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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四节 开展少数民族工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5

雷云峰


  五、贯彻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共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分析基础上的。马克思认为,宗教是有神论者对现实社会虚幻的歪曲反映,是贫困和愚昧的产物,“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然而宗教又是一种历史久远,影响广泛而又极其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它的产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与认识根源,它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这样一些特征,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马列主义揭示了民族宗教问题的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无产阶级政党正确解决民族宗教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当时,对于宗教还无条件谈消灭的问题,只能谈如何正确对待的问题:一是要保证人们信教自由和教民能开展正当的宗教活动;二是把教民引向正确的方向。当时,就是抗日与民主,在夺取政权之后,要着重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是提高教民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从而逐步认识宗教的本质,循序渐进,经过千百年的努力,才有条件开始谈论宗教的自然消亡问题。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步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和政策。所以,毛泽东说:“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它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①。陕甘宁边区在持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为全国做出了榜样。
  早在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曾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又说:“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允许其存在”②根据形势的变化,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瓦窑堡政治局会议上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原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随之有了一些改变。这种改变最初体现在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说:“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它的一切事情……。”“我们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③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其他少数民族及信仰其它宗教的汉族教徒。其目的,是为了团结各民族人民集中力量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近代以来,随着各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文化侵略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大批外国传教士涌入中国内地。19世纪70年代,基督教、天主教势力达到了陕北及甘宁一带,从庆阳到三边,从府谷到延安,到处都有西班牙、比利时,英国、美国的教堂和传教士。后来,外国宗教势力在边区境内迅猛发展。以延安桥儿沟天主教堂为首的天上教,在陕北教区内就有16处教堂,9处有总堂神甫,5万余教徒。在陕北,还有7处基督教福音堂,8处佛教会,10余座清真寺,数万教民。经过土地革命,外国传教士纷纷离去,教堂停止活动,但上述宗教的影响并未消失,而且帝国主义分子和国民党反动派还经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边区的活动。因此,陕甘宁边区党和政府在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就把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争取团结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一致抗日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使教民和非教民在政治上具有同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选举条例,还是施政纲领中都规定:边区人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障人民有思想信仰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同时,还规定了“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生产、经营与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④“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中国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⑤对分配给教会的土地不再收回,在土地未分配地区,对“宗教团体及庙院所占有之土地,以当地人民公意决定征购或不征购”。⑥八路军总司令部规定“不干涉俘虏的宗教信仰”。这些,都保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兑现。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实行,纠正了过去执行政策中一些左的作法,解除了不少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顾虑,使一些停顿多年的教会恢复了活动。如中华基督教浸礼会延长分会,牧师高宗峨重新整理教会工作,举行礼拜和分祈会,还发行基督教杂志。又如,陇东教会、庆阳三十里铺,天主教堂中的西班牙、阿根廷籍神甫一直在传教。教徒发展了200多人。这些说明,边区政府为贯彻执行中共的宗教政策已作了许多努力。
  然而,有些人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却不容易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因为在革命前教会确曾是剥削阶级压榨与麻醉人民的工具,有的宗教首领和封建军阀勾结起来,以强凌弱,强占土地,嚣张一时。如城川天主教堂不仅拥有大量土地,且拥有一支200多人的保安队。这里的天主教堂利用不平等条约,不仅攫取了伊克昭盟乌审,鄂托克两旗的大量白银和大片土地,而且,攫得蒙汉人民的土地15000余平方里,在其境内设教堂,总揽政教两权,并私设刑堂,胡作非为。又如延安基督教徒中有几个是当地最有势力的劣绅、官长,教会凭籍他们的势力勾结土匪、贩运军火、侵占地产,掠夺石油。教会势力与广大人民群众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包围中的陕甘宁边区,宗教也存在着被敌对势力利用与人民为敌的一面。1937年至1939年,在边区就破获了两起用宗教团体进行汉奸活动的案件。还有佛教会、一心会等组织假借神教名义,引诱落后群众帮助汉奸工作,如说什么“加入一心会、佛教会,日本来了能保障安居乐业;给日本当兵每月可得饷银30元”。叫人们“不要参加抗战”等;有的还发起修庙,宣传什么日本人来了神可阻挡等谬论,企图以威吓利诱使一些迷信思想深的群众脱离抗日战线,以帮助日本侵略者。鉴于上述情况,边区政府于1938年7月15日发出禁止佛教会一心会活动的布告。为唤醒迷信和无辜的人民,对这些披着宗教外衣在边区搞破坏的不法组织,严予取缔和制裁;对于那些遵法守纪的宗教人士则给予保护。如曾在延安、富县教堂任过职、革命后住到洛川的西班牙籍神甫安平静、薛中茂,他们于1940年致函曹力如秘书长,表示“愿在贵政府领导下团结合作”。边府即指示富县县长“应与取得友谊关系并加保护”。由于良莠并生,鱼龙混杂,有些人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识不够等种种原因,使一种社会现象掩盖了另一种社会现象,在工作上发生了一些“左”的失误。有人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声言“非消灭不可”。以致个别神甫的墓被掘,尤其在反奸运动中发生扩大化现象,伤害了一些宗教人士的感情,使部分宗教人士及教民怀疑中共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能长期坚持下去,从而对团结抗日产生了消极影响。针对上述问题,边区党和政府及时地采取了坚决措施。首先,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
  1944年11月7日,边区民政厅长刘景范征求批评意见与建议的座谈会,到会人士畅所欲言,有的人以切身经历,揭露日本侵略者监禁,宗教徒的凶毒暴戾行为,赞扬边区的光明;有的人列举教徒中参加革命英勇牺牲的许多事实及英、美国教友对八路军的援助,鼓励教友努力为边区建设;有的人帮助分析部分宗教人士怕政府的原因,认为是个别干部的错误造成的,不能与整个政府混同,正象宗教界中个别坏分子不能混同于整个宗教界一样,并一致表示教会要向共产党学习,对抗战作出贡献。通过民主交谈沟通了思想,取得了谅解,解除了疑虑。天主教代表在致边府主席信中盛赞宗教座谈会的民主精神“实为罕见”,“故……将前对政府之某些疑惧为之一扫,豁然开朗”,表示要各自坚守工作岗位,“为使边区人财两旺努力,并唤起各地数百万教胞为民族解放,打倒法西斯,赶日寇出中国,反对独裁,建立新中国而奋斗”⑦。
  其次,关心教民生活,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各种政策。如对教会财产、房屋、土地、决定视实际情况已用作医院、学校的不再变更,确被私人侵占的“准由该会具实呈报由政府场所属查核归还。”对年老无靠的桥儿沟天主教堂修女发动群众及学生帮他们找好石窑迁居,并时常关心其生活困难;解决了桥儿沟教堂的地租问题;对负担过重的教堂减免粮草任务;还给庆阳城里教堂贷粮两担;政府还派工帮助修理一些教堂,这样就具体地克服了缺点,纠正了失误,获得了广大神职人员和教民群众的信任。
  第三,严格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从1940年在延安修建起了清真食堂、清真寺之后,又相继建立了14所清真寺。此后,在盐池、定边盐业区也建起清真寺,每逢星期五或节日,都在清真寺作“主麻”和进行节日活动。
  边区的党和政府通过这些措施,落实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了广大的爱国教民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团结了广大的神职人员与教民,提高了他们的抗日的积极性。
  ①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合订本P993。
  ②《红色中华》1934年2月14日第2版。
  ③《六大以来》上764页。
  ④《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2月1日通过。
  ⑤《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
  ⑥《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1946年12月20日
  ⑦《解放日报》1944年11月20日。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上):建立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1937年7月—1940年12月)/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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