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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边区工业的初创/第三节 手工业合作社的起步/一

黄正林


  一、手工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及合作社法规
  手工业合作社是在抗日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础上,人民大众联合起来的经济实体,它是以群众集股或做份子形成的,是在边区各级政府领导下的一种合作制经济,“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①所以,其性质是集体经济。1937年至1940年是边区手工业合作社的起步阶段,一方面,边区手工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基本形成,另一方面,各种关于手工业合作社的法规也相继颁布。
  边区的手工业合作社大体有三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群众集资加工生产,即出股金的社员不参加生产,参加生产的社员不出股金的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占边区手工业合作社的20%;一种是资本、劳动力都出自社员,即社员自己凑集资金,又自己参加工作,大约占边区手工业合作社的10%;一种是前两种的混合形式,部分社员既出股金又参加生产,但资金的十分之九为非参加生产的社员所凑集,这种合作社是边区手工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约占70%。②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机制,1939年边区政府颁布了《各抗日根据地合作社暂行条例示范草案》,这是一个针对根据地各种类型(包括消费、生产、信用、运输等)合作社制定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合作社的类型、合作社的设立程序、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社股及股票、盈余的分配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与会议。③《无限责任延安县城区工人制鞋生产合作社章程》(1939年)是边区比较完备的行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该《章程》由总则、社员、社股、组织、业务、结算、附则七章构成。总则反映了合作社的名称,即无限责任延安县城区工人制鞋生产合作社以及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性质、业务范围和地址。关于社员资格的取得,章程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年满20岁,无恶劣嗜好,并具有制鞋技能或劳力而愿共同工作者,不分男女及文化程度”,都可成为社员。关于社股,“每股金额定为法币1元,每一社员至少认1股,人社后得随时添认,但至多每人所认之总股数,不得超过本社社股总额的20%。”“本社股票为记名式,不得抵押、出让或以之担保债务。”关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织之,每一社员仅有一表决权,大会闭幕时由社务会代表之,社务会由理事、监事联合组织之。”“本社设理事5人,组织理事会,执行本社社务、业务;设监事3人,监察本社社务、业务。”理事、监事均由社员大会选出,任期均为1年,可连选连任。章程还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各种会议及会议召集期限。关于合作社的业务,章程规定:合作社的资金由五部分组成,即股金、提倡股金、借人款、存款和公积金。主要业务是制鞋、提高制鞋的技术和制鞋的其他业务。关于结算,章程规定每半年决算一次,由理事会编制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业务报告书及盈余分配方案,并由监事会审查后报告社员大会。盈余分配的比例是20%作公积金,10%作公益金,10%作理事、经理、会计、司库、管理员及事务员的奖金,20%作股本红利,40%作社员分配金。④
  1940年,边区建设厅还颁布了《生产合作社组织办法纲要》,主要规定了纺织和其他生产合作社的组织规范。第一,关于纺织合作社的规定是:(一)纺织生产合作社是要乡村妇女利用时间,进行有组织的纺织生产。(二)纺织合作社以乡为单位,每乡组织一社,凡居住在同一乡的妇女,不论老少,只要会纺纱或愿意学习纺纱、织布,都可以参加纺织合作社;把参加合作社的妇女按照自然村编成小组,并选出小组长1人。(三)以乡为单位召开组长会议,推选理事3人、监事3人,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管理和监察合作社的一切事务。(四)参加纺织合作社的社员,每人最低交社股一股,每股5角。(五)生产合作社的股金,一部分用来购买棉花、纺车、羊毛供给社员生产,一部分作为准备金,以便随时给社员解决与纺织有关的困难。(六)社员从事生产如有困难,可申请合作社借用,但超过1元就得按月生息,取最低利息,最高不得超过2分。(七)社员生产的毛线或棉纱,除自用外,一律交回合作社,不得向外出售;(八)每县有两个纺织合作社成立,开始纺纱后,就应联合起来,进行织布生产。(九)每个纺织合作社要选派身体健康而又聪明的男女到边区纺织工厂学习织布,学成后回本县纺织生产联合社织布。第二,关于打盐、挖药、制粉、挖煤、造粉笔、榨油、烧瓷等生产合作社的规定是:(一)各种合作社的组织不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要按社员及出产原料地分布情形灵活处理。(二)有以上技术、原料和诚心合作的人可以认股入社。(三)每一社员至少认交一股,每股1元。第三,规定了生产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和社员的权利。生产合作社盈余分配除提出10%为公益金、40%为公积金外,其余按劳动量和股金比例分配;参加任何一种生产合作社的工人均为社员,可享受社员的权利,不得实行雇佣制度。⑤边区在颁布的棉毛纺织办法中也主张把分散的家庭妇女组织在合作社里进行生产:“为求得纺纱工作有组织进行起见,应采用合作社组织形式,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将愿意参加之纺纱妇女由三人至十人编成小组,每组推组长一人,再按乡或行政村集合小组长推举三人至五人为理事,设理事主任一人,负该乡或该行政村纺纱之管理、销售、原料、工具及困难问题之解决等责任。”“纺纱合作社以个别生产、集合销售为原则”。⑥
  从以上几个合作社法规看出,第一,边区的合作社是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生产合作社以发展边区的手工业为主要方向,以家庭纺织业为主,也就是以合作社的形式把边区的家庭纺织业组织起来。第二,边区的合作社采用股份制形式,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凡是合作社的社员,至少得认交一股,也就是说向合作社交纳股金是成为合作社社员的必要条件。第三,体现了边区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规定参加合作社的工人享有社员的权利,与合作社不是雇佣关系。边区只是利用合作社的形式,把分散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来,使他们逐步走上集体化生产的道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民主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与苏维埃时期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某种承传以及新民主主义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
  ①《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32页。
  ②伯森:《延安南区合作社纺织社实行分红制工资的经验》,《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215—216页。
  ③黄正林:《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④《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534—539页。
  ⑤《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542—543页。
  ⑥《史料摘编·工业交通》第3编,第542—544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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