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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抗日战争后期边区的农业(上)/第一节 减租减息运动/三

黄正林


  三、《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1942年是中共在抗日战争时期最困难的时期,如何度过这一困难时期,不仅关系到抗战的成败,而且关系到抗日根据地的存亡问题。为此,中共一方面在根据地开展了自救性的大生产运动,同时,决定彻底执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以调动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尽管抗日战争一开始中共就决定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但实际上这一政策执行的并不平衡,一些地方贯彻执行了,一些地方一直停留在宣传阶段,还有一些地方执行了但不十分彻底。这几种情况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效果,正如中共中央当时指出的:“凡是比较普遍,比较认真,比较彻底的实行了减租减息,同时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当地群众参加抗日斗争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就比较高,而且能够保持工作的经常状态,安定社会的生活秩序,那里的根据地就比较巩固。但是这一政策,在许多根据地内还没有普遍的,认真的,彻底的实行。在有些根据地内,还只在一部分地方实行了减租减息,而在另一部分地方,或则还只把减租减息当做一种宣传口号,既未发布命令,更未动手实行,或则不减,虽已由政府发布了法令,形式上减了租,实际上并未认真去做,发生了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在这些地方,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发扬,也就不能真正将群众组织起来,造成热烈抗日基础。”①因此,为了彻底贯彻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提出了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
  (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绅士。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只是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的汉奸分子,才采取消灭其封建剥削的政策。
  (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所谓经营地主),其待遇与富农同。②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出发点。在这三个基本原则下,要求政府颁布的法令“应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畸轻畸重,一方面要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不得抗不执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缴纳。一方面要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地主依法有对自己土地出卖、出典、抵押及做其他处置之权。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当地主作这些处置之时,必须顾及农民的生活。一切有关土地及债务的契约的缔结,须依双方自愿,契约期满,任何一方有解约之自由。”③
  根据上述原则,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的三个附件,作为执行土地政策和解决土地问题的具体办法。《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规定减租以减低原租额的25%(即二五减租)为原则;地租一律在产物收获后缴纳;多年欠租,应予免交;公粮公款,按累进原则,由业佃双方负担;土地税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对于佃权,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无永佃权及契约期满的土地,出租人有依约处置的自由,包括转让、出典、出卖、自耕及雇人耕种等。但在抗战期间,地主收地,应顾及农民生活,并须于收获前三个月通知承佃人。④
  《关于债务问题》对债务利息和借贷关系做了规定,抗战前的债务,“应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对于抗战后的息额,“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应规定过低利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诉追债务之权。”“凡抗战后成立的借贷关系,因天灾人祸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债务人无力履行债约时,得请求政府调处,酌量减息,或免息还本。”⑤
  《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对不同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政策。汉奸的土地“应予没收,归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被迫汉奸的土地“不应没收,以示宽大,争取其悔过自新。无人管理者,由政府代管,租给农民耕种,俟其回家抗日,即发还之”;逃亡地主土地不得没收,无人管理者,由政府代管,招人耕种,并保证其应得地租,“原主回家时,将其土地及应得地租一并发还之”;没有税契或纳税的黑地“不许没收,而限期责令业主税契纳粮”;族地和社地由本族或本社人员管理;学地用作教育经费,由政府或本地人员管理;宗教土地“均不动”;公荒由政府分配给抗属、难民、贫农开垦,并归其所有;私荒应先尽业主开垦,如业主无力开垦,由政府招人开垦,而“土地所有权仍属原主,但开垦者有永佃权”。⑥
  2月4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对减租减息政策作了补充说明。指出:
  减租是减今后的,不是减过去的,减息则是减过去的,不是减今后的,大体上以抗战前后为界限。在减租问题上,第一,应当允许农民算清旧账(包括公账与私账),以此作为发动群众的手段。到了群众已经充分发动,才把双方争论加以调停,使归平允。第二,抗战以后,是借不到钱的问题,不是限制息额的问题。各根据地,都未认清这个道理,强制规定今天息额不得超过一分或一分半,这是害自己的政策。今后应该听任农村自己处理,不应规定息额。目前农村只要有借贷,即使利息是三分、四分,明知其属于高利贷性质,亦于农民有济急之益,同时政府每年的建设费中,应以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投于农村,作为对农民的低利贷款(包括合作社贷款在内),以发展各根据地的基本的农业经济。⑦
  总之,抗战时中共执行的是“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它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这一政策是“调节农民与地主这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相互利益的最恰当的政策”。⑧它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使其不过分受到封建地租的剥削,又团结了地主、富农阶级,有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1—12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1—12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2页。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5—16页。
  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6—17页。
  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17—18页。
  ⑦《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2),第22页。
  ⑧陈廷宣:《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经济研究所集刊》第7集,1984年。
  

陕甘宁边区社会经济史(1937—1945)/黄正林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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