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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边区财政与税收的创立/第三节 工商税的征收/一

黄正林

 
  一、货物税的税目、税率变化
  在皖南事变前,边区工商税主要是征收货物税。1937年秋,边区政府在张家畔、定边设立税务局,开始征收盐税和部分货物税。抗战初期,边区没有颁布专门的货物税法规,最初把货物税当做地方税来征收,根据《陕甘宁边区地方税收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边区征收的货物税有六种:即盐税、烟草税、牲畜税、皮毛税、甘草税、粮食斗佣。①1939年3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税收条例》规定货物税七项:食盐、皮毛、烟酒、牲畜、甘草、特产、斗佣。各种货物的税率是:食盐,骆驼每驮征收法币(下同)4元,牛、马、骡每驮征收3元,驴子每驮征收2元,车辆以载驴驮若干计算;皮毛,黑老羊皮每百斤征收2元5角,白老羊皮每百斤征收3元,白二毛羊皮每张征收1角,黑二毛皮每张征收8分,骡、马、驴、骆驼等皮每张征收3角,牛皮每张征收4角,狐皮每张征收8角,白羊毛每百斤征收2元5角,黑羊毛每百斤征收2元,羊绒每百斤征收4元,驼毛每百斤征收5元;烟酒,纸烟以10小支为一匣,上等征收2分5厘,中等征收2分,下等征收1分5厘,水烟以每10片一包,上等征收法币1角5分,中等征收法币1角,下等征收法币2分,酒每百斤征收法币3元,大瓶每瓶征收5分,小瓶征收3分;牲畜,羊、牛、驴在内地买卖及入口不收税,出口则征税,每元征收1角,马、骡、骆驼买卖每元征收5分;甘草,每百斤征收1元;斗佣,粮食每百斤征收5分,由卖主出。②这个税收条例的特点是:(一)征税的税目少;(二)税率比较低;(三)保护和鼓励边区畜牧业的发展。
  1939年后,不论中国的抗战形势还是国共关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应付困难局面的到来,党和政府不仅采取措施发展经济,而且采取措施扩大财源。增加税收就是扩大财源的一个主要方面。为此,1940年1月,边区党委、政府和财政厅发出联合训令,决定从当年1月起增加税收。为什么要增加税收?训令解释说:
  第一,因为法币跌价,物品涨价,使政府经费支出已经增加了,而收入又没有增加,不能不发生财政困难,而妨害抗战与建设各项工作。因此,在税收上酌量增加,才符合政府收支的平衡。
  第二,因为边区过去的税率很低,并且有许多东西没有收税,所以近来法币便一天一天的向边区流进;而边区的牲畜、皮毛、甘草便一天一天的向外流出。这样,囤法币的就受损,囤货物的就沾益,为调节这一不公平起见,也得加起税来。
  第三,因为近三年来边区的经济已向前发展了,商人都获了利,农民中也有的富裕了,他们可以拿出长钱交给政府,政府多做些经济建设工作,去帮助贫苦的农民开展经济,以改善他们的生活。
  第四,最主要的,还是由于政府的经费支出增加了。这无论是保卫边区河防的军费、文化建设费、经济建设费、卫生建设费等等,均比以前增加了,所以收入也必须增加。而边区人民的生活又有了普遍的改善,可以而且应当拿出长钱帮助政府,保证政府最低限度的经费需要。政府才可能更多的去进行各种有利于抗战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建设工作,人民才能获得将来更大更多的福利。③
  在这个训令发出前,边区已经为增加税收做好了准备工作,这就是1939年12月28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和以前的条例相比,该条例有两个主要的变化。一是增加了税目。凡在边区内所产之盐或由边区以外运销入境之食盐,均须征收盐税;凡边区内地所产之牲畜、皮毛、药材、蜂蜜、油类等,贩运出边区以外者,征收出境税;凡由边区外运入之烟酒及迷信品,征收入境税。二是提高了税率。盐税以驮为单位,骆驼每驮征收法币(下同)6元,牛、马、骡每驮征收4元5角,驴子每驮征收3元,车辆以载驴驮计算。出境税以从价10%为原则,具体规定:牲畜出境税每元征收1角;皮毛出境税每百斤征收8元,白羊毛每百斤征收5元,黑羊毛每百斤征收4元,骆驼毛每百斤征收15元,白老羊皮每百斤征收12元,黑老羊皮每百斤征收10元,白二毛皮每张征收5角,黑二毛皮每张征收2角,牛皮每张征收1元,骡、马、骆驼皮每张征收6角,狐皮每张征收2元,狼皮每张征收1元,豹皮、扫雪皮每张征收4元,杂皮每张从价征收10%。甘草甲等每百斤征收5元,乙等每百斤征收4元,丙等每百斤3元,其他药材从价征收10%。动植物油出境税每百斤征收10元,蜂蜜从价征收10%。入境税烟草从价征收10%,酒类从价征收20%,迷信品从价征收30%。④由此可以看出,边区税率调整的幅度是很大的,特别是对奢侈品、迷信品采取高税政策。该条例的不足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各种货物的起征价或量,形成税收工作的困难,使“在上税方面形成搞生意的形式,比如脚户来上税,对于货价没有具体的规定,应该上多少就上多少,而且脚户提出一个价,我们税局提出一个价,互相加减。”⑤
  由于税率的增加,也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抵触,一些地方政府提出降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1940年5月30日,边区政府颁布了新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这是边区颁布的第一个货物税条例,主要特点是:第一,扩大了货物税的征收范围。规定食盐、皮毛、药材征收产地税,烟酒、迷信品征收消费税。同时规定,除了这五种货物外,“边区政府如认为其他货物有征税之必要者,得随时以命令征收之”,实际是扩大了货物税的征收范围。第二,规定了税则。食盐以驮为单位征收产地税,皮毛、药材按从价百分比征收产地税,入境烟酒、迷信品按从价百分比征收消费税。第三,调整了货物税的税率。食盐征收单位和税率没有变化;皮毛从价5%征收,比前条例降低了一半;药材从价5%征收,比前条例降低了一半;酒从价10%征收,比前条例降低了一半;迷信品税率不变。第四,明确规定了免征货物税的范围。毛绒数量不满50斤、老羊皮不满20张、二毛皮不满10张、大兽皮(如马、牛、驴、骡、骆驼皮)和其他杂皮不满5张、甘草不满50斤、细药不满1斤、粗药不满5斤、纸烟不满1条、水烟不满10包、酒品不满10斤、香不满10把、表不满1箱、鞭炮不满千个、火炮不满百个、建千(一种迷信用品)不满5块、烧纸不满2丁,在以上范围内而且为自用者免征货物税。第五,规定了过境物品查验手续费。食盐以驮为单位,征收与产地税同样的税收,皮毛、药材从价征收2%的过境税,烟酒从价征收4%的过境税,迷信品征收12%的过境税。以上物品如果自用,而且在免税范围内可以享受免税。⑥从以上内容来看,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货物税条例,克服了以前税收条例中无法操作的弊端,表现出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该条例既考虑到增加税收,也照顾到了边区群众的习俗和生活需求。
  ①《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33页。
  ②《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37—238页。
  ③《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53—254页。
  ④《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244—245页。
  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册,第314页。
  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2辑,第109—113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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