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上)》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毗尼藏之组织 第三节 结论毗尼藏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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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藏之一的“律藏”(Vinaya-pitaka),从现存各部派所传的来说,组织与内容,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地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型以说明后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铜鍱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属于上座部系统。以《铜鍱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别”(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毗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别,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经分别”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余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十(起初是十六)七“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别说部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鍱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后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鍱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于分别说系,在“经分别”与“犍度”部分,与《铜鍱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毗尼增一”与“调(毗尼)部”。《十诵律》的后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别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鍱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鍱部与法藏部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发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别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发展,“优波离问”又逐渐地成立。分别说部系中,化地部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后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毗尼得迦(并本母)”①,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里面。《十诵律》末后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十诵律》的全部组织,次第是:一到三诵,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四诵为“七法”;五诵为“八法”;六诵为“杂诵”;七诵为“比丘尼毗尼”;八诵为“增一法”;九诵为“优波离问”;十诵为“毗尼”(或译“善诵”)。这一组织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点:“比丘尼毗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编在第七诵,没有与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被“犍度”——“七法”、“八法”、“杂诵”所间杂。考《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说:

    “二百五十戒义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毗尼、增一、忧波利问、杂部、善部:如是等八十部,作毗尼藏。”

    《大智度论》所说的毗尼藏内容,与现存的《十诵律》大致相合,只是将“杂部”(“杂诵”)从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毗尼”,没有与“二百五十戒义”——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相连,而为“七法”、“八法”所间断,还是与《十诵律》一样。“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分散在前后,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十诵律》的后三诵(附随部分),及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中,所说的毗尼藏内容,虽略有出入,而都有难解的同一文句,如说:

    Ⅰ.“若论毗尼时,从何处求?佛言:应从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不同中求。”②

    “何处求戒相?答:二波罗提木叉中,十七事——毗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③

    Ⅱ.“毗尼摄者,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是名摄毗尼。”④

    “云何毗尼因缘?谓二波罗提木叉毗崩伽,十七毗尼事——七法、八法、善诵、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⑤

    Ⅲ.“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毗尼、增一、无本起、因缘、毗尼共不共。”⑥

    所叙的毗尼内容,虽有增减;次第也略有参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罗提木叉并义解”,与现存的《十诵律》本不合。《毗尼摩得勒伽》的译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传说,所以《十诵律》的“毗尼”,或“七法、八法”,都译为“十七事——毗尼事”;“十七毗尼事——七法、八法”。“十七事”与“七法”、“八法”并举,比对《十诵律》,可见是译者的增译。在这三则文证中,末了都说“共戒不共戒”、“毗尼共不共”。这是什么部类?在《十诵律》中,并没有“毗尼共不共”的部类,那是什么意义呢?

    “毗尼共不共”的一致传说,从《僧祇律》的组织研究中,终于明白了这一意义。《僧祇律》的全部组织,形式上是比丘与比丘尼分立的:

    形式上,比丘与比丘尼律,分别的同样的组织。而实际是:“律藏”以比丘律为主。比丘律与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数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解说而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以比丘的僧伽规制(不成文法),标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为二部、三部);随标解说,成为“杂诵跋渠法”与“威仪法”。这都是以比丘为主的;极关重要的“比丘尼法”——“八敬法”,附于“杂诵跋渠法”中。至于比丘尼律,“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只是将共比丘的共戒,略举名目(内容在比丘律中);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与比丘的相提并论;只略明共与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型,是以比丘律为主体的;末后,略叙比丘尼戒的共与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体。

    这一“律藏”的组织,为原始佛教时代的原型。上座部是重律的;经持律者的精密论究,“律藏”的组织逐渐演变。主要为:“杂跋渠法”与“威仪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逐渐分类而编集起来。比丘的僧伽规制,类编为“犍度”(或称“法”、“事”)。而比丘尼的“杂跋渠”(“威仪”是共同的),分量极少,就与“八敬法”相合,称为“比丘尼法”,而编入“犍度”中。这样,“律藏”就成为三类:一、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二、“犍度”;三、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律分三部的体例,传持(上座部)古型“律藏”的正量部,就在《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这样说:

    “律中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书第三章所论⑦,《明了论》的三部律,就是“波罗提木叉(并分别)律、婆薮斗——事律、比丘尼律。那时的“律藏”,初为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其次是“事律”——“七法”、“八法”等;末后为“比丘尼律”(还没有附随)。这是本上座部时代的“律藏”原型。《十诵律》的组织,“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杂诵”——事律以下,完全符合这一次第。而说一切有部律的内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毗尼”为末后,也就是这一古型“律藏”传说的遗痕。《十诵律》文,是出于“摩得勒伽”及“众事分”;特别是“摩得勒伽”,是有古说为根据的。现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时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为改观。面对当时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也就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漠视《十诵律》的固有组织次第。虽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而还是传承古说,以“共不共戒”为末后。总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型,如正量部所说,《十诵律》所表示的组织,是以“比丘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为次第的。

    上座部分为分别说与说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时,佛教界的共同倾向,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这不但分别说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这样,说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这样。维持固有组织形态的,就现存的资料所知,只有正量部与《十诵律》。但在《十诵律》的“附随”部分,也随众而说“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随”的成立。地区不同,学风不同,虽有古说的渊源,而更富有宗派的特色。

    再引二文,以结束“律藏”部分的研究。

    一、《舍利弗问经》(大正二四·九〇〇中)说:

    “时有一长老比丘,好于名闻,亟立诤论。抄治我(旧)律,开张增广。迦叶所结(集),名曰大众律外,采综所遗,诳诸始学,别为群党,互言是非。时有比丘,求王判决。王集二部,行黑白筹。宣令众曰:若乐旧律,可取黑筹。若乐新律,可取白筹。时取黑者,乃有万数。时取白者,只有百数。王以皆为佛说,好乐不同,不得共处。学旧者多,从以为名,为摩诃僧祇也。学新者少而是上座,从上座为名,为他俾罗也。”

    二、铜鍱部所传《岛史》(南传六〇·三四)说:

    “大合诵比丘……彼等弃甚深经律之一分,而别作类似之经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婆罗(附随)、阿毗达磨论、无碍解道、义释、本生之一分,而别有所造。”

    《舍利弗问经》,代表大众部,以为上座们把旧律增广了。《岛史》代表铜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为大众部把“附随”除去了。从律藏集成的立场说,《舍利弗问经》的话是正确的。然而律是适应时地而实用的。持律的长老们,禀承佛说,深求佛意,作深细的分别,精密的组织,是应该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学派。

    ①《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②《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③《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④《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⑤《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⑥《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⑦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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