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上)》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毗尼藏之组织 第二节 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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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  列举部类

    “毗尼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诸“犍度”,这已在前面论究过了。此外,《铜鍱律》有“波利婆罗”(Parivāra),意译为“附随”,是附属于律部的有关部分。汉译的律部,虽没有“附随”部的名称,但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诸事)以外,确乎也还有部类存在。现在就以“附随”为名,而观察“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关于“附随”部分,各部律是极不一致的。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这与经藏的“小部”一样,内容的性质不一,虽有古典在内,而多数是集出稍迟的。大概地说,这是部派佛教时代成立的部分。

    现存的各部律,《僧祇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毗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二部。推定为属于雪山部的《毗尼母经》所传的“毗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①。《铜鍱律》的“附随”,共十九种:

    一、大分别

    二、比丘尼分别

    三、等起摄颂

    四、无间省略

    五、问犍度

    六、增一法

    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

    八、伽陀集

    九、诤事分解

    十、别伽陀集

    十一、呵责品

    十二、小诤

    十三、大诤

    十四、迦絺那衣分解

    十五、优波离(问)五法

    十六、等起

    十七、第二伽陀集

    十八、发汗偈

    十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后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②,总共可分十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更有“毗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


    二、增一法

    三、众事分

    四、优波离问

    五、摩得勒伽

    六、毗尼相

    七、毗尼杂(与“调部”相当)

    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

    九、毗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毗迦申要释,毗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毗尼藏的内容。后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毗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也就是“广毗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毗尼得迦”,是“毗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毗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毗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毗尼相”了。

    第二项  别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说起。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③。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毗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④。关于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毗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毗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毗尼序”;“目得迦”怎么可称为“毗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意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别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ā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说到“毗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Ⅰ.增一,无本起因缘,比尼共不共⑤。

    Ⅱ.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⑥。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⑦。

    Ⅳ.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⑧。

    与“散毗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毗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vrttaka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意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⑨。“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⑩、“此应”(11)、“所应”(12)。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samyukta,与yukta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vrttaka的意译。这是“毗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于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

    二、布萨(三四六上——三四六下)

    三、安居(三四六下——三四七上)

    四、皮革(三四七上)

    五、药(三四七上——中)

    六、衣(三四七中——下)

    七、食(三四七下——三四八上)

    八、迦絺那衣(三四八上——中)

    九、瞻波(三四八中)

    一〇、般茶卢伽(三四八中——下)

    一一、僧残悔(三四八下——三四九中)

    一二、卧具(三四九中——下)

    一三、杂法(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后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后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13)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Panca-vārs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瞻部影像”;“为菩萨时,经于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14)。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瞻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于“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15)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16)轻视毗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瞻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17)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18),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后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后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9);与后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20),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毗尼母经》所传,也有“毗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别说部系中,《四分律》有“毗尼增一”(卷五七——六〇),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鍱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一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地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毗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21),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毗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律者,具有阿毗达磨倾向者所集成。“增一法”的应用于律部,起源不会太迟。然集成现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时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诵律》的“十遮受戒法”(22),《四分律》的“十三种人”(23),《铜鍱律》的“十一种人”(24)。

    四、“优波离问”:说一切有部律中,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诵律》中,属第九诵(卷五二——五五)。分三部分:1.“问波罗提木叉分别”。2.“问七法八法”:在“八法”的“灭诤”中,附有“破僧”。3.“问杂事”:这里的“杂事”,并非“杂诵”的“杂法”与“杂事”,而是:

    一、问受具足(大正二三·四〇五上)

    二、问皮革(四〇五上——中)

    三、问药(四〇五中——下)

    四、问衣(四〇五下——四〇六中)

    五、问迦絺那衣(四〇六中——四〇七上)

    六、问拘舍弥——破僧(四〇七上——四〇八中)

    七、问瞻波——羯磨(四〇八中——四〇九中)

    八、问般茶卢伽等(四〇九中——下)

    全部体裁,为优波离问,佛答。依“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的内容,作为明确的问答。律中意义不明显的,适应实际情形而值得论究的,都给予分别。这是一部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别详备的问答集。这当然是成立于“波罗提木叉分别”及“七法”“八法”以后的。“问杂事”部分,实为另一部问答集。如异译《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中止(25),为“问波罗提木叉分别”,及问“七法”“八法”。“问杂事”部分,却在卷七(26)。前后不相连续,所问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见这本为不同的问答集;以传说为同是优波离所问,而集合成一部的。《毗尼摩得勒伽》后三卷,为“优波离问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的重出。《十诵律》本,比起《毗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广;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补充了。

    《十诵律》、《毗尼摩得勒伽》、《根有律杂事》,凡论到“毗尼藏”内容的,都没有说到“优波离问”。“优波离问”的见于记录的,现存的文记,似乎以《大智度论》(西元二、三世纪作)为最早(27)。“优波离问”的完成,比“增一”、“毗尼”、“尼陀那”、“目得迦”,还要迟些。“优波离问”,或是新事件的论定。如说:“若盗佛舍利,得何罪?……若盗经卷,得何罪。”(28)那时不但舍利流布,书写的经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论或传说中,被认为可能发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论到变化、他方、非人,成为“优波离问”的特色。如淫戒论到“若比丘咒术作畜生形行淫。……与非人女行淫”(29)。盗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单越(北洲)物。……取非人金鬘”(30)。杀戒有“以咒术变身作畜生形夺人命。……若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31)。甚至说到将钱寄放在非人处的,如说:“是衣价属人,寄在天、龙、夜叉、罗刹、饿鬼、拘槃荼、毗舍遮等非人边。”(32)佛教在当时,教团与社会的观念中,比丘持戒的行为,与咒术、变化、他方、鬼神等的关系,竟这样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部分,上一章已有详细的论列。标举项目,是上座部古型的本母;解释也极为简要,不失为说一切有部所传的律部古典!分别说系,依此而类集为种种犍度,一切编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视而逐渐遗忘了。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灯一般的,照亮了发展与成立过程。

    六、“毗尼杂”(毗尼):《毗尼摩得勒伽》,标为“毗尼摩得勒伽杂事”(卷三——四)。在《十诵律》中,为第十诵的主体(卷五七中——五九);“毗尼诵”是依此得名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杂事”;而在《十诵律》,或与“毗尼相”合标为“二种毗尼及杂诵”(33)。所以推论这是“毗尼相”与“毗尼杂”的总称,这部分应称为“毗尼杂”。《根有律》所传的“毗尼得迦”,可能就是这一部。

    这是毗尼的判决的种种实例。在本书第四章中(34),已有所论列。这种疑难的判决实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标名“毗尼”而累积起来(35)。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犍度”的分别类编中,《铜鍱律》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根有律》与《十诵律》,也部分地编入。《五分律》别立“调伏法”,是属于“犍度”部分的。这些,成立比较早。而《四分律》别立为“调部”;《十诵律》别立“毗尼诵”(《根有律》为“毗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时代要迟些。这已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后,形成“附随”的部分。如推求其渊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为原型的。

    七、“毗尼相”:《十诵律》“摩得勒伽”以后,标名“二种毗尼及杂事”;宋、元等本,都作“毗尼相”。开始说:“三事决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36)末了说:“如是事,应筹量轻重本末已应用。”(37)这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缺。《毗尼母经》(卷七、八)在解说“摩得勒伽”以后,开始也说:“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处得决所犯事。复有三处决了非犯:一者,缘;二者,制;三者,重制。……是名三处决断(不)犯。”(38)末了也说:“推求所犯轻重聚,及起处缘可灭不可灭经。”(39)虽然二本的详略悬殊,次第也略有参差,然而这是本于同一原型,而流传演变不同,是毫无疑问的。

    《十诵律》本,初明“三事决定知毗尼相”,有标而没有解说。《毗尼母经》,初约四波罗夷,明犯与不犯;次约“一、钵,二、衣,三、尼师坛,四、针筒,五、道行人,六、人(约受具说),七、房”(40),而明犯与不犯。其次,《十诵律》明“二种毗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说:

    “复有二种比尼:诤比尼、犯比尼。复有二种比尼:净(诤)比尼、烦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复有二种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对于上列的种种毗尼,分别解说,而对遍与不遍的解说为最广。《毗尼母经》对于遍不遍的解说更广(41)。《十诵律》明犯毗尼时,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说:

    “云何犯比尼?五众犯定犯,摄犯比尼。”

    “云何五众(原刻作‘种’)?所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犯是五众犯?应求本起,应觅除灭。”

    “本起者,五众罪所起因缘。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无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缘。”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灭。有犯中罪,从他除灭。有犯须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灭。犯出罪羯磨有二种: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随覆藏日与别住;不覆藏罪,但与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则不可除灭。”

    这一部分,《毗尼母经》立“七罪聚”(42);说“所犯因六处(身、口、意、贪、嗔、痴)起,应推六处忏悔”(43)。罪的本起与除灭,《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详广的分别(44)。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诵律》本为(53)“阿跋提”(犯)……(64)“摄无罪”(45)。《毗尼摩得勒伽》为(52)“犯聚”……(60)“罪聚”(46)。《毗尼母经》为(49)“犯”……(58)“集犯”(47)。而《僧祇律》合于“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这是对毗尼的判决犯与不犯,而作深广的分别。本来出于“摩得勒伽”,其后虽自成部帙,仍旧附于“摩得勒伽”而宏传。《十诵律》本,与“摩得勒伽”的简要相称,应成立于说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时代。《毗尼母经》的解说,更广又多新的内容。然用来对读《十诵律》本,是更容易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

    八、“众事分”:这一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编于最初,及“优波离问”的前面。《十诵律》编于“增一法”后,接着就是“优波离问”。这部分与“优波离问”相连,是二本所同的。这是说一切有部所独有的;称为“众事分”,也与“六分阿毗达磨”的一分——“众事分”(奘译名“品类足”)相同。初是“法门分别”:如“问:犯毗尼罪,作无作耶?答:犯罪作无作”(48)。这样的“作无作”、“色非色”等二法门,“过去未来现在”等三法门,纯为阿毗达磨的论门分别。其次,“犯不犯分别”:以同一情形,而有犯与不犯,犯此或犯彼等为主题而分别,也是阿毗达磨式的。在这部分中,看出阿毗达磨的论式已相当的详备而细密。末以“杀化人得何罪”为结束,应与“优波离问”完成的时代相当。

    九、“毗尼三处摄”:这是有关“羯磨”(karman)的短篇。说一切有部,摄一切羯磨为三类:“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〇下),列举名数说:

    “问:百一羯磨,几白羯磨?几白二羯磨?几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诵律》也说到三类,但没有详说(49)。《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说:“单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50)这是说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的分类,也源于“摩得勒伽”的标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51)。《毗尼母经》也如此,虽举例而没有详说(52)。《僧祇律》“杂诵跋渠法”,在“羯磨”、“羯磨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项目)的解说中,列举“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53),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说:

    “应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应作白一羯磨,单白不成就。应单白羯磨,而作求听羯磨不成就。”

    《僧祇律》是分为四类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磨,上座系称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称为“白四羯磨”。《铜鍱律》“附随”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种羯磨;义稍广而性质是一样的。四类羯磨中,“求听羯磨”五;“单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54)。分为四类;而“白四羯磨”七,也与《僧祇律》相近。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四项而来的。然说一切有部以为:羯磨仅有三类,而“白”不是羯磨。这样,《僧祇律》与《铜鍱律》的“求听羯磨”、“单白羯磨”,在说一切有部中,都是称为白羯磨的。“百一羯磨”,是详加搜简的结论。《铜鍱律》等,都只举当时着重的几类而已。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共得九种。“摩得勒伽”与“毗尼相”,可说是说一切有部的古典。其余的各部,虽有渊源可寻,而完成现存的部类形态,是比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说一切有部所传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随”部分——“毗尼增一”与“调部”,已在上面附带地说到。

    《铜鍱律》的“附随”,上面提到的,仅“增一法”,与“五品”中的“羯磨品”。《铜鍱律》的“附随”,与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风格完全不同。《铜鍱律》的“附随”,可说谨守(传入锡兰的)古义——“经分别”与“犍度”的内容,很少新的适应、新的解说。如“羯磨”,事实上决不止这二十八种,而维持某一阶段的成说,不再求详备。体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为问答方式。如(一)“大分别”(比丘波罗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别”,(三)“等起摄颂”,(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罗提木叉”为问答对象。“犍度”方面,(一四)“迦絺那衣分解”而外,重视“诤事”,如(九)“诤事分解”,(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五)“问犍度章”,只是略举罪数而已。说一切有部,也有有关“波罗提木叉”(没有比丘尼的)的问答,及“七法”、“八法”的问答,如“优波离问”、“尼陀那”等。但是就事发问,没有《铜鍱律》那样的,综合而问答各种问题。《铜鍱律》的“附随”,是阿毗达磨论式的;是分别说部中,传入锡兰的学系,重论而又守旧的部派所传的。从著作的形式来说,应与铜鍱部的六论成立的时代相当。“附随”的末了,说到大智慧者提波,为弟子们笔录这部附随(55)。这是从律部传入锡兰以来,持律者所传的问答集,为通达“经分别”与“犍度”的补充读物。

    ①《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②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所说。

    ③《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④《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〇中)。

    ⑤《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⑥《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⑦《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⑧《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⑨《增一阿含经》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八犍度论》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下)。

    ⑩《长阿含经》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11)《光赞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一五〇下)。

    (12)《佛说意经》(大正一·九〇一下)。



    (13)《十诵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五二上)。

    (14)《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卷五(大正二四·四三四中、四三五上)。

    (15)《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16)《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17)《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18)《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19)《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七上——六一〇下)。

    (20)《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21)参考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第二章第二节第四项。

    (22)《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23)《四分律》卷六〇(大正二二·一〇一四上)。

    (24)《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三八——二三九)。

    (2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2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〇五上——六〇七上)。

    (27)《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28)《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上)。

    (29)《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30)《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〇中——下)。

    (31)《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32)《十诵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33)《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34)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

    (35)《摩诃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36)《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37)《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38)《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39)《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〇下)。

    (40)《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41)《毗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42)《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43)《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44)《摩诃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45)《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4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47)《毗尼母经》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48)《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与之相当,作:“有所犯事,应言白,应言不白?答言:犯应言白。”“白”,是“作”字的讹写。

    (49)《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〇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50)《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51)《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52)《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三·八一〇下——八一一上)。

    (53)《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54)《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〇)。

    (55)《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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