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著、史论 >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下卷)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十 ----陕甘宁边区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处理暂行办法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第一条 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简称工属。以直接参加革命工作、脱离生产之工作人员的父、母、妻子及依其为生的祖父母、未成年之弟妹为限),应努力生产自给,维持生活,一般不予物质帮助。
  第二条 工属生活确实无法维持者,得适用“陕甘宁边区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酌予物质帮助。但物质帮助之程度,应低于军烈属之帮助标准。
  第三条 贫苦工属取得物质帮助时,必须经过下列手续:
  (一)取得工作人员本机关之正式证明及同级政府介绍,并向当地乡政府进行登记。
  (二)物质帮助之程度,由当地群众民主评议,呈上级政府批准(如工作人员在外县工作者呈区公署,在本县境内工作者呈县政府)。
  (三)移居他处时,如移在本县境内者,须经县政府之批准介绍,移在本分区其他各县者,须经专署之批准介绍,移居其他分区者,须经边区政府之批准介绍,方可凭证在移入区取得帮助并即通知原住区停止物质帮助。
  第四条 随机关之干部家属,凡家在边区,且有生产条件者,必须回家生产;如家在敌区或他解放区无法归家,生活确实无法维持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能参加工作者,尽量吸收其参加工作。
  (二)不能参加工作,随干部在县级机关者,一律安置农村;随干部在分区级以上机关者,尽可能安置农村,其确实不能安置农村者,小孩之生活费由公家供给,大人之粮食由本机关依其生产自给能力,呈请大公酌予补助一部或全部。
  (三)机关干部参军或远调后,其原随机关之家属,可集中组织家属队进行学习与生产。家属小孩与大人之待遇与(二)项同。
  第五条 领取薪金或工资之工作人员,其家属不得取得本办法之物质帮助。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第六条 贫苦军烈家属生活困难处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在贫苦军烈属家务尚未建立或无法建立家务者,应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物质帮助,以维持其相当于当地一般普通人民之生活标准。
  一、有劳力无土地牲畜,或只有部分劳力畜力而无土地者,可适当调剂给土地或介绍其承租、承包他人土地。并帮助其进行生产。
  二、有土地而劳力畜力不足者,应组织群众分别帮助其不足之人工或畜工。
  三、有土地而无劳力畜力又无其他营业收入者,应组织群众包耕其一定数量之土地。由包耕人按照该土地评定之常年产量,定期交粮。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