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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第一次民主选举运动——1

雷云峰


  一、《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1937年5月12日,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讨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其内容是:
  (一)选举资格:“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①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犯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2、经法庭判决有罪剥夺公民权期限未满者。3、有神经病者。4、(1)项人的家属,但其家属如系革命者不在此列”。这里虽没明确规定“不分阶级”,但规定无“财产”的区别,已经包含了不分阶级的含义。
  (二)各级议会选举人与所选代表的比例:“一、乡代表会,每居民20人得选举代表1人。二、区议会,每居民50人得选举议员1人。三、县议会,每居民200人得选举议员1人。四,边区议会,每居民1500人得选举议员1人,其人数在法定半数以下的,得选举候补议员1人”。“各级选举得按照当选人数,选出1/3的候补议员,候补议员,出席议会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候补议员以得票的次多数充之。”
  条例规定:“乡长区长县长边区长官,边区法院院长由各级议会选举,但须得到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
  (三)实行候选人竞选:由“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加以任何阻止。”
  选举委员会主持各级选举、选举委员会由政府及各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人员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人民为合格,遇特别情形时,可由上级政府从别处调去”。“各级政府现任长官不得为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②。
  这个条例的突出特点表现在,普遍、直接、平等、不记名投票的原则上。
  普遍,是指选举资格,除了汉奸、判罪剥夺公民权和精神病患者以外,不分阶级和党派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范围比苏维埃时期广泛得多。这就是说,不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地主、富农、资本家,一切抗日党派和团体的人士,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直接,是指在选举的方式上,不再象苏维埃时代的间接选举,在选民开展了上述运动之后,还只是走到了乡市一级。现在各级的选举都是直接的,不经过中间选举环节,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代表、议员。这就保证了选举能反映绝大多数选民的意志。
  平等,是指只要是选民,不论什么阶级、党派、团体的人,都平等地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记名,足说选票上只填被选举人的姓名,不写选举人的姓名,以保障选民的选举完全自由及防止对选举人的打击、报复。它给选民的选举以法律保障。它的性质属资产阶级民主制。它对工农民主制度来说是一个让步,因为工农苏维埃民主只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地主、富农、资本家及共家属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陕甘宁边区这个选举条例中所作的这种让步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它给地主、富农、资本家以民主权利,目的是为了调动他们的抗日积极性,实行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以原陕甘宁苏维埃区域的让步,允许地主、富农、资本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换取国民党管辖区域里的工农大众的民主权利。当然,这是中共的目的和一个斗争过程,实际上,国民党所管辖的区域还没有象边区那样给工农大众以真正的民主。
  边区的选举制度在当时是全国最民主的一种选举制度,这也反映了陕甘宁边区是民主的抗日根据地这个本质特点。
  ①条例规定年满16岁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更多青年抗日积极性。
  ②以上引文见《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7年5月28日《新中华报》第3、4版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上):建立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1937年7月—1940年12月)/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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