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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附录:陕甘宁边区邮政管理局员工待遇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此资料来自省档案馆)
一、供给制时期标准:
1.1947年7月以前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和其机关工作人员同,现将邮工的标准列下:
2.1947年5月以后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同,邮工的标准如下:
二、薪金制时期办法:
1.总则:
(1)为适应员工需要及工作上便利起见特规定原员工薪金制办法。
(2)为使员工专心业务长期工作,循序提升,各级员工划分等级,实行年工加薪。
(3)员工薪金标准根据员工等级,不根据其职务之高低。
(4)员工等级按其本人的工作经历及业务工作能力等决定。
(5)为照顾长途邮工生活之特殊情况及其提高其质量,除加强政治教育外,特加优其生活之待遇。
(6)邮政员工之薪金以米作计算标准,但为了防止米价波动,致影响薪金之实行,特照1946年7月份财厅所规定之米布价格,将每个员工月米薪40%折合成布,其余60%为米。此后即照此比例按市价折发现款(布照延安市价发,米照各地价发)。
2.薪金标准如下:
3.年工加俸额及其考绩。
(1)年工加俸额暂定为小米二升五合(实发米比额同基本薪金),年工加俸在每工件周年后第一个月算起。
(2)凡邮务员工每工作1年考绩一次,考绩及格者,按制加薪,不及格者延期加薪半年,并于每半年考绩一次,若仍不及格时,再延期加薪半年,以此类推,直至及格后,再以一周年为考绩期。其考绩条件:
甲、工作积极及力求进步者。
乙、不违犯邮规者。
丙、对工作有创造性者。
4.其他:
(1)一切办公用具统归公家筹备,不包括在薪金以内。
(2)私人之生活费用如鞋、袜、肥皂等在薪金之内。
(3)薪金制实行之后,家庭享受优待一律取消。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