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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减租减息

张建儒 杨建


  陕甘宁边区系老革命根据地,1935年进行过土地革命。减租主要是在未分配土地的部分地区进行。
  租佃形式一般分为两大类5种形式,租种类有:定租、包山租、活租;伙种类分:伙种、安庄稼。
  1942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具体规定,在未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定租一般减租率不得低于25%,活租按原租额的25%~40%,伙种和安庄稼均按原租额减10%~20%。若因天灾人祸致收成减少或全无时,承租人得商请减付或免付应交租额,并规定1939年以前所欠之租一律免交。
  债务与减息,是指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关系,债务人也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关于抗战后的借贷关系,应以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政府不规定过低息额,致使借贷停滞,不利民生。
  地权,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地主,并有依法处置权,但在减租时,又要对农民保佃,即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租地,并有权请求政府依法追缴地租之权。
  1943年,边区政府还颁布了《土地登记试行办法》,1944年又颁布了《地权条例》,重申“在土地分配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土地人所有;在土地未分配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的规定,并由边区政府举办土地登记,发给土地证书,在保障农民地权的同时,也保障地主的地权,保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政策的贯彻执行。
  1945年,又开展了“查租保佃”的斗争,即检查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情况与保障佃农的佃权。陇东分区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实地指导解决租佃等问题。庆阳三十里铺四乡开代表会时,在分区领导的直接指导下,作出了全乡秋田歉收免交地租的决定。绥德专署向各县发出指示,详细规定了减租保佃办法。延川县参议会关于土地、租佃、债务的决议规定:今后应重新登记土地,确定统计公地;不许讨要旧社会的债项(有人还暗中讨要);农村贷款月利不能超过10%,粮食借贷春借1斗夏还1斗3升,秋还1斗5升,全年以5升利息为限。新解放区的安边县也于1946年3月初举行了首届临时参议会,作出了立即在全县实行“二五减租”的决定,并在东滩区5个乡先行一步,为在全县普遍开展减租运动创造了条件。
  

陕甘宁边区的创建与发展/张建儒 杨建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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