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律学的萌芽:两晋时期的律学活动 第五节 律师队伍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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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晋时期,是中国律学萌芽并破土而出之时。

    东晋之初,戒律的翻译还没有完全展开,具有鲜明个性的律师主体可能并不存在,或者专业律师数量无几,个性也并不鲜明。此时的律学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律学的研习还主要只是在于义学僧人之间。但东晋后半期,随着广律翻译和诸本戒律学著作的渐渐增多,即有一些僧人专门从事律学的讲习、研究和弘传。

    另外还有一些僧人,他们十分重视戒律的意义,不仅处处以律文检讨自己,更对戒律的传播与普及做出过不懈的努力。除去其时较有名的如道安和慧远外,其他还有许多义学僧人曾着力于戒律。像道安的弟子、晋荆州释昙翼(312—394),“少以律行见称”;吴虎丘竺道壹(东晋简文帝至安帝年间)既博通内外,又律行清严,故四远僧尼咸依附咨禀,时人号曰“九州都维那”。(梁《高僧传》卷五《昙翼传》和《道壹传》)东晋时姚秦僧人僧*(上左丰上右刀下石),“通六经及三藏,律行清谨”,后被秦主姚兴(366—416)诏为国内僧主,并为中土僧正之始,晚年(姚秦弘始年末)即“讲说经律,勖众无倦”。考虑到《十诵律》乃由罽宾三藏弗若多罗和鸠摩罗什在弘始六年(404)秋于长安中寺开译,后又有西域沙门昙摩流支于公元405年到达长安,续译《十诵律》。由此可见,也许,他所弘扬的正是《十诵律》。(梁《高僧传》卷六《僧*(上左丰上右刀下石)传》)东晋末年的释慧持,“临终遗命务勖律仪。谓弟子曰:经言,戒如平地众善由生,汝行住坐卧宜其谨哉”。慧远弟子释慧要“亦解经律而尤长巧思”。(梁《高僧传》卷六)但他们还不是专于律本,所以还不是真正的律师。因此,梁《高僧传》均将他们列入“义解篇”等篇目中。

    但随着《十诵律》的译出,最早的律师可能就形成了。如以东晋义熙十二年(416)八月,庐山慧远病重之时,当大德耆年皆请慧远以“蜜和水为浆”而饮时,“慧远乃命律师,令披卷寻文得饮与不”?(梁《高僧传》卷六《慧远传》)此时的律师当然只能是研读《十诵律》。这主要归于卑摩罗叉,他在鸠摩罗什示寂后,迁住寿春石涧寺,弘宣戒律,由此培养了东晋后期的律师队伍。

    不过,由于罗什灭于公元413(一说409)年,而卑摩罗叉约逝于东晋义熙九年(413)后不久,但由此可见,尽管罗叉在寿春和江陵弘律,当时的律师并不会很多,律学也并不发达。在梁《高僧传》中,列入“明律篇”中的律师都是刘宋之后的,即是明证。甚至我们可以说,慧远可能也没有读到过《十诵律》,不然何以要检索律文以看能否得饮蜜和水之浆呢!

    律学在中国形成与发展较晚。正如唐代道宣律师所言:“方等来仪,变胡为汉;鸿才巨学,连轴比肩;法华、维摩之家,往往间出;涅槃、成实之唱,处处聚徒。而律藏宪章,于时最寡。”(《广弘明集》卷二十三《智首行状》)

    中国律学的形成与繁荣必须要具备四个前提:一是社会和佛教发展的客观需要,二是要有较为完整的广律,三是要有一个相对稳定、以弘律研律为己任的律师队伍,四是要把这种研律和弘律应用于戒律的中国化和佛教的中国化。

    这一切,只有当佛教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同时具备。而经过两晋之世,佛教发展的社会土壤得以形成,佛教戒律得以译出,持律思想得以广布,因此中国佛教律学得以破土而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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