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佛教逻辑发展史上的领军人物,陈那继承并发展了古因明,创立了新因明,而他的新因明学说的典型代表就是和三支作法相结合的因三相理论。说得具体一点,就是以三支作法作为论证形式,以因三相和九句因作为论证规则的佛教逻辑理论。
陈那的新因明首先是改变了古因明五支作法的论证形式,而使用了三支论式。从古因明五支,到新因明三支,绝不仅仅是论式的删减,这是因为,三支论式克服了五支论式的重复、论证力不强的不足,使得三支论式成为佛教逻辑的经典论式。
古因明五支作法: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譬如瓶,
合:瓶为所作,声亦所作,
结:声无常。
在这个五支论式中,宗“声无常”与结“声无常”重复出现,不利于论辩的简洁明快,更主要的是,由于重复,显得拖沓,失去论辩本该具有的对抗性。其次,五支作法中,没有提出“凡是所作皆为无常”这样的因与所立法之间的周遍命题,可以说没有提出一个能够充当充足理由的一般性命题,而只是通过一个具体的例证“瓶”来论证“所作”与“无常”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的论证力很显然是苍白无力的。
陈那为避免出现古因明五支作法的弊端,创立了三支作法: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
异喻:若非无常,见彼非所作,譬如虚空。
也有的学者认为,陈那改造的三支作法为: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凡所作皆无常,如瓶等,
异喻:凡非无常皆非所作,如虚空。
虽然二者都是三支作法,都删并了合与结,特别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改造了喻。但改造的喻体并非完全相同,一者是以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形式来表述的,一者是以全称肯定命题的形式来表述的,虽然在谓词逻辑中,全称肯定命题可以化归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但二者还是有很明显差异的。这种差异就如同卢卡西维茨在其名著《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使用的是全称肯定命题,作为同喻,那么其结论毫无疑问是演绎的,是有效的,是正确的三段论推论。用这样的三段论形式来证明宗有法,毫无疑问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尽管陈那的新因明三支作法也是“除宗有法”的论证,但这种演绎论证显然比具有类比因素的五支作法要有效得多,其论证力当然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倘若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作为同喻体的话,其逻辑有效性显然是“不可证明的”。
但是应该看到,陈那的新因明三支作法不论何种表述,都把具体事例降为了喻依,都在同喻、异喻中出现了全称命题作喻体(如果表述为全称命题的话),这无疑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这种改变,一方面使论式更加简洁,更符合人们的思维和论辩实际;另一方面把喻体变成了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知识”,而使“因”具有了成为一般意义的知识的个别,由此使得作为论证形式的类比推论进化为演绎推论且附加归纳的个别例证,从而使得论题(宗)具有更加真实的可靠性。陈那新因明的三支论式因此可以化归为如下论证形式:
宗:声无常。
因为:异喻:凡非无常皆非所作,如虚空,
同喻:凡所作皆无常,如瓶等,
因:声是所作。
尽管陈那新因明的三支作法也是除宗有法,但稍有推理能力的人也能明白这是一个使用三段论AAA式进行论证的形式,其论证的说服力是显而易见的。
不仅仅如此,陈那的新因明三支作法还必须接受因三相理论的规则限制。
在陈那之前,古因明理论有因六相的说法,陈那的弟子自在军也讲因六相,可见因相理论在佛教逻辑中由来已久。陈那不仅大胆改进了五支作法为三支作法,相应地他也大胆地变革了因六相的传统理论,提出因三相理论(世亲也有因三相理论,但却与陈那的因三相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陈那的三支作法已把喻体变革为一个带有全称命题性质的前提,进而改变了原来五支作法的逻辑性质)。《集量论》说:“依三相因见义。”《因明入正理论》说:“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对因三相理论的解释多有分歧,但一般都认为:“因三相实际上是指因与宗有法、所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一宗法相是指因与宗有法的相容关系;第二同品定有性和第三异品遍无性,指因与所立法的相属关系或因果关系。”①
可以这样说,因三相作为一种论证规则所要解决的是宗法、因法和宗有法之间的三者关系。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要解决宗有法和因法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但宗有法与因法是否具有同一关系,还不十分明确。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是要确定宗法和因法之间的关系。
郭桥认为在总结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陈那新因明的九句因和因三相具有如下的关系:“同品是指具有所立法所表示的性质的事物,具体包括两种可能情况:(1)宗有法以外的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2)宗之有法。异品是指不具有所立法所表示的性质的事物,具体包括两种可能情况:(1)宗有法以外的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2)宗之有法。”②依据这个定义,九句因可作如下解释:
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不定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P表示同品,P表示异品,M表示因,S表示宗之前陈;被斜线覆盖区域表示该区域的分子不存在。以下各图同此。)
在上图中,区域1和区域2的“S?”表示:宗之前陈S在区域1和区域2所构成的整体之中,但究竟S在区域1还是区域2则是未定的。同品有即M∩P=φ,异品有即M∩P=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即S*P∪P。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P,则SEP成立,SAP和SEP不可同真,所以SAP不一定成立,M属于不定因。
第二句:同品有,异品非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正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同品有即M∩P=φ,异品非有即P∩M=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而M∩P=φ,这样,S*P,SAP成立,所以M属于正因。
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有的异品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不定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区域1和区域2的“S?”表示:宗之前陈S在区域1和区域2所构成的整体之中,但究竟S是在区域1还是区域2则是未定的。同品有即M∩P=φ,异品有非有即M∩P≠φ,M∩P≠φ。因为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这样,S就有两种可能:S*P或S*P。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P,则SAP即SEP成立;两种可能都存在,所以M属于不定因。
第四句:同品非有,异品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相违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同品非有即P∩M=φ,异品有即M∩P=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而P∩M=φ,这样就只有一种可能存在——S*P,即SEP,SEP和SAP相互否定,所以M属于相违因。
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不定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区域1和区域2的“S?”表示:宗之前陈S在区域1和区域2所构成的整体之中,但究竟S在区域1还是区域2则是未定的。同品非有即P∩M=φ,异品非有即P∩M=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因为P∩M=φ,P∩M=φ,所以,无论宗之前陈S实际在同品或者异品中,均不可能在M中,这样S*M不成立,SAM不成立,进而M就不可能成为宗之前陈S的真正因法。M不成立,同品P、异品P、宗之前陈S它们之间联系的桥梁就不复存在,这样就难以最终确定宗之前陈S究竟是在P中还是中,所以SAP能否成立未定,M属于不定因。
第六句: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有的异品具有因,有的异品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相违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同品非有即P∩M=φ,异品有非有即M∩P≠φ,M∩P≠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因为P∩M=φ,所以S*P,这样,SEP成立,SEP和SAP相互否定,故M属于相违因。
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有的同品具有因,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不定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区域1和区域2的“S?”表示:宗之前陈S在区域1和区域2所构成的整体之中,但究竟S在区域1还是区域2则是未定的。同品有非有即P∩M≠φ中,M∩P≠φ,异品有即M∩P≠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此时,S的具体位置有两种可能:S*P或S*P。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P,则SEP成立。SAP和SEP相互否定,所以M属于不定因。
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有的同品具有因,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正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同品有非有即M∩P≠φ,P∩M≠φ,异品非有即M∩P=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因为M∩P=φ,所以,S*P,即SAP成立,此时M属于正因。
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该句因的含义是:有的同品具有因,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有的异品具有因,有的异品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在陈那的《因明正理门论》中被称为不定因,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在上图中,同品有非有即P∩M≠φ,P∩M≠φ,异品有非有即P∩M≠φ,P∩M≠φ。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此时,S的具体位置有两种可能:S*P或S*P。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P,则SEP成立,SAP和SEP相互否定,所以,M属于不定因。
① 祁顺来:《藏传因明学通论》,青海民族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14页。
② 郭桥:《同品、异品蠡测》,张忠义、光泉、刚晓主编:《因明新论——首届国际因明学术研讨会文萃》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