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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边区商业的初步建立/第三节 消费合作社的建立/一

黄正林


  一、苏维埃时期的消费合作社
  土地革命时期,陕甘苏区就开始举办消费合作社。1935年,中央红军到陕甘根据地后,为了度过困难时期,中共中央国民经济部号召党政军各机关人员组织合作社,集资股金2000余元(法币)。1936年1月,苏区召开了省、县级国民经济部长联席会议,讨论了合作社组织办法,要求各县普遍建立合作社。会后,各县、区、乡都先后建立了合作社。但是,由于根据地尚处在战争状态下,一些刚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就遭到了破坏。西安事变后,内战基本结束,陕北省派出了专门工作组建立了一些合作社。1937年,苏区有消费合作社142个,社员57847人,股金55525元,公积金3594元,销售额26万余元。①1937年3月中央国民经济部做出了《扩大合作社营业的决定》,指出合作社应做的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收买绒毛药材,送交贸易总局。(二)收买给养方面的必需品包括:米、麦、养面、猪、羊、鸡、鸡蛋、油、菜等,一部分留给本地机关,一部分送到延安中央国民经济部。(三)发动群众驮盐,卖给贸易总局出口。②从这个决定的内容来看,苏区时期的消费合作社是政府经济部门的附庸,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政府机关采买粮食和肉食品、帮助贸易机关采买土产品。因此,苏维埃时期的消费合作社具有政府强行摊派、官办的特点。合作社成为为政府服务的机构,合作社的一切事物都由政府来包办,这些特征对抗战时期边区的合作社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①建设厅:《抗战以来边区合作社发展概况》1942年5月18日,《史料摘编·互助合作》第7编,第131页。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第22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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