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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战时各级动员委员会组织规程(民国三十年五月九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及适应边区实际情形制定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实施边区动员计划、促进地方党政军民更加密切联系及加强各种抗战动员工作之领导为目的。
  第三条 边区政府、分区专员公署、县政府(等于县的市),应依照本规程组织各级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动委会)。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各级动委会,由各级党政军(如该地有驻军时,须请该驻军负责人参加为委员)及群众团体组成之。其组织人数,边区七人至九人,分区及县市五人至七人。
  第五条 各级动委会推举主任一人,在必要时增设副主任一人,专掌本会经常工作。
  第六条 边区动委会,设干事三人至五人,受主任之指导,分掌本会事务。
  第七条 分区、县、市不另增工作人员,其有关动员工作,由各该专署、县、市第一科主办之(不兼县的专署得交管民政工作署员主办之)。
  第八条 关于动员工作,除经常工作外,遇有特殊工作时,动委会可呈请政府在党政军民机关内抽调干部协助之。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 关于工程动员,限于建筑军事防卫军事仓库、飞行场及修筑公路等事项。
  第十条 关于运输动员,限于军需品的运输,伤病员的护送及公用粮草的转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关于其他财力、物力、人力等动员事项、须遵照政府决定办理之。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二条 边区动委会受民政厅直接领导,应按照动委会议决案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分区动委会受专署直接领导,及边区动委会之管辖,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动委会,受同级政府及分区动委会领导,执行其职务,直属各县市之动委会,均直接受边区动委会管辖及同级政府领导,执行其职务。
  第五章 会议报告制
  第十五条 边区动委会每二月召开会议一次,有必要事宜临时召集之。
  第十六条 分区、县、市动委会每月召开会议一次,有必要事宜临时召集之。
  第十七条 边区动委会每月终向边区政府作报告一次,分区及直属县市动委会每月终向边区动委会及同级政府作报告一次,有特殊事件,应有临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动委会工作施行细则,由各级动委会另定之。
  第十九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边区政府颁布之日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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