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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登记办法(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三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内一切民众团体,皆须呈报当地政府转呈民政厅声请登记,由厅审核后发给登记证,其在延安市者,直向民政厅声请登记。
  第三条 凡民众团体,属于文化艺术者,其成员至少须有五人以上,属于社会活动者,至少须有二十人以上,方得声请登记。
  第四条 民众团体之声请登记,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呈送本团体组织章程二份,如有各种成文规约者,一并呈送二份;
  (二)呈报本团体之主要负责人姓名、年龄、籍贯、履历;
  (三)呈报本团体之会员或社员人数;
  (四)呈明本团体之分布地区及活动范围;
  (五)呈明本团体之经费来源及开支概况;
  (六)呈明本团体之会址或通讯地址。
  第五条 民众团体登记表由民政厅统一制发之。
  第六条 本办法自边区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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