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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抗日战争后期边区的农业(上)/第一节 减租减息运动/二

黄正林


  二、边区旧的土地租佃关系
  流行于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租种,一是伙种,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地租关系。所谓租种,出租人方面只出土地,其他一切生产工具皆由承租人置借,即出租人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与拥有各种生产工具的承租人——土地上的生产者——相对待。在这种形式下,出租人所得是纯粹形态的地租。所谓伙种,出租人除了土地外,还供给承租人一部分或全部生产工具,即出租人以土地所有者兼有一部分或全部生产工具与承租人相对待。在这种形式下,出租人所得不是纯粹形态的地租,而是地租与一部分他所投入的生产工具的利息的总和。
  这两类不同的土地租佃关系又可以分为五种形式,即租种类包括定租、活租、包山租三种形式;伙种类包括伙种和安庄稼两种形式。下面就将这五种形式的租佃关系分别叙述。
  (一)定租
  定租是地主把一定的土地(一般不少于20垧)租给农民,以亩或垧为单位,定好租额,地主只出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如工具、种子、肥料都由承租人出,不管丰歉都按事先议定的租额交租,因而又称之为死租或铁租。它是边区最普遍的一种租佃关系。在边区不同的地区,定租租额是不同的,如在绥德、米脂一带定租租额约占平年收获量的35%—40%;清涧、安定(子长)为15%—20%;延安、安塞等县为10%左右;志丹、环县为5%—6%;关中、陇东一些地方和清涧、安定相近,一些地方和安塞相近,一些地方则高达30%。①可见各地的定租租额悬殊是很大的,与人口的多少、土地的肥瘠、远近,土地的情状如山地、川地、原地、水地等有关。如新宁县把土地分为四等:上上地,指特别好的河川地和平坦原地,每亩每年交麦租1斗,若交秋粮则是2斗;上地,指一般川地和原地,每亩每年交麦租8升,若交秋粮则是1斗6升;中地,次原地和河川平台地,每亩每年交麦租不下5升,若交秋粮则是1斗;下地,指山洼地、沟地,每亩每年交麦租4升。②
  (二)活租
  活租的特点是计租方法上与定租相反,它的地租不是按土地面积计算,而是按收获量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其地租的绝对量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年成丰歉收获多寡、租佃双方的收入为比例的增多或减少。其特点就是“指地分粮”,“指地”就是地主只出土地,“分粮”是收获物由租佃双方按成分配。③在地租分成方面,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分成方法,在陇东有对半分和四六分两种;④关中有四六分成、三七分成、对半分成等几种;⑤靖边有二八分成、一九分成和租一五佃八五分成等。⑥
  (三)包山租
  包山租是定租的一种,承租人不论年成丰歉都按原来协商好的交纳固定的地租,不同的是租地面积不是按亩或垧来计算,而是指定某一架山甚至几架山或一大片土地,其面积有数十垧或数百垧,其中往往有一部分荒地。正因为这样,包山租只有在荒地较多,土地辽阔,人口稀少的地区才流行,如直属县、关中、陇东的一些地方。⑦包山租在关中淳耀、新宁等地还有一种形式叫“转租”,即将包租来的一块地或一架山,又以较高的租额转租出去,从中牟利,当地把这种出租者称为“二道毛”。
  (四)伙种
  伙种是出租人除土地外,出一部分生产工具、牛驴等畜力、肥料和种子,在庄稼收获后租佃双方按成分配的一种土地租佃形式。从阶级成分来看,伙种多发生在中、贫农之间,以及一部分小地主和富农也采取伙种,大地主伙种的则少。它是带有小自耕农之间合作性质的一种租佃关系。⑧伙种是比较复杂的租佃形式,它除了一般的土地关系外,还有其他生产资料如畜力、肥料、籽种等关系,这些生产资料出租人往往制约着收成的分配。粮食的分配绝大多数是对半分,有少数是四六分;柴草的分配有五种:对半分、全归出租人、全归承租人、“跟粪走”——即归出肥料一方、“跟牛走”——即归出畜力的一方;种子、耕畜饲料的供给和归还有四种方法:两家分担、谁出还谁、出租人出但不还、承租人出但不还。从这些复杂的分成可以看出,伙种不是简单的一种租佃形式,而是由许多租佃形式所构成的。⑨
  (五)安庄稼
  伙种租佃形式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安庄稼或叫安伙子。安庄稼的特点是:第一,出租人不但给承租人土地,而且要供给承租人其他生产资料,如畜力、肥料、农具以及包括承租人及其家属的吃粮(伙子向地主借,收获后还)和居住的窑洞用具、耕畜饲料、种子等。第二,安庄稼的承租人,要承担主家各种无偿的劳役,如担水、扫院、挖炭、生火、请客、送客、喂猪、种瓜、种菜、讨粮、送粮食,伙子的老婆还要帮地主干活,作为借粮和窑洞的代价。第三,安庄稼最少是一个全劳动力或两个劳动力配合上畜力所能耕种的土地,即一般要求土地在20垧至40垧,如果土地少的话,承租人将不能维持包括家属在内的生活。由于对土地面积的要求,因此,安庄稼主要是地主、富农与一无所有而携带家眷的贫农之间发生的租佃关系。安庄稼主要流行在绥德、直属县市,其租额一般是对半分,或四六分(租四佃六)。从安庄稼的形式和特点来看,安庄稼的地租不但是采取实物形态,而且有一部分采取劳役形态,如伙子要给主家无偿地劳动,“少数伙子劳役从习惯和双方‘感情’出发,认为是理当效劳(多数安庄稼的双方是有亲友或介绍关系的),而其本质应当说是伙子对主家借粮借窑所支付的利息和租金,或被剥夺了生产手段的农民对生产手段所有者所不得不支付的劳役地租。”⑩总之,五种租佃形式,从土地关系上说没有多少区别,按工具说则有所不同,租额的多少也不同。因此,只有对各种租佃关系清楚明了,才能更好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既减轻农民负担,又能团结地主,更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
  在旧的租佃关系中,欠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按照绥德、米脂的农村习惯,如遇到荒年、歉年,农民可以缓交或者少交地租作为欠租,等以后陆续清还。但是,农民一旦欠租,几乎没有还清的可能,在边区的一些老佃户没有一个不欠租的。如在米脂高庙山地主常彦珍的租账中,几个老佃户有欠租75石、65石、61石不等的数额,有的欠租是三四辈人积累下来的。(11)陇东分区的庆阳、镇原、合水欠租也是很普遍的,有的地主故意让佃户拖欠地租,当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将佃户的地算给自己。(12)经过几代人的积累,农民根本没有还清欠租的可能。这样,佃农欠了地主的租,就得长期受地主的地租剥削,或受地主的控制,或失去土地,所以欠租成为地主要挟农民的经济武器。因此,如何对待欠租也是减租运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①《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②《新宁县减租交租工作报告》1943年2月3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53页。
  ③《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④《陇东的租佃情况》1944年,《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48页。
  ⑤《关中分区的地权问题与租佃问题》1946年9月10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50页。
  ⑥《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⑦《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⑧贾拓夫:《关系边区土地政策问题的报告》1945年3月15日,《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245页;《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⑨《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⑩《边区的土地租佃形式》,《解放日报》1943年1月23日。
  (11)柴树藩、于光远等:《绥德、米脂问题初步研究》,第64页。
  (12)《关于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问题》1944年2月,《史料摘编·农业》第2编,第303、305页。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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