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门寺地宫出土金银器谈唐代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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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法门寺地宫出土的《监送真身使随真身供养道具及金银宝器衣物帐》碑(以下简称《物帐碑》),详细记载唐懿宗咸通年间迎送佛骨时皇室等供奉佛祖的金银宝器衣物的名称、件数、重量、尺寸,以及施奉者的姓名等,是我们研究地宫出土文物的实物依据。本文就《物帐碑》和地宫出土金银器錾铭提供的有关衡制的数据,并结合解放后各地出土唐代金银器有錾铭或墨书标重者,拟对唐代金银器称重“两”、“分”、“钱”三者间的换算关系及相关问题作以初步分析,以就正于专家学者。

    一、《物帐碑》中反映唐代衡制简述

    《物帐碑》记载器物的重量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单器计量;二是成组计量;三是多器合计;四是总合计。还有许多器物自铭重量,多系一名一件,也有一名两件者。为了古今换算准确和行文方便,现将《物帐碑》中单件计量、自铭重量和现测重量器物统计列表于后,并标明古今换算的重量,便于对照(见配图表一至表四),并将全国各地出土唐代金银器,按其铭记重量尾数是“两”、“半两”、“分”、“钱”的记量统计列表附于各表之后(见配图表五至附表九),以便补充说明之。

    对于地宫出土所有标重器物不能作全面统计,原因有四。1.出土实物的件数与《物帐碑》所记载的件数稍有出入①。2.成组称重或多件合计称重与今天考古测重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例如,《物帐碑》中对“八重宝函”称重时,将三件银函合称重量,又将三件金函合称重量,又将七组钥匙及(左钅右屈)钺链子合计测重,因为(左钅右屈)钺链子现在无法拆下。3.《物帐碑》记载成组或多件合计重量的器物中,有个别器物与今天考古发现难以对号入座。例如,唐懿宗所供奉的四十件银器中,就有一件“香炉并碗子”和两件“香宝子”与考古发现对不上号。4.《物帐碑》对所有金银器重量的总合计就自不必多说,提供的数值很难准确地测定与进行古今换算。

    细观《物帐碑》全文,可以看出唐代计金银器重量的量词有三个,即“两”、“分”、“钱”。“两”是最大单位,其后跟有“钱”或“分”,没有发现“钱”后置“分”,或者“分”后置“钱”的计量方法。换言之,“钱”、“分”都是“两”,后的小的重量值。再看全国出土金银器的标重,计量方法亦是如此。那么,“钱”和“分”关系怎样究竟“钱”大于“分”,还是“分”大于“钱”,或者相等,只是相等重量的不同重量词名称?如果有大小之别,其进位值是多少?这就是本文想要解决的中心议题。    

    二、唐代衡制单位中“两”的认识

    对于唐代衡制中“两”的研究,此前已有几篇文章,且得出的结论基本相近,即唐一两合今42.5克左右②,其结论都贯穿整个唐代的衡制系统。但从以法门寺为代表的晚唐金银器衡量标重的古今换算来看,有唐一代,早晚衡制是有变化的。

    从表一古今换算值中可得到,唐代一两最高约合今天的41克,最低一两约合38.125克,平均一两约等于40.131克,以唐代一斤等于十六两折算,唐代一斤约等于642.096克,约等于现在1.284市斤。

    再从附表一所列西安何家村出土的金银器可得出③,唐一两最高可合今45.008克,最低41克以上,平均约等于42.798克。而江苏镇江丁卯桥出土的金银器④,唐代一两平均值为40.3克,与地宫出土金银器平均值相近。何家村金银器绝大多数属盛唐以前的东西,下限可到中唐前段,似乎争议并不大,而丁卯桥、法门寺金银器群属于晚唐,大概不容置疑。以上三组可代表整个唐代金银器的衡制称重单位的量值。

    这点还可以从其他地点出土的有明确纪年的金银器上得到证实。例如,陕西长安县出土的“天宝十三载丁课银锭”⑥,一两等于42克。“天宝十载正月日锐山银铤”⑥,一两也是42克。而陕西蓝田县出土“广明元年银铤”⑦,一两等于40.25克,山西平鲁出土“乾元元年金铤”⑧,一两等于40.39克。所有这些实物资料表明,盛唐以前与中晚唐的衡制标准有一定的差别,而这个早晚差别的分界线,应是以“安史之乱”为界标。所谓的差别就是中晚唐金银器衡制标准偏低(详见下文)。

  在《物帐碑》上,还有称重标明为“半两”的记数,在表二中,我们把选择的两件器物,将“十五两半”折合成三十一个半两,将“十六两半”折合成三十三个半两,通过古今换算,唐代半两的平均值约等于20克,与表一中一两的平均值40.131克的二分之一值基本相等。附表二中,古今换算的半两值,与同期的一两换算值的二分之一值亦基本相符。
  
    但地宫出土的委角方形银盒,器物自铭重“十五两”与物帐记载“十五两半”有异,如果用十五两进行古今换算,得出了一两约等于40.367克,与表一中的大多数值相近,与物帐记载的十五两半的换算值的2倍(40.366克)基本相等。详细对照物帐称重与器物自铭重量,我们发现好多器物制造时就称重,并錾铭记,而器物进入地宫置放时,那些“监送真身使”们可能还要再进行清检测重,并刻《物帐碑》以记之,个别器物出现误差。出现这种记载上的误差,可能是在刻碑或者书丹时。因为《物帐碑》上再没有半两记数,无法进行再验证,关于“半两”的古今换算值是否合理准确,只好待考。

    三、“两”、“分”进值略考

    《物帐碑》和部分器物錾铭中,唐代金银器标重“两”后有“分”的计量数,从全国出土唐代金银器标重中,“分”的计数不乏其例。“分”是两后的一个量词无可置疑,但是两和分的进值是多少,史籍和考古实物资料中均无明确的记述,前人研究中也无涉及。 
   
    要想得出“两”、“分”二者之间的进值关系,日本学者林己奈夫用数学解方程的办法推算战国时衡量“寽”与“冢”进值的方法值得借鉴⑨,现选表三中两件器物提供的数值列方程。设x代表两,Y代表两与分的进位数值,可得联立方程组:

    解此联立方程组,得X=40.6,即一两等于40.6克,Y≈4.033,即分与两的进值是4.033,约为整数是4,40.6÷4=10.15,即一分等于10.15克。

    再从表三、附表三的统计数字看,一个明显现象就是在金银器标重的数值里,“两”后的“分”没有超过“三分”的。也未见有“四分”或者四分以上的记数,就现有的考古资料可以看出,唐代“两”与“分”的进值可能为4。这个看法还可以从表三的换算中得到证明,将唐代一两折合为“四分”,那么“十五两三分”等于六十三分,“八两三分”等于“三十五分”,经过换算,得出一分平均约等于10.145克,再对物帐上有些成组称重的器物或一些自铭重量的器物进行测重换算,检验结果表明,唐代“一分”约在9~10.5克之间,没有超过或降低到这数值以外的数值。那么,10.145克这个平均值比较适中准确,于表一中一两的平均值40.131克的四分之一值(10.043)及解方程所得的数值相近。

    值得注意的是大英博物馆收藏的一件中国唐代银杯,标重为“重二两半分”⑩,地宫出土“八重宝函”最里重是一个单檐四门纯金塔,塔座上套置佛骨的银柱子《物帐碑》记重为“二分半”,提出了“半分”的标重,而唐代的其它质类的文物,如铜、铁器等,无论是皇室手工作坊制造,还是民间制造,在标重或称重时却不用“分”这个记值。由此可以推测,“分”这种小的称重单位,是用于各种珍贵物品,如金银、珠玉宝石、名贵药材等。

    四、“两”、“钱”进值略考

    在唐代金银器标重中,“两”后还有一个“钱”的量词,其与两的进值史籍亦无载。唐代一两等于“十钱”,这个进值从出土文物中亦同样可以得到证实,《物帐碑》与器物錾铭中,“两”后“钱”的数字最大的有“五钱”。丁卯桥出土的残银舀标重“重壹拾叁两玖钱”。就目前考古资料,“钱”的尾数没有超过十的。(11)

    在进行表四古今换算中,将一两折合“十钱”,即“十四两三钱”等于一百四十三钱,“九两三钱”等于九十三钱,得出一钱平均约等于今4.026克。经过对《物帐碑》上其它成组称重器物和自铭重量的测重换算检验,结果表明,一钱合今3.9~4.05克之间,亦没有降到或超过这两个数值以外的数值。那么唐代一钱约等于4.026克亦是可信的,再将其10倍之,与表一中的一两平均值40.131克相近。

    附表四中,晚唐一钱最高不超过3.4克,与4.026克的微小差距,可能与考古测重时不是一个统一的称量器具有关,暂可认定为统一值。

    在验证这些换算值时,明显看出,凡器物有自铭重量的,它们得出的换算值比较接近,反之,《物帐碑》中的称重换算值与自铭重量的换算值相差比较远。这大概是器物入地宫前,因制造錾刻铭文、纹饰,錾减去金银,从而使器重与錾铭记录比较,明显减少重量;因铆接、焊接时,加进其它金属,或银器鎏金纹饰时加进金子,而使器重与錾铭记录比较,明显增加重量。但这种减少与增加是很微的。如果增减变化很大,器物錾铭会说明的。例如,表一中的迎真身银金花双轮十二环银锡杖錾铭:“……并金共重六十两,五十八两银,二两金”。因锡杖形体大,通体鎏金纹饰,在鎏金纹饰时用金子二两,錾铭时作了详细说明。另外,器物长期存放地下,因潮湿腐蚀,或出土后脱水干燥等因素,使得器物前后必然产生重量上的变化,在今天的测重换算对比中,也应该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因素。

    五、金银器标重中“字”的问题浅释

    在唐代金银器铭刻标重中,常见到“字”的计数,就目前考古资料来看,以“字”计数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在“钱”的量值下有“字”的量值。例如,陕西蓝田杨家沟发现的凤衔绶带纹五瓣银盒(12),其上刻有“重十五两五钱一字”(着重号笔者加)。陕西西安市和平门唐平康坊出土的鎏金茶托子(1号)(13),铭文为“大中十四年八月造成浑金涂茶拓子一枚,金银共重拾两捌钱叁字”。江苏镇江丁卯桥出土的鎏金银凤纹大盒刻有“伍拾肆两壹钱贰字”。法门寺地宫《物帐碑》在总计唐懿宗、僖宗、惠安皇太后、昭仪、晋国夫人及“诸头”施奉金银宝器衣物时刻记:“以前都计二千四百九十九副枚领张口具两钱字等内……金器计七十一两一钱,银器计一千五百二十七两一字。”

    以上几件器物,从铭刻的方式顺序特点上看,“字”应是钱下的又一个衡量。以“字”做为衡量词,史籍无载,仅见于唐代金银器的铭刻中,况且资料很少,它源于什么?于“钱”之间的进值是多少?很难测定,所以暂存疑。

    “字”的第二种作用是属于器物编号之类。形式有两类,一类是常与“号”连用。例如,西安市西郊南府庄出土的“宣徽酒坊”银酒注刻有“咸通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别敕造七升地字号酒注壹枚重壹百两……”。(14)陕西耀县柳林背阴村出土的银碗上刻有“宣徽酒坊宇字号”(15)。日本奈良正仓院收藏的金银花盘(16),其上刻“宇字号二尺盘一面,重一百五两四钱半”。地宫出土唐懿宗供奉、文思院所造鎏金卧龟莲花纹五足朵带银薰炉和鎏金双凤衔瑞草纹五足朵带银炉台一套,炉盖内沿錾刻“一字号”,炉外底錾文“三字号”,炉台内壁錾刻“四字号”。唐僖宗供奉、文思院造鎏金银茶具一套三组,银碾槽錾“十六字号”,银*(左石右呙)轴錾“十七字号”,银茶罗子錾“十九字号”,蕾钮摩羯纹三足架银盐台三足架上錾“四字号”等。

    第二类形式的编号是在“钱”下有自然数,省略“字”样,应是同类器物不同件数的编号,例如:与平康坊的1号鎏金茶托同出的还有六件,2号茶托铭文为“左策使宅茶库金涂拓子壹拾枚共重玖拾柒两伍钱一”,3~7号茶托铭文皆为“左策使宅茶库一”,发掘者认为3~7号茶托与2号茶托形制完全相同,它们属于2号茶托铭文所记“壹拾枚”之内的。所以1号茶托的“叁字”应是第一种称重衡量。2~7号应是编号之属。

    以上实物资料表明,唐代皇室与官府的金银手工作坊制造器物时是有编号的,特别是宣徽酒坊所用银器的编号方式是按千字文的顺序编排的。

    从出土錾刻“字号”的金银器看,其绝大部分为皇室或官府经营的手工作坊制造,或属官府机构里的器皿。现已见到的如皇室金银器制造作坊——“文思院”、官府机构用器的“宣徽酒坊”,“左策使宅茶库”等。这些制造作坊生产金银器规模大,产品数量多。用器机构所需金银器用量也大,为了标明生产数量和产品归属机构,必须给器物进行编号标记,以防混乱。

    用“字”编号的目的有两种,一是区别器类的编号,如“宣徽酒坊”金银器,以千字文为顺序编号,以区别不同用途的器类,现已见到的有用“宇”字号标记食器碗、盘,用“地”字号标记酒器酒注。二是复合器物或成组成套器,已见到的有茶托(托上有盏,盏上有盖),香炉与盖及台盘,成套茶碾、罗、*(左石右员)轴,壶与盖及承盘等等。这种器物生产不可能是一个人所完成,可能是多人分工合作而成。为了生产的器皿能符合要求,完整配套,所以錾刻字号以便组合装配,编号形式用顺序数连接“字号”而成。对于同类器物,编号时可省去“号”字,“字号”二宇,在一件上标明生产的总数,分件只标注“一”,表明它是这个总数的其中之一。

    关于金银器上錾刻“字”的计数,特别是“字”作为唐代金银器衡制中的一级量值,笔者掌握的资料实在有限、只能从表面上、形式上提出一些看法,没有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我想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增多,唐代衡制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个问题总会得到解决。    

    六、结  论

    以上对地宫出土唐代部分金银器衡制的古今换算,及参考全国出土唐代金银器有标重者的古今换算,参照古文献中有关唐代衡制的记述,可得出如下结论:

    1.地宫出土的金银器是唐皇室、达官贵族、高级僧侣的日常生活用具或是皇室专为奉佛而制造的供养器、法器,所以,它反映出的衡制标准,应该是唐代国家的统一标准。另外,唐代大兴进奉之风(17),制造金银器有錾刻标记之风气,这样做的目的,用以检验各地奉入皇室的金银的优劣,重量的盈亏等。文思院为皇室造金银细软器皿(18),制造工匠錾刻自己名字,标明制造器物的重量,用以鉴定制造工艺水平的高低,便于上司的考核。所以地宫出土《物帐碑》及器物錾铭所提供的衡制标准是不容置疑的。

    皇室所造金银器,它们的“商品价值”并不大,与民间造金银器的商品价值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其衡制标准应该完全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制标准”。关于唐代度量衡有大小制之别,史书有载,考古资料也可证实。《大唐六典》卷三《金部郎中》条:“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悉用大者。”山西平鲁出土“员外同正金铤”錾铭(19)“金贰拾两铤专知官长员外同正”,其实测重为283克,古今换算一两等于14.45克,其采用的应是小制,将14.15三倍之,与早期的一大两值相等。西安何家村出土的银药盒,其内装有药材,器盖内墨书药材重量:“明碎红砂一大斤四两……”,清楚地记有“大斤”。

    从上引《唐六典》记载可以看出,大制是“内外官悉用大者”和人们日常生活所采用,而小制只用于调钟律与天文和医药上。但从出土实物证明绝非尽然,在贮存药材上用了大制,而民间贮存金铤却用了小制。这也是对民间金银器含有“商品价值”因素的旁证。

    2.从地宫出土的金银器錾铭看,其制造年代最早是咸通九年(868),最晚是咸通十四年(873),所以它们代表了晚唐国家统一衡制标准。与早唐比较,晚唐衡制偏低,有明显的减重现象。《旧唐书·食货志》记:“武德四年(621)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20)有学者根据这一记载,通过对唐早期开元钱的实际测重验证,得出一两约等于42.5克,唐一斤试定为680克,约今天1.37市斤(大制)(21)、而地宫金银器实际测重一两最大不超过41克,绝大多数在40克左右,唐一斤为645克以下,1.25市斤左右。从全国出土实物资料验证,玄宗天宝年间以前的金银器标重,绝大多数一两均在42克以上,这种早晚的高低差别明显表露出来。经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前期繁荣的经济已呈现出不景气的状况,特别是民间度量衡制出现混乱状态。    

    3.我们可以试定出唐代(至少是晚唐)衡量相互间的进值关系为:一斤等于十六两,一两等于四分,一两等于十钱,一分等于2.5钱(这个进值下文专论),它们之间的大小关系为斤→两→分→钱→字。这种关系与北宋以后的十进制两—钱—分—厘关系更不相同。

    4.唐代两和分的进值是四,即四分满一两,两和钱的进值单位应是十,即十钱满一两。  
  
    那么,“分”和“钱”的进值单位应是二点五,即一分等于二点五钱。关于这个进值,地宫出土的一件素面长柄银手炉便是最可靠的证据,手炉炉柄錾刻铭文记:“咸通十三年文思院造银白成手炉一枚并香宝子共重十二两五钱打造都知臣武敬容判官高品臣刘虔诣副使高品臣高师厚使臣弘悫。”而物帐记重为“手炉一枚重十二两二分”,刚好“二分”等于“五钱”。        

    这里有一个明显的问题,由于“分”和“钱”之间的进值不是一个整数,所以,唐代在对金银器称重时,什么情况下用“分”,什么情况下用“钱”,这个问题目前很难说得非常清楚。但笔者详细对照物帐和器物錾铭,发现凡器物錾铭重量很少用“分”,“两”下重量多标记“钱”,而“分”多出现于物帐,由此推测皇室、官府金银作坊以“两”和“钱”作为常用衡量,而地方和民间“两、钱、分”混同使用(因《物帐碑》是器物入地宫时刻的)。但有一点是很明确的,“一分”的古今换算值总大于“一钱”的值,例如,表三中香囊二枚总重量减去十五两的换算量剩“三分”的重量,即:    

    639.2—(40.131X15)=37.235    

    表四中金钵盂的总重量减去十四两的换算量,还剩“三钱”的量,即:    

    573—(40.131X14)=11.166

    37.235>11.166    

    由此可见“分”是“钱”前面大的衡量。

    不过,有学者已写文章,对“分、钱”这两个称重单位解释是:第一,认为“两”后跟“分”的标重记载出现很早,“两”后跟“钱”的记载最早见于唐开元年间,当“钱”的计重量值出现后,逐渐取代了“分”的计重;或者“分”的计重值,中晚唐采用得少,而以“钱”为多(22)。这种解释从根本上混淆,了“分”、“钱”之间的大小进值关系。从全国出土金银器资料看,中晚唐金银器标重中,“分”的标重值很多,并且在一处窖藏、一个墓葬出土的一个时期、一个手工作坊制造的一批金银器中,同时出现了“分”“钱”的计值,法门寺、何家村出土文物就是实据。这就是说:“分”和“钱”是两个不同的衡制单位,并且有大小之分,只是应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当称重时,金银重不满“整分”数时,就另换一个“钱”的衡量,“钱”下还有“字”的称量。所以说金银器衡制应是“两分钱字”四级制。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絫是唐政府规范性的衡制计量单位,而‘分’是人们生活中通用的重量单位……,在《唐六典》、《夏候阳算经》等文献史籍中,有关衡制计量单位也同样无‘钱’的记载,说明它并非唐政府法定的衡制计量单位。但是,由于当时流通的‘开元通宝’,每枚重二铢四絫,这种铜钱铸造规整,重量较为准确,社会各阶层人们逐渐习惯采用,开元通宝自身的重量当作衡制计重单位,即每一‘钱’等于二铢四絫,十个‘钱’等于一两,唐代金银器记重刻铭中出现的‘钱’,也正是这一史实的反映”。(23)    

    笔者认为这个解释比较合理,其理由有三:①“钱”字作为唐代衡制中“两”下的一个重量名词,取名于开元通宝钱。②十个开元钱的重量正好是一两,这也是钱与两进值为十的有力证据。胡戟先生在《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一文中(24),对早期开元钱作了实际测重,十枚等于42.5克,与唐早期金银器测重的“一两”值相符。③“分”、“钱”这种小的计重单位只用于金银器和一些珠玉宝石、名贵药材。

    但是这种观点,对“分”与“絫”的解释是讲不通的。前文引用《旧唐书·食货志》中记一枚开元钱“重二铢四絫”(25),并记“乾封元年”(666)铸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而《新唐书·食货志》载(26):“武德四年(621)铸开元通宝,径八分,重二铢四参,积十钱重一两。”“参”字有学者隶定为“絫”字,通“分”字(27),实际上“参”字是“絫”的错别字,古体“参”“絫”字形相近,“絫”与“分”二字,实则是一个重量单位名词的不同叫法而已,并不存在重量值上的不同。

    很明显,《唐书》所记,“分”是“铢”下的重量单位,一两等于二十四铢,一铢等于十分,一分等于十黍,即一两等于二百四十分(28)。关于“分”是铢下的计重单位还见于《唐会要》(29):“大历十一年(776)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韦光辅奏称:今以上党羊头山黍,依《汉书·律历志》较两市时用斗,每斗小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较一两八铢一分六黍。”《夏候阳算经》卷上《辨度量衡》:“金曹云:称(秤)之所起,起于黍,十黍为一絫,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一石。”

    依据文献记载,可以得出唐代衡制进值大小关系为:
    
    这种关系与前文得出的关系比较,“两”以下的衡制关系在唐代是有差异的,或者是不同时期不同衡制关系,“铢、分、黍”与“分、钱、字”之间衡制关系怎样,亦是一复杂问题。

    但有一点很清楚,一个是文献记载,一个是考古资料,将二者相对比较,后者是金银器及名贵药材的计重标重,这种衡制关系只应用于珍贵的物质,反映在金银器计重上,最大单位是两,很少用斤以上的计重。而前者是唐代日常生活用品及物质的计重标准,所以,疑是两个不同系统的衡制关系。

    注  释:

    ①见拙文《法文寺供物帐碑释疑》,《文博》1989年4期。

    ②(21)(22)(23)(24)(27)(28)胡戟《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社科),1980年4期。胡氏认为,“唐一斤可试定为680克,一两为42.5克(大制),或较近乎事实。”

    朱捷元:《唐代白银地金的形制税银与衡制》,见陆九皋、韩伟编《唐代金银器》,文物出版社,1985年。朱氏把两定了一个比较大的区间,认为“唐代一两的克重数值在40.3至43.59之间。”  
  
    杨东晨、卢建国:《唐代衡制小识》,《文博》1984年创刊号。

    ③陕西省博物馆、文管会:《西安南郊何家村发现唐代窖藏文物》,《文物》1972年1期。

    ④丹徒县文教局、镇江博物馆:《江苏丹徒丁卯桥出土唐代银器窖藏》,《文物》1982年第11期。

    ⑤朱捷元:《长安县发现唐丁课银铤》,《文物》1964年6期。

    ⑥李向渠:《弥足珍贵的天宝遗物》,《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4期。

    ⑦周伟洲:《陕西蓝田出土的唐末广明元年银铤》,《文物资料丛刊》1977年1期。

    ⑧(19)陶正刚:《山西平鲁出土一批唐代金铤》,《文物》1981年4期。

    ⑨林己奈夫:《战国时代的重量单位》,[日]《史林》51:2。

    ⑩后藤守一:《大英博物馆所藏的唐代金银器》,《考古学杂志》第二十卷第3号[日]。

    (11)关于两、钱的进位值,我们亦同样可用解方程的办法求得,设x为两,y代表两与钱的进位值,从表四提供的数值得联立方程:    
  
    解方程组得    

    x=39.38  即每一两等于39.38克    

    y≈5.449  即钱与两的进值是5.449

    39.38÷5.449≈7.227克  即一钱等于7.227克    

    一两等于5.449钱与考古实物资料差距很大,这与考古测重精确与否是有关系的,因唐一钱合今克重一定很小了。    

    (12)樊维岳:《陕西蓝田发现一批唐代金银器》,《考古与文物》1982年1期。

    (13)马得志:《唐代长安城平康坊出土的鎏金茶托子》,《考古》1959年12期。

    (14)朱捷元等:《西安西郊出土“宣徽酒坊”银酒注》,《考古与文物》1982年1期。

    (15)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耀县柳林背阴村出土一批唐代银器》,《文物参考资料》1960年1期。

    (16)韩伟:《海内外唐代金银器萃编》186图,三秦出版社,1989年。

    (17)卢兆荫:《从考古发现看唐代的金银进奉之风》,《考古》1983年2期。

    (18)卢兆荫:《关于法门寺地宫金银器的若干问题》,《考古》1990年7期。

    (20)(25)《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高祖即位,仍用隋五铢,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至乾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

    (26)《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四:“武德四年,铸开元通宝,径八分,重二铢四参,积十钱重一两,得轻重大小之中,其文以八分,篆隶二体。……乾封元年,改铸乾封泉宝钱,径寸,重二铢六分,以一当旧钱之十。”

    (29)《唐会要》卷六十六《太府寺》条。










由上至下:表一至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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