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著、史论 >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上)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第三章 第一节 争取外援,休养民力,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财经工作方针的提出与实行——2

雷云峰



  二、休养民力
  1.减免税收,建立税务机构。
  为了休养民力,恢复经济,边区政府基本上不征收工商税。仅于1937年开始在定边设税务局征收盐税与部分货物税。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后,在外援不可靠,财政支出浩大以及边区人民经济有所恢复的情况下,1939年边区第二次党代表大会确定了以“自力更生”为主的财政原则以后,才逐渐重视税收。如盐税,这是历代政府的重要税收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三边池盐每百斤征盐税4元。1936年红军西征解放了陕西的定边县和宁夏的盐池县,接收了三边盐池,取消了国民政府的盐税,因而边区盐价低廉而邻区盐价昂贵,使大批私盐贩运出境。1936年9月,苏区政府为了整理原有盐池,提高产盐数量,开始征收低廉的盐税与部分的蒙盐过境税。
  1937年—1940年边区征收盐税115874.50元。其中1937年1868.50元,1938年49847.50元,1939年20098.50元,1940年44060.00元。其它货物税、牲畜交易税、羊子税等税收很低。这个时期,边区税收处于初创时期,税收工作是在斗争中前进的。
  首先,要与顽固势力作斗争。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顽固势力逐渐封锁边区,使商业贸易受到阻碍,也使边区的主要税收一一出入境税的收入减少。顽固分子经常侵扰、破坏边境的税收机关(如关中、陇东),甚至化装成土匪杀害边区税收人员(如张家畔)。在这种情况下,边区的税收人员一方面对于顽固势力的进攻坚持开展武装反击,另一方面坚守岗位,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当时,税目很少,税务制度也不完善,尤其是没有统一各种税则、税制、造成各地税局自立章则、规程,自由变动税率、票照,税款收支无帐,无预算决算制度。加上税收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税务局仍附设于财政厅内,各县征收局中二科科长兼任局长,未设立税务所。绥德分区的税收,由八路军第359旅征收。税收人员业务水平极低,文盲占大多数。他们不识字、不会写票,不会算帐,不认识钞票真假,不认识税率表。有的税收会计甚至不会写字。因此,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如合水县月收税600余元,分局负责同志巡视1次,当月即增加到1700余元①。
  但是,这时的税收政策体现了休养民力的财经方针。税种、税目较少,税率也较低。主要是盐税与货物税,主要向运销出境、入境的货物征税。而税收又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据统计,边区的税收,1937年为1868.50元,1938年为13501元,1939年为29895.50元;1940年为77448元(以上均为券币),税收约占财政收入10%左右。②对促进边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这个时期,边区政府建立了一些税务机构,制定了一些税法,为以后边区税收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2.征募寒衣代金,减轻人民负担,开发其它财源。
  经过长期战争的摧残,到抗战开始时,边区的工商业仍很萧条。边区政府成立后,为扶持边区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对工商业只征收极少的捐税。到1939年下半年,在财政已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为解决前方战士寒衣问题,在延安市商民中募集寒衣代金10万元。1940年,边区政府在税务局长联席会议上,确定征收商业营业税,依纯利按一定比例征税,并确定,征收时先调查登记各商店的资本与纯利。但在执行中,因边区各商店的账目混乱,无法查清其纯利,使原订的营业税计划不能实行。到10月,边区仍以政治动员配合民主摊派,征募寒衣代金40万无。在募集中,由于边区商业已有较大发展及广大商民出于对抗战热忱,踊跃捐输,任务完成得很快,部分地区超额完成任务,实际募集427705.29元。
  边区财政的其它收入,有公营企业收入、罚款、没收、土地征收入等。1937年10月至1938年12月共收入203605.85元,占财政总收入14.2%,1939年收入138276.65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1%,1940年收入1010978.30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0.4%
  3.合理解决粮草被服的供应,减轻农民负担。
  边区政府在休养民力方针指导下,采取两种形式解决军队与公务人员(包括公办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的学员)的粮食供应问题一是征收救国公粮;二是政府拨款采购粮食。采购粮食分两种,一种是给分区、县、区、乡以至村摊派任务、向地主、富农、中农以官价购买;另一种是在西安、洛川按市价采购。马草不向农民征收,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采购。
  1937—1940年这4年中,除个别地区在某一时期内曾发生过粮食困难外,边区的全部粮食征收与供应工作,都进行得较顺利,在抗日的宣传鼓动下,农民群众也乐于承受交纳公粮的任务。
  1937年8月1日,边区党委作出《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定》,确定征收10000石公粮。10月,边区政府公布了《救国公粮征收条例》,及其附则,1938年11月和1940年12月又先后发布了《征收五万石救国公粮的训令》和《征收九万石救国公粮致各专员县长的指示信》,分别对征收救国公粮的对象、原则、任务、办法等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对象,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除抗日军人家属及因灾荒经政府查明豁免者外,均须交纳救国公粮”。关于征收原则,边区政府规定:“在统一累进税的原则下,粮多者多出,少者少出,较少或有特殊情况者免出。”以户为单位,以全家每年秋收后人均实际收获量为征收计算标准。
  1937年规定:每人全年收入粮300斤以下的免征。300—450斤的征收1%。451—750斤征收2%,751—1050斤的征收3%,1051—1500斤的征4%。1501斤以上的征收5%。佃户按以上规定减半征收,依靠出租土地生活的地主,每人每年收租粮在300斤以下的征收1%,300斤以上的按以上规定加倍征收。孤寡老弱病残等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土地的,除少数外,一般不当作地主看待。每家的实际收获量由各家自报,经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和乡政府审校后,即行征收。计算收获量及征收救国公粮数量,以谷子为标准,谷子l斗折:麦子4升,包谷1斗5升,黑豆黄豆1斗2升,小豆绿豆曼豆豌豆6升,糜子1斗,荞麦1斗5升,高梁1斗5升。其它粮食按实际情况折算。征收结束后,经查出没有缴纳又无免征证的,按应缴纳数加倍征收。呈报不实,以多报少,其少报部分加倍补征。
  1938年规定:每人全年收入粮食350斤以下的免征,351—500斤的征收1%,501—650斤的征2%,651—800斤的征3%,801—950斤的征4%,951—1100斤的征5%,1101—1300斤的征6%,1300斤以上的征7%。
  1939年,1940年基本未变。
  对于征粮工作,边区党政领导机关要求各级党组织、政府及民众团体、各驻军的政治机关,都应采取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耐心的宣传教育,使人民懂得交纳救国公粮保证军队和公务人员的给养,便是保卫边区、保障人民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自觉地牺牲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才能保障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同时,救国公粮数量有限,人民也能负担起。
  关于征粮的组织,边区政府规定,各县在县长领导下成立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县第一科科长为主任,另选对征收工作熟悉的人员4—8人为委员,区设征收委员会,由区长兼征收主任,另设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救国公粮的全部征收工作。
  边区政府还规定:由于天灾(雹灾、旱灾、火灾、虫灾等)或其它原因,没有收获及收获很少确实不能交纳公粮的,由乡政府报区政府查实,转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交公粮。交纳的公粮必须晒干扬净,不得掺土沙糠秕,否则应受制裁。粮食必须交仓库或乡政府,仅认交而未集中的不能算数。要反对强迫命令,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1937—1940年,边区救国公粮的征收任务每年都超额完成。据统计:1937年计划征收10000石,完成13859石;1938年计划征收10000石,完成了15927石;1939年计划征收50000石,完成52250石;1940年计划征收90000石,完成了97354石。③
  虽然边区每年救国公粮的计划与实际征收数都有所增加,但由于边区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较快,所以农民的负担是较轻的,以下这个统计④表即可说明:
  当时农民说:交这些公粮“不算什么,一家打上十几或几十担粮,过去给地主纳租,将近去掉一半,还有许多苛捐杂税,现在只交上石数或几斗公粮算什么?”⑤
  但是,边区在公粮的征收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边区政府虽然每年规定了征收标准,但有的县各自为政,自定征收标准。如1939年延安县自定条例规定:每人每年收获量在350斤以下免征,351—400斤收1%,401—500斤收5%,500斤以上每增加100斤加收1%,直到2401至2500斤收25%为止,志丹县条例规定:每人每年收获量350—400斤收5%,401—450斤收6%,451—500斤收7%,501—850斤之间,每增加50斤,加收1%,851—900斤收18%,901—950斤收21%,951—1000斤收25%,1000斤以上收30%。还有个别地方,虽没有成文规定,但也有不同的征收标准。例如,同是1500斤(每人每年收获量)有的收7.5%,有的收20%,还有1000斤收30%而480斤收23%的。
  而且,不论边区政府或各县的条例怎样规定,到了征收公粮时,各地忽视条例规定。边区政府下达救国公粮征收任务,不是根据各分区、各县的人口、收获量,按条例规定标准分配,而是根据需要收的公粮数,按县估计分配。而各地又以同样方式、县向各区一摊,区向各乡一摊。1937年、1938年,各乡在征收时,有的实行“欢迎”交纳,有的采取“抓大头,瞅目标”,有的由乡干部估定出各户应交纳数,提到群众大会上报告一下,就要求交纳,叫做“宣传估定”。“宣传”不听就“斗争”,“斗争”无效就交政府强制执行,叫做“政治动员与政府法令相配合。”1939年,边区政府总结以往的征收经验,认为过去犯了平均摊派的错误,于是严令“不应征收的应免征,应当征收的必须按照规定之累进数征收”,“欢迎”的方式应予纠正之”,但各地仍各行其是。后来,有的地方又实行“富有者多出,次有者少出,穷人不出”的原则,负担偏重在少数富有者身上。并认为这就是“合理负担”,结果出现了“收粮的数量要多,出粮的人家要少”的倾向。如1939年应征粮户数占总户数的比率是:延安27.1%,安定,26.4%,安塞34.2%,盐池15.6%,华池31.1%,甘泉,87.2%,固临75%,延川68.6%。这些县都是经过土地革命的,贫富悬殊不大,而应征粮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却相差达3倍以上,这样,就造成了县与县、区与区、乡与乡、户与户之间的负担明显的不平衡、不合理现象。⑥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一,要按条例实行累进征收,必须把农民的土地面积、收获量调查清楚,才能以此为基础分配征粮任务。但当时区、乡干部的力量很难作到。第二,当时区、乡干部的文化程度很低,许多人对条例中的“累进”、“免征”等尚搞不清楚。加上土地革命时期对地主、富农过“左”的税收政策未能完全澄清。于是就根据分配的征粮任务,去“宣传估定”、“欢迎”、去“抓大头、瞅目标”,觉得这是简单易行的办法,能及时完成任务。
  另外,粮食管理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存在着徇私舞弊、贪污、盗窃、霉烂公粮等问题。
  边区政府采购粮食,是在救国公粮不能保证机关部队学校人员供给的情况下进行的。
  ①②参见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③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④参见:《边区财政厅研究室1948年编制表》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⑤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
  ⑥参见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上):建立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1937年7月—1940年12月)/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