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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边区财政与税收的创立/第一节 边区财政与税务的草创/一

黄正林

    
  一、苏维埃时期陕甘宁根据地的财政来源
  税收是国家政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但是,在苏维埃时期,陕甘宁根据地的中共政权宣布“把一切工商业的捐税完全取消,甚至于连‘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①为什么要免去一切税收?免去税收后苏维埃政权财政依靠什么来维持?1935年11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的《训令》回答了这个问题。《训令》指出:“苏维埃的财政来源,根本和地主资产阶级不同,他们把负担加在劳动者身上,我们要把负担主要加在剥削阶级身上。在革命战争时代,我们的财政来源,最大部分应该是夺取敌人资财与对于剥削阶级(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反动分子、富农、大商人等)的没收与征发。因此,红军游击队,每一战争必须注意于敌人及剥削阶级的资财之夺取与征集。”②可见,罚没“剥削阶级”与“反动分子”的资财是苏区的主要财政来源。
  1935年11月,西北办事处核准颁发了《没收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没收的标准是:反动政府所有的公共财产、日本帝国主义所有的工厂企业教堂及其他一切财产,对于“(一)专靠收租或放债为生,而自己不劳动的地主与高利贷者。(二)勾结反动官厅军队,包办诉讼,包抽捐税的绅士,与身任反动区长,或等于区长以上的职务,平素压迫群众,而为群众所痛恨者。(三)曾主使压迫群众革命斗争,为群众所痛恨,或逮捕和杀过革命群众,与领导过反动武装抵抗红军者。(四)在反动政府机关任主要职务的官僚,与在白军中任高级长官者。(五)阴谋反革命活动,企图危害苏维埃政权,经肃反机关证实没收其财产者。”对于商人兼地主,“只没收其地主部分的财产,不没收其商店。”《条例》规定苏维埃政府和红军都有没收的权力,并规定按照一定的“手续”执行没收,“凡是苏维埃政府决定没收之财产,须先由政府派人标封,然后发动群众,由政府前往没收,没收时,财政部没征科必须派人参加。”红军在执行没收时,对没收对象事先向当地群众二人以上进行调查,经连队指导员审查,团政治机关批准才可执行。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方,没收权归政权机关,红军只有调查和帮助进行没收工作的权利,“不得直接行使批准或执行之权。”关于没收品的处理,《条例》规定没收的物品可以拍卖成为现金、军用品、机关部队用品、各种货币、生金银等,属地方政府没收的上缴当地金库,属红军没收的应解交团以上的没征科。除此之外的财物应尽量发给当地群众。③《没收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没收“剥削阶级”财产的严格程序,但这只是一种政策上的表达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偏离政策的“过火”行为,一些非“剥削阶级”的财产也被没收。1936年3月18日,红军东征过程中,红一方面军曾经没收富农4家,中农3家,同时违反中共对商人的政策,致使1名商人自杀。④盐池县“复盛兴”杂货铺掌柜杨顺开设的“顺记毡坊”在1936年红军西征后,杨顺被打成土豪,“顺记毡坊”也随之停办。⑤在定边红军为了筹集粮款,采取极“左”政策,不仅没收地主,而且对商人兼地主的一同没收(中央的政策是只没收地主部分),“致使商人怀疑、恐慌以至携家逃跑”。⑥在土地方面,红军西征中,在进行地方工作时,“没有详细调查彻底了解当地情形,以为有地二百亩,雇长工二名,羊二百只、牛驴各三四头,即进行没收,以致侵犯了富农甚至中农利益。庆阳之曲子区没收有三十多家是富农和少数中农。”⑦因此,苏区的没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苏区在一段时期内商业、手工业萎缩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没收中所出现的这种极“左”的做法,引起了中共主要领导人的警觉。1936年8月18日,毛泽东、周恩来、彭德怀、杨尚昆、林伯渠联名发出了《军委关于筹款的训令》,指出了筹款必须注意的六个方面:一是要执行阶级路线,不可没收富农甚至中农的财产;二是筹款必须注意经济政策,不可没收商店;三是必须使苏区的本位币苏票流通;四是筹款工作要地方政府搞,军队协助,不要由军队包办;五是财政会计必须统一,以便通盘筹划,集中支配,平衡地保证各部队的给养;六是进行没收时,注意搜集物品(如布匹等),以解决物质上的需要。⑧《训令》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在没收中的无序行为。
  除了没收“剥削阶级”的财产外,苏区还有一些财政来源的渠道,作为一种补充形式。一是发动苏区群众“欢迎”。⑨“欢迎”的物品主要有粮食、蔬菜、肉类等。其方式主要是通过中共在苏区建立的基层乡村政权对民众的社会动员来实现。二是苏区消费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其他工业的收入,⑩这只是苏维埃时期财政来源很少的一部分。三是靠同盟伙伴的资助。1936年中共和张学良、杨虎城三方达成秘密协议后,张学良对中共和红军在物资和经费上给予很大的帮助。(11)
  同时,根据地也开始征收盐税,解决了财政的极小部分。1936年6月红军西征解放了盛产食盐的定边、盐池县。7月,中共中央国民经济部部长毛泽民到定边、盐池接管了一些盐池,“当时盐税曾免了一个时期,其后,因为下列几种关系,又开始税收:一是盐税免征时,边区盐价低廉而邻区盐价昂贵,于是大批私盐贩运出境,因此增加税收。二是为了增加产盐数量,以便整理原有盐池。三是提高盐价,改善盐民生活。”于是从1936年9月开始征收盐税,先由贸易局征收,后归税局征收。税率是驴一驮(150斤)征洋(银元)1元,骡、马、牛一驮(200斤)征洋1.5元,骆驼一驮(300斤)征洋2元。1936年共征盐税20774元,占财政收入的1.77%。(12)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国内出现了和平的趋势,中共开始逐步改变没收“剥削阶级”财产的政策。1937年2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在给国民党的四项保证中明确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但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在国民政府负担中共和红军经费的基础上实现的。2月5日,毛泽东致电周恩来,要求国民政府有关当局拨给经费,他说“不打土豪又不给钱是不能生活的”。(13)3月13日,毛泽东致电周恩来、叶剑英,要求国民党西安行营“补助20万元伙食费,否则不得不打土豪”。(14)可见,中共在放弃没收“剥削阶级”财产政策的过程中,以“停止打土豪”为筹码,逐步取得了国民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此后,直到皖南事变前夕,边区的财政主要由国民政府供给。
  ①《红色中华》1935年12月1日。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页。
  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4—8页。
  ④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第79—80页。
  ⑤《盐池县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8月,第68页。
  ⑥《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页。
  ⑦《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143—144页。
  ⑧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第88页。
  ⑨“欢迎”是陕甘群众对劳军的另外一种解释。在苏区,当群众将慰劳品送给红军时,红军为了表示感谢,说“欢迎、欢迎”。于是,“欢迎”就成为群众劳军、给红军送慰问品的代名词。
  ⑩中央国民经济部:《一年半来国民经济工作的总结报告(1935年11月—1937年5月)》,1937年5月28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85页;《边区政府的组织与建设》,《新中华报》1937年6月16—29日。
  (11)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第91—96页。
  (12)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陕甘宁边区部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2—33页。
  (13)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第98页。
  (14)顾龙生:《毛泽东经济年谱》,第99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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