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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抗日战争后期边区的农业(上)/第一节 减租减息运动/一

黄正林


  一、边区的土地关系及相关政策
  陕甘宁边区是在苏维埃政权的基础上建立和扩大起来的,因此,边区的土地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地区,一种是进行过土地分配,一种是未进行土地分配。
  进行过土地分配的地区是在十年内战期间经历了土地革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这类地区占边区的大部分,主要是陇东分区的环县、华池、曲子县的大部分地区;关中分区有三分之一的地区,包括赤水、新正、新宁、淳耀各一部分乡村;延属分区的延安、子长、甘泉、志丹、葭县、固临、延长、延川、安定、安塞和鄜县的大升号区;三边分区的定边、盐池、靖边、吴旗等地的大部分地区;绥德分区的清涧、吴堡和绥德县的部分区乡。这些地区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类地区估计有土地九百余万亩,人口86万余人。①因此表现在土地租佃关系上,只是一些鳏寡孤独及抗属因无劳力而出租少量的土地,一些劳动力有余的中农、富农租种了这些土地。如吴堡县五区有174户出租土地,其中贫农占50.2%,中农占28%,富农占15%,其他占8.6%。这种租佃关系“可以说是以主佃合作的方式来达到经济更加发展与增加抗战力量的目的”。②从阶级关系上来看,经过土地革命地区的阶级关系是“两头小中间大的形式,土地革命两头的阶级消灭了,地主、雇农没有了。哪一层最大呢?就是中农阶层。原来中农未动,加上被打击过的地主下降为中农,富农也有变为中农,土地革命把阶级关系变成这样子。”因此,在经历了土地革命的地区,主要的土地问题,不是减租减息的问题,而是“地界”、“地权”的问题了。③
  边区未经分配土地的地区是在国内和平出现后,在统一战线的环境下形成的。边区经历过土地革命的地区主要在比较荒僻的农村,而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大部分是土地比较肥沃,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以人口计算,边区未分配土地的地区人口占边区总人口的半数;以面积计算,未分配土地的地区占边区总面积约40%。根据1942年西北局组织部部长联席会议的调查,在边区的213个区中未分配土地的有81个区,占38%;1238个乡中未分配土地的有468个乡,占37.8%。④未经过分配土地的地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进行过土地革命的地区,是抗战爆发后建立起来的统一战线区,如警备区(中共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后,绥德分区辖区)、陇东分区的镇原、庆阳、合水三县。一是经历了土地革命,也建立过苏维埃政权,因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中共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而未分配地主的土地或土地分配不彻底。如关中分区新正、新宁、赤水等县的一部分乡村,陇东分区曲子县的一部分乡村就属于这种情形。在这些地方,“当时地主多不来装租子,有的是三年未装,有的甚至四五年不装,也有断断续续装的,但仅系少数。”⑤
  在未经过土地分配的地区,由于存在着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是不均衡的,它的“阶级关系是宝塔式的,人数越多的阶层土地越少”,⑥即地主、富农人数少,却控制着乡村大量的土地。镇原县全县有5448户,38311人,耕地面积385410亩,户均耕地70.7亩,人均耕地10亩。其中地主544户,4833人(占总人口12.6%),占有土地113024亩(占总耕地29.3%),每人平均23.3亩;佃户1528户,9336人(占总人口24.3%),占有土地3135亩(占总耕地0.8%),每人平均土地0.3亩,租入土地117814亩。⑦该县的个别乡村土地更加高度集中,如五区四乡有土地13069亩,两家地主就有7400亩,占全乡土地总量的56.6%;⑧庆阳驿马关大地主钱若浒有土地40顷,自种约4顷,其余出租给22家佃户。⑨绥德辛店区延家岔乡有232户居民,耕地2923垧,而延家岔村的14家地主就占有土地1394垧,占全乡土地的48%,占全村土地的83%;而延家岔的56户中贫农仅有土地302垧,占全村土地的17%,每人平均占有土地不足1垧。⑩绥德县双湖峪九乡有7户地主,占全乡总户数的3.2%,却占有全乡土地的33%;党家沟有3户地主,占全乡总户数的3%,却占有全乡土地的34.5%;米脂县印斗乡九保有6户地主,占全保户数的12%,却占有全保土地的63.7%;二保有7户地主,占全保户数的12%,却占有全保土地的59.5%。(11)在关中分区,同宜耀(边区新组建的县)全县2989户,耕地60423亩,地主占有其中的71%;全县80%以上的农户都是佃农。赤水县三区498户,29677亩(原资料为30266亩,和下文各阶层占有土地总数不符——引者注),3户地主就占有8380亩,占全乡耕地的28.2%,户均耕地2793亩;中农117户,占有9614亩,占全乡耕地32.4%,户均耕地82.2亩;贫农376户,有地11683亩,占全乡耕地的39.4%。(12)即占有户口0.6%的地主,却占有全乡耕地的28.2%,而占有全乡户口75.5%的贫农,仅占全乡耕地的39.4%。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边区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地主土地所有制普遍存在。
  对于不同种类的土地关系,边区在执行土地政策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第一,在土地彻底分配了的地区,土地关系主要表现为地权纠纷,即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原来地主之间的地权纠纷问题。在这类地区,根据边区的土地法令,保护农民既得利益,同时,“对归来的地主绅士,在政治上享受了边区公民应有的平等自由,在经济上政府同样地帮助他们,没有地种的给以土地,没有住所的给以窑房,使他们安居乐业。”(13)第二,土地分配不彻底的地区,主要问题是地主抵赖收回土地,或骗收租子。对于这类问题,边区的政策是保障农民的既得利益,地权归农民所有,并按照有关政策照顾地主的生活。对于地主多年未收租子的土地,根据有关法令确定地权归农民所有。第三,对于未分配土地的地区,承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实行减租减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热忱和参加抗日斗争的积极性,同时,要求农民交租交息,照顾地主利益。
  ①《陕甘宁边区的土地问题》,《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4页。
  ②《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情形》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3页。
  ③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0页。
  ④《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内部资料,1994年版,第218页。
  ⑤《关中分区的地权问题与租佃问题》1946年9月10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2页。
  ⑥贾拓夫:《关于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0页。
  ⑦镇原县志编辑委员会:《镇原县志》(上),内部资料,1987年版,第171页。
  ⑧《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情形》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4页。
  ⑨《陇东分区减租工作总结报告》1943年,《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73页。
  ⑩《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情形》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4页。
  (11)柴树藩、于光远等:《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36—38页。
  (12)《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3年)(二),甲4,第220页。
  (13)《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情形》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13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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