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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乡村妇女/三

黄正林


  三、边区妇女的婚姻
  抗战时期,边区妇女在婚姻中取得了一定的自由,婚姻生活得到了改善。1939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条例》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禁止早婚、重婚和纳妾,“结婚年龄,男子以满20岁,女子以满18岁为原则”;“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实行婚姻登记的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自愿离婚,都要向当地乡政府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条例》还保障了妇女在子女和财产上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规定,男女离婚前所生子女未满5岁,由女方抚养。已满5岁者,随父或随母须尊重子女意见,父母不得强迫;离婚后,女方未再结婚,无力维持生活时,归女方抚养之子女生活费,由男方继续负担,至满16岁为止;结婚前男女双方原有之财产及债务得各自处理,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经营,所得财产及所负债务得共同处理之;离婚后,女方未再结婚,因无职业财产或缺乏劳动力,不能维持生活者,男方须给予帮助。①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在离婚后有抚养子女和分割财产的权利。1944年修订时又增加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②《条例》保障了女子在婚姻中的自由和权利,对改变妇女在婚姻中完全处于被奴役的被动地位起了一定的作用。
  《婚姻条例》的颁布对改变边区妇女的婚姻状况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边区各级政府和妇联对《婚姻条例》的积极宣传,一般乡村妇女对婚姻法令有了相当的了解,懂得了婚姻自由在她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因而在婚姻问题上妇女反抗的事例也较多,安塞县二区五区五乡苗店子村13岁的李桂香,“她父亲请来媒人说媒卖她,但该女人不遵,反而将媒人拉到乡上要到乡政府去告。”③1943年马锡五公断封棒儿(封芝琴)婚姻上诉案在边区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流传至今,并搬上舞台和银幕,在边区青年女子要求婚姻自由方面具有典型性和象征性的意义。④案件的大致经过是:华池县温台区农民封彦贵为图钱财,将女儿封棒儿先后许给张金财之子、张宪炽之子和朱寿昌为妻,并都索取“礼钱”。封棒儿因与张伯儿自由恋爱,拒绝了父亲的买卖婚姻。张金财伙同族人深夜闯入封家把封棒儿抢走,给儿子完婚。封棒儿向陇东分区专员、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上诉,马锡五协同县政府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审理封棒儿婚姻案,分别判处封彦贵与张金财劳役和苦役,当众宣布封棒儿和张伯儿婚姻有效。⑤这一判决完全符合边区婚姻条例的精神,也为正确处理婚姻案件树立了典范。这些典型事例可以说明边区乡村青年男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过去的婚姻中,女子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只许丈夫“休妻”,妻子则没有发言权。现在不同了,女子在婚姻中有了一定的主动权,对男方不满意,可以拒绝结婚;对婚姻不满意,可以提出离婚。在一项关于边区婚姻问题的调查中显示,1940年以后,边区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1940年77件,1941年25件,1942年242件,1943年203件,1944年173件,1945年上半年133件。在离婚案中,95%以上是妇女提出的。绥德分区1942年判离婚案23件,全由女方提出;1944年,离婚案65件,其中62件由女方提出,占95.4%。⑥尽管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边区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比过去自由多了。
  ①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42页。
  ②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8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95页。
  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第468页。
  ④ 根据这一案件的原形,陕北民间艺人韩启祥编成陕北说书《刘巧儿团圆》;作家袁静写成剧本《刘巧儿告状》;新中国成立后,首都实验评剧团(后并入中国评剧院)将《刘巧儿告状》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后拍摄成电影,搬上银幕。
  ⑤ 《华池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5页。
  ⑥ 《边区的婚姻问题》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续集)》,第367、376—377页。
  

陕甘宁边区乡村的经济与社会/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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