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五节 法称的因三相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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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佛教逻辑发展史上另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法称不仅继承了陈那的因三相理论,而且对陈那的因三相理论进行了大胆的革新,从而使得因三相理论在论证的证成上大大地向前走了一步,佛教逻辑的论证规则也因此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法称在《正理滴论》中改革了陈那的因三相理论,把因三相理论陈述为:“因三相者,谓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异品中,决定唯无。”②

    第一相“谓于所比,因唯有性”,杨化群译为“谓于所推论比度之事上必须具备”。“所比”就是宗有法,是要推论比度的对象。“因唯有性”就是只有“因”才能“所比”,即“所比”的外延包含于“因”的外延之中。这与陈那的“遍是宗法性”完全相同。

    第二相“唯于同品有性”,意思是说“因”只在“同品”中有。法称把同品定义为“所立法均等义品”,《正理滴论》指出:“言同品者,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若非同品,说名异品。谓此与彼,相异、相违、或予此中,无彼同义。”也就是把同品定义为那些与宗的“所立法”具有相同性质的对象或事物。郑伟宏认为,从《正理谪论》全文来看,“这里的‘同品’是不除宗有法的,与陈那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不同。用P来表示‘所立法’即同品,则第二相的命题形式为‘凡M是P’。这个形式与陈那的第二相‘除S(即所比)以外,有P是M(即因法)’不同。‘凡M是P’是全称命题”③。

    第三相“于异品中,决定唯无”,意思是说作为证明宗有法的因法一定不存在于异品之中。“第三相的命题形式是‘凡M不是非P’。其换质命题即‘凡M是P。’可见,法称的第二、三相是等值命题。法称的第三相也不同陈那的第三相‘除S以外,凡非P不是M’。前者是全称命题,后者是除外命题。”④

    由于陈那的因三相理论是从宗的有法和所立法出发,探讨有法与所立法同因法之间有怎样的关系,而法称的因三相理论则是从因法出发,探讨因法同有法与所立法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所以法称的因三相理论对九句因就不十分看重,而是重点探讨了“因法”的性质和分类。

    法称以是否感知为标准,把正因分为三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种差别相: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又叫未缘到因)。对此三种正因,前两者又可以称为“立物因”,后者称为“否定因”。前者是感知到的因,后者则是条件虽具备,但未感知到此因,所以此因不存在。

    自性因也叫自性比量因,它是以宗的所立法本身具有的性质来作因。也就是因法本身具有所立宗法的属性。例如:“此是树木,是无忧树故。”无忧树本身就是树,当然可以证成宗法。此是《正理滴论》中关于“自性因”的解释,到了《释量论》中,法称又把自性因分为两种,一种是“观待能作法”,如立宗:声无常,以“所作性故”为因。另外一种则是单纯自性因,即以“有事”为因。

    果性因,也叫果因、果比量因,它是以因果联系的果来作为论证的理由的。例如:“此山有火,以有烟故。”烟就是作为火的果因,如果没有火,那么烟一定是“无则不生”。

    自性因和果性因被法称称作“立物因”,主要用来论证肯定命题。

    不可得因,也叫做不可得比量因、未缘到因、否定因、“遮止为因”。“就陈那唯识论观点看来,‘唯识无境’,故识之缘境亦无所谓可得不可得,而法称主张外境实有,那么识之缘境当然就有一个可得或不可得之分。这里的‘不可得’又不是简单的未缘到,而是指当一切感知的条件都已具备,但却没有缘到,故可以肯定‘彼物为定无’,由此而进行否定性推理。”⑤

    法称在《正理滴论》中把不可得因分为11种,简述如下:

    1.自性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烟,

    若有,则应见到,但未见到故。

    2.果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发烟之因(火),

    以无烟故。

    3.能遍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无忧树,

    此处无树故。

    4.自性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冷触,

    以有火故。

    5.相违果可得因。例如:

    此处冷无触,

    以有烟故。

    6.相违所遍可得因。例如:

    存在着的实体其毁灭并不确定,

    须待其他因缘故。

    7.果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处不存在导致寒冷之因,

    此处有火故。

    8.能遍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霜触,

    以有火故。

    9.因不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烟,

    以无火故。

    10.因相违可得因。例如:

    此人无寒慄等,

    以近烈火故。

    1l.因相违果可得因。例如:

    此处无人起寒慄等,

    以有烟故。

    法称对正因的这种划分,在佛教逻辑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立物因与否定因的划分,为论证中推理的肯定式与否定式的划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宗和因之间的“无则不生”关系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使得这种逻辑关系更加具体化,更加能够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也就更加有利于在论辩的过程中辩当取胜。

    ①  本节主要参考了张家龙主编《逻辑思想史》(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编《印度正理——因明》第三章第三节部分内容,特此声明。

    ②  法称:《正理滴论》,王森译,《世界宗教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1期。

    ③  张家龙主编:《逻辑学思想史》,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47页。

    ④  同上。

    ⑤  姚南强:《因明学说史纲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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