种三对,当为无对。身作者,为色入所摄;口作者,乃为声入摄;无作,为法入所摄,因此身口二作俱是色阴。

    同样,因为身口依止四大,当为色性,身业当以四大之动为业,四大也即为业之体。四大相动,以音声所表、彰为字句,此即为口业,口业乃以声为体。法性入摄色性,业体以四大成就,即用其所依为之体。其所依为色,故而身口二表皆以色为体。尽管身口二业不能离心而成,但是法砺说,即使如此,也不能说以心为体,因为色无善恶性。那么如何理解“以色为体”的身口作戒的善恶性呢?法砺说:

    作戒所依,色灭尽已,然始续生。若(无作)以色为体,则定是色。若是色者,则是无记。故不以色为体。作戒与所依色,同时而生,体用相依,不既(即)不离,故用无别体。故言作戒,以色为体。(《四分律疏》卷二)

    法砺主张“无作”以非色非心为体。因为心不相应、行阴所摄故;以色等五法均为无记,但是无作却非无记,所以无作非色;又因为色等有恼坏性,而无作却无此性故,故而也知无作非色。法砺说,因为口业者非只声音,要以心力助成,所以可以推知,身业亦应由心力所助。不仅离心无思,离心也无体,故知二种色业皆用心为体。

    既然色为作之业体,那么何故有论还说“口业者非直音声,要力以心助成”呢?法砺解释说:“此以声为业体,以心助名成字句,用此名字句,以为口业。心是助业之因,非是业体。”既然“心为思体,身口业亦不离心,亦应用心为身口业体”,那么又如何理解“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呢”?他说,这是为了针对有的人认为“思”与“心”是同时而成的别体,所以才说心即是思,但是,心不必思,思必是心,故说离心无身口业。

    第五,“作”之体的善恶性。

    如果“色”等是无记,“无作”是善恶性,是故不用色为体。那么,“作戒”亦是善恶性,怎么能用色为体呢?法砺说,“作戒”所依,色灭尽已,然始续生。以色为体,则定是色,若是色者,则是无记,故不以色为体。作戒与所依色,同时而生,体用相依,不即不离,故用无别体,故言作戒用色为体。他进而指出,善体所成,始从请师之时,终至羯磨未竟,要心未熟,善而非戒。第三羯磨一刹那顷,要期心满,思愿成就,善而是戒。

    ①  颜真卿的《抚州宝应寺律藏院戒坛记》说:“首传道宣,宣传洪,洪传法励。”(《全唐文》卷三百三十八《颜真卿》三)

    ②  佐藤达玄:《戒律在中国佛教的发展》(上)第282页,台湾香光书香出版社1997年版。

    ③  “二十二法”指:遍行有五:触、作意、受、想、思;别境有五:欲、胜解、念、定、惠;善有十一: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并同时心王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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