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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五

黄正林



  五、边区的农业统一累进税
  从1937年开始,边区以救国公粮的方式向农民征收农业收益,尽管征收条例经过多次修改,趋于公平合理,使边区农民80%以上都能够承担缴纳公粮的义务。但公粮毕竟不是一种正规的农业税,存在着许多不足。第一,公粮具有“摊派”性质,每年公粮征收多少都是自上而下的从边区逐级分配到各县、区、乡,这种摊派的方式不能做到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公平合理。因此,在每次征粮过后,“时常发生两县接壤区乡农民的负担有很大差别的现象。”①第二,公粮的征收标准是按实物的收获多少累进,而不是按土地的多少累进,这种办法在平均负担上是公平合理的,但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因为“同样多的土地,收成多,要多出,收成少,可少出,甚至不出,这样就会降低农民在土地上投资的积极性。”②第三,公粮以农业收入为征粮范围,边区颁布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照顾不到财产的多寡,特别是没有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如果按条例征粮,拥有土地的地主占便宜,而无土地的贫苦农民则吃亏。如子洲县按条例征收地主比民主评议实征少30%,富农比民主评议实征少10%,中农持平,贫农比民主评议实征多50%。③为了使各阶层的负担公平合理,只有通过民主评议来确定征收的多少。
  由于救国公粮存在着种种不足,边区决定进行农业税制改革,用农业统一累进税代替救国公粮。1942年12月,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农业税征收的问题。他说:
  我们的第八项农业政策是实行农业累进税。过去的农业税是采取救国公粮的形式,虽然也是按累进原则征收的,但是每年征收总数多少不一,每年每家征粮数自然也就多少不一。1941年发生摊派现象。1942年虽改取评议制较为公平,但不公平的现象还是有的。主要缺点是税率不确定,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议政府于1943年进行人民土地的调查与登记,依此制定一种简明的农业累进税则,依一定土地量按质分等计算税率,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耕地的量与质计算交税数目。农民有了这个计算,就可计算他全年全家收支的比例,就可放手进行生产,而增加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的增产;政府征税时也就不发生不公平的问题了。1943年这个准备工作完成后,1944年就可实行征收累进税。有些准备工作完成早的县,可于1943年先行试办。④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和提议,1943年1月9日,财政厅向边区政府提出了“为建立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筹备委员会和专门研究组”的提案,一是建议在财政厅领导下,设立专门研究组,抽调有基层工作经验、了解土地财政问题的干部七至九人,组织研究组,专门搜集、研究、整理有关累进税的材料,并计划推进工作;二是由边区政府指定有关机关负责同志,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掌握政策,解决较大问题,并经常领导研究工作。⑤1月15日,边区政府批准了财政厅的提案。⑥农业统一累进税筹备委员会和研究组成立后,立即开展工作。2月底,拟出了土地登记办法草案,3月开始研究6年来征粮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农累税税则,4月底,拟出农累税试行条例交边区政府和西北局联合讨论,并决定先赴安塞、鄜县选择分过土地与未分过土地的乡进行试验。5月试验结束,认为“土地登记与试行农累税,尚合乎实际情况,并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6月到7月,对条例做了修正,8月正式通过。⑦9月,边区政府先后公布了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及相关法规,包括《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草案)》,《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办法说明》。
  《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第一,征收范围。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是农累税的税本,因此,条例规定凡已耕或可耕土地均征收土地财产税,即土地耕种所得的农产品,农村副业,地租、房租及畜租,长脚户非运盐的收入,畜牧业收入,森林药材收入,未纳其他税的临时经营事业收入要征税。“一、荒地、荒山、荒滩、坟基地无法开垦者;二、森林地、畜牧地无收益者;三、居住之房基地;四、移难民新开荒地三年以内者。”这些土地免征土地财产税。免征农业收益税的范围是:“甲、农村中长短雇工或调份子所得之工资与工粟;乙、贫苦抗工直系亲属及因失去劳动力退职退伍人员之收入;丙、鳏寡孤独无所依靠,仅能维持其最低生活之收入;丁、移难民三年以内各种农产品之收入;戊、党、政、民机关及军队、学校之农业收入;己、纺织业之收入;庚、其他经政府法令特许免税之收入。”第二,计税标准。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土地财产税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凡出租土地依边区租佃条例执行减租者,其定租、活租、安庄稼等土地财产税本为常年产量15%,伙种者,土地财产税本为20%,但租率在20%以下者,土地财产税本为10%,租率在10%以下者,土地财产税本为5%。”“凡自耕地以其常年产量10%为土地税本。”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各种税本计算方法是:农业收益以常年产量计税;农业收益自耕地应减常年产量10%的生产消耗,佃耕地除减去生产消耗外并减地租计税;农村副业及长脚户非运盐部分之收入以纯利八折,畜牧业以市价六折折粮计税;其他以实际收入折粮计税。第三,起征点和累进率。为使各地区负担平衡,税不伤民,条例依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状况和农民的生活水平,规定了不同的起征点和累进率。绥德分区以5斗起征,起征率为4%;延属、三边及陇东分区的华池、环县均以6斗起征,起征率为5%;关中、陇东分区除华池、环县外以8斗起征,起征率为7%。农累税以公斗为计税单位,按每人平均粮计算,按户征收,累进率分五级跃进,累进最高率为35%。还规定了计算与征收方法、调查与审议以及处罚办法等。⑧根据该条例第28条的规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施行细则》,对条例涉及的一些概念和相关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补充规定。⑨
  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土地登记。为此,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试行办法(草案)》(20条),规定:凡在边区境内有土地房屋必须在当地县市政府进行登记,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土地房屋者必须陈报的事项有:“一、业主姓名、年龄、原籍、现住。二、坐落、名称、等级、种类、面积及其四至。三、当年应得收益(以细粮为标准)。四、土地附着物(如沟条洼坡树木水石等)。五、土地来历及凭证件数。六、其他。”统一了土地登记计算单位:农地、荒地、牧地、森林地、园地等,以当地习惯垧或亩计算;房屋以间数、窑洞以孔数计算;院落地基以方丈计算。根据自然条件的好坏,农业用地登记时,按照其种类和质量划分为三等九级:水地为一等地上中下等(一、二、三级),川原地为二等地上中下等(四、五、六级),山地为三等地上中下等(七、八、九级)。⑨
  农业统一累进税的另一个问题是土地常年产量的评定。不同等级的土地,如何来评估其常年产量。《陕甘宁边区土地登记办法说明》对各地土地常年产量有一个大致的评估和标准。“一般地说,关中陇东土地肥沃,经营得法,产量较高,三边靠近沙漠地带土地贫瘠,产量较低。我们分级是按照边区各地最低最高及普及产量规定的,大概每垧地产量一斗以下或一石五斗以上都是占绝对少数。”根据这一原则,以警备区土地产量为标准评估常年产量(如表7)。
  在这一标准下,“直属分区及华池、吴旗每垧山地等于警备区山地三垧,水地川地也比警备区要好。关陇分区山地一垧等于直属分区山地一垧半,水地川地也比直属分区要好。盐池定边山地三垧等于警备区山地一垧,水地川地亦比警备区坏。”(11)有了这样一个比照,各地在评估常年产量和平衡各地负担方面就有了依据。各地如何实现常年产量评估,只有依照当地情况而定。
  边区在颁布了一系列农业统一累进税法规后,边区政府决定:“为慎重起见,先在延安、绥德、庆阳三县试行,以便更多的吸收经验,作为全边区实行之依据。”(12)农业统一累进税在三县试行后,取得的成效如何?根据《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简况》(1944年4月)的调查,边区农累税试行后有这样一些优点:第一,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土地的数量增加了。如绥德县11个区,原统计土地数为298931.5垧,进行土地登记后,增加土地49342.6垧,共为348274.1垧,增加数占原统计数的16.5%。庆阳县土地原统计数为436442亩,经过丈量后有土地486457.4亩,增加土地50015.4亩,增加土地11.4%。延安县试行了两个区的5个乡,原登记(1937年登记)土地11213垧,现登记数为26300垧,增加15987垧,增加数为原数的134%。可见,在试行农累税的过程中,“农民隐瞒土地的现象没有了”。
  第二,税额比救国公粮有所增加。庆阳县农累税应征税额为15690.06石,对于鳏寡孤独及收成不好的农户减免1026.07石,实征粮14663.99石。1943年分配给该县的公粮是13500石,超过1163.99石,占公粮任务的8.6%。全县农累税负担户占总户数78.85%,免征占21.15%。绥德县农累税实征税额是9889.36石,比1943年分配的公粮任务9300石超过589.36石,占6.3%。负担户数占总户数的59.4%,免征户为40.6%。
  第三,在人民负担方面,农累税依照统一的税则税率计算的结果,各阶层的负担较之救国公粮更为公平合理了,各地区的负担也臻于平衡了。通过在各地试行结果统计,地主负担占其收益的36.5—37.9%,富农阶层为18.94—33.3%,富裕中农为13.95—27.2%,中农为9.15—12.04%,贫农为4.85—11.2%,雇农(带种自己一部分土地)为3.2—5.7%,贫苦抗工属则全部免除负担,移难民不满3年者,不论其收益多寡一律不负担。在各阶层中,地主与富农的负担比征收救国公粮时高了一点,地主最高增加2.9%,富农最高增加3.2%,原因是救国公粮只就其收益征税,而农累税是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两个税本合计征税,税本加大了,负担也就提高了。其他阶层的负担有所降低,富裕中农比公粮降低2.8%,中农与公粮持平,贫农降低0.8%,雇农降低2.7%。可见,农累税在负担上比救国公粮更加公平合理。
  第四,农累税得到了农民的拥护,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累税是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二税合而为一的一种农业上的正规税。在丈量土地和评定常年产量后,农户的税额就相对固定,在激励农民生产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农累税的实行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如在安塞实验时,农民吴光才说:“按常年产量征税是个硬办法,这样征收,不但公平合理,就是二流子也得动弹起来了。”绥德农民马鸡冠说:“农累税按常年产量计税真公道,做务好的打粮多,负担少,以后多锄两次草,多上两筐粪,就够交粮了。”庆阳农民也说:“丈地征粮实在公道,地分三等九级,更是合理,这样算粮,我就知道明年该出多少了,以后一定要好好务营庄稼,多收下粮都是自己的。”(13)总之,从这次在庆阳、绥德、延安等地的试行和调查结果来看,实行农累税利国利民,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公平合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推动边区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
  经过在庆阳、绥德、延安的试行,农累税的积极意义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也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因此,1944年6月,再次颁布《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并决定把推行范围扩大赤水、靖边、延安(1943年仅试行了两个区)。(14)为了吸收群众更多的意见,1945年在延安进行了一次复查。(15)截至抗战胜利,农业统一累进税在边区在5个县试行了三年,尽管还没有在边区完全普及,边区农业税依然以征收救国公粮为主,但这毕竟是中共在边区一次农业税制改革,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地权纠纷、合理征税等)可供借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是以向农民征收救国公粮为主。在征收救国公粮的过程中,尽管每年边区政府都颁布救国公粮征收条例,规定救国公粮的征收标准以统一累进为原则,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主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完成的。这样使公粮的征收出现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甚至受到苏维埃时期征粮传统的影响,把公粮摊派在少数地主、富农身上。救国公粮是抗战时期边区农民的主要负担,由于在征收上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曾一度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使农民产生了逃避公粮和对公粮征收的抵触情绪。皖南事变后,边区各年制定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日趋完善,其目的是为了摈弃过去“抓大头,瞅目标”的做法,按照中共和边区政府的政策使80%以上农民都能负担抗日经费,在征收方法上也有所改进,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农业统一累进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征收农业收益的方法,1943年曾在边区部分县区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深得试行县区农民的拥护。但由于涉及边区土地的重新丈量登记、土地产量等级的核定和常年产量评估等一些复杂的问题,使农业统一累进税只在少数县区推行,尽管如此,作为抗战时期的一次税制改革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总之,农业税的征收是一个与农民负担休戚相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以减轻农民负担,至今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我们探讨边区农业税收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天解决“三农”问题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原载《抗日战争研究》2005年第2期)
  ① 粮食局:《征收救国公粮总结》1945年5月,《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49页。
  ② 财政厅:《历年农业负担基本总结》1949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54页。
  ③ 财政厅:《历年农业负担基本总结》1949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54页。
  ④ 《毛泽东选集》卷5,东北书店1948年版,第777页。
  ⑤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4页。
  ⑥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12页。
  ⑦ 南汉宸:《在边府委员会关于财金物资工作报告提纲》1943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56页。
  ⑧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329页。
  ⑨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335页。
  ⑩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340页。
  (11)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7辑,第349页。
  (12)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47页。
  (13)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154页。
  (14)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第283页。
  (15) 边区财政厅农累税研究组:《农累税试行的检讨》1945年,《史料摘编·财政》第6编,第168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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