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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的几个问题/三

黄正林


  三、边区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由于森林的过度砍伐,边区自然环境和气候的不断恶化,引起了边区政府对森林保护问题的重视。1938年2月,建设厅长刘景范在《关于发动党政军民工作人员植树造林的请示报告》中指出:“为补救边区将来的困难与恐慌,及根本改变西北大陆性气候、温度、雨量、含蓄水源、防止山洪泛滥,和大量培植国家森林富源计,在我们政府经济建设发展农林牧产业的政策口号下,在广漠多山的边区地域中,除了对于各地原有的山林树木予以保护及有计划的砍伐,并积极广泛地发动群众造林运动外,每年春季植树节在政府整个领导下,党政军学各机关首长暨工作人员与杂务人员来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广泛的大规模的植树造林运动,以作群众的倡导与模范,似属必要而急于执行的任务之一。”①刘景范的请示报告得到边区政府的回应,1939年3月31日,边区政府发出《关于发动植树运动及报告生产运动情况的通令》(底字第6号)指出:“植树时间已到,各级政府应立即发动广泛植树运动。首先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作模范,在机关附近广为种植,由政府负责组织。各机关均派出一、二人先到有树的地方,砍好树枝,分配给各机关工作人员栽植。同时发动民众至少每人植树一株,并保证栽种好,不发生枯死现象。”②1941年1月,在《陕甘宁边区三十年经济建设计划》中把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提到了议事日程,提出了林业建设计划,指出:“边区森林面积虽不算小,但因分布不均,故对于农业气候之改善,与经济建设之需要,均感不足。因此今后之林务,主要是在没森林的地方,建造气候林;有森林的地方,施行有计划的保护与开发供给工业及生活的原料。为此,边区投资10万元。在必须造林之区域,集中力量在三年之内,做出必要之成绩,纠正过去有名无实的普遍植树造林的倾向;同时组织边区林务局及锯木厂,专司林务管理及开发森林富源,发展经济。”③7月,边区在建设厅下设林务局,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林务局组织规程(草案)》,规定林务局的职责是:负责公私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全边区护林、造林及其开发利用之设计、实施、指导、奖励等;保安林、经济林的编制与调节;林业、林政、森林教育的调查研究;林垦气候、水工及树木之研究;森林技术及林务工作人员的训练等事项。④林务局的设立,健全和规范了边区的林业管理制度。
  边区政府还多次明令严禁任意砍伐树。1940年4月30日边区政府发出《严禁部队滥伐树林事》的训令,针对驻边部队任意砍树的现象,指出:“十年树木,成之非易,本府业将保护森林条例实施在案,凡我部队,对于树应该保护之不暇,岂任意随地滥伐,根据前情,合行令仰该司令员(指边区保安司令员高岗、王世泰——引者注)通令所属严行禁止为要。”⑤1941年4月15日,边区政府、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发出《禁止拆毁庙宇和砍伐树木》的布告(坚字第80号),指出:“植树造林,也是边区今天的一个要政,调节雨量,改变气候,都要靠它。我们都应该加意[以]保护才是,但是近来竟有一部分人……对于树木森林,任意砍伐,像这样情形,不但引起民众不满,并且违背政府法令。为此布告军民人等,以后不得任意拆毁庙宇和砍伐树木,倘有违犯,定要严厉惩罚”。⑥可见,边区政府已经十分清楚地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了,而且把保护森林,植树造林和保护生态环境当做政府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为了提高森林在边区生态环境方面重要性的认识,为边区政府制定林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1940年5月,边区政府组建了森林考察团,由延安自然科学院生物系主任乐天宇带队,成员有江心、郝笑天、曹达、林山、王清华。这次考察的重点和目的是:“1、彻底明了边区农林环境的特殊性;2、应该由怎样一个森林政策去改善生产的基本条件——如农业气候的改善,农地土壤的保存,水利工作的保证等;3、开发可能的林产直接收入;4、采收同培育必需的工业、化学、日常生活的原料;5、我们要明了上面几点,然后才能运用适当的技术,开发可能的富源,并从这些原则上确定今后森林政策。”⑦考察团从5月14日出发,历经40余天,对甘泉、延安、鄜县、合水、正宁、固临等10数县区的森林进行了考察,沿途采集了重要标本两千余件。⑧并根据调查所得到的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写出了《陕甘宁边区森林考察团报告书》。考察团用科学的方法,第一次对边区的森林面积、分布、森林与生态的关系,森林与边区农业、工业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保护森林的措施。李富春看了报告后批示:“今年(指1940年——引者注)三月,与乐天宇同志细谈边区经济及森林事业,天宇同志畅快而沉痛的叙述其对边区森林的意见,我完全赞同其见解,极力赞助其先组织边区森林考察团。经过乐及江、郝、曹、林、王六同志47天的努力,考察与研究得此报告书。虽其中有再加考虑与研究之点,但已成为凡注意边区建设事业的人们不可不依据的材料。”⑨总之,这次森林考察,引起了边区对林业的重视,为边区制定林业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1941年1月29日,边区政府一次就颁布了三部林业法规,即《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植树造林条例》和《陕甘宁边区砍伐树木暂行规则》,规定了有关森林保护、砍伐、奖励的政策。《森林保护条例》规定边区森林或树木,“无论其为公、私所有均得享有受本条例之保护”。凡属于保安林性质的森林或树木,“任何人不得砍伐或危害之”,包括“1、为预防风、沙、雹、霜、急雨等危害之森林或树株。2、为防止雨水冲刷、农地崩陷、山洪冲淤、河岸塌塞等森林或树株。3、为保护交通路线、桥梁以及灌溉系统水渠等之森林或树株。4、为直、间接保护畜牧、农垦及其他副业之森林。5、为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及有益公共卫生之森林”。对于砍伐树木,《条例》规定:“凡一般的砍伐木料,锯板、烧炭、采薪等,无论公、私有林,均须依照砍伐树木规则手续进行,方能取得砍伐权。”《条例》禁止在林内引火,“无论在公、私有林内,绝对禁止引火之行为。如必须引时,须先得该地森林保护负责机关之同意并事先准备防止超越防火线,否则不准放火。又如延烧他人山场时,引火人须负责赔偿损失。”⑩《植树造林条例》对造林任务、职责、规划、苗圃、奖励等做了规定。(11)《砍伐树木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砍伐手续,“凡各机关、部队、学校、群众需要砍伐树木时,未入山以前的十天,先将砍伐树木的数量(分板材、圆材、薪炭等)、砍伐地点、人数、时间详细开列,通知建设厅或附近县区政府。”“由建设厅及附近县区政府派出森林保护员与砍伐树木的各部分的负责人商定砍伐办法(地点、树类、期限、人数等)并先共同入山号定应砍伐树木,通知当地乡政府与周围群众,方得令砍伐人员人山砍树。”对于严禁砍伐的树木,《规则》规定:“1、离交通线及市镇八里以内及村庄三里以内的树木;2、有防风、防水、护岸、防塌及水源有关的树木;3、林产上有利益及保护垦牧有利益的树木;4、不可成块成片地砍伐(限于疏伐及间伐);5、不合于砍伐树木需求的目的”的树木禁止砍伐。(12)从这些政策法规上可以看出,抗战时期,边区政府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对森林进行保护,以改变边区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
  ① 《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147页。
  ②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第202页。
  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55页。
  ④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4辑,第24页。
  ⑤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第205页。
  ⑥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6辑,第107—108页。
  ⑦ 《延安自然科学院史料》,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256页。
  ⑧ 《新中华报》1940年8月9日。
  ⑨ 《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146页。
  ⑩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43—44页。
  (11)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44—45页。
  (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第45—46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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