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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民众团体组织纲要(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三日公布)


  第一条 本纲要根据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凡边区民众在不违反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之下,均有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
  第三条 凡边区民众在自愿原则下,得依各种不同职业、地区、信仰、性别、年龄,组织团体。
  第四条 凡民众团体之经费,以自筹为原则,其不足者,政府认为必要时,得酌量予以补助。
  第五条 凡民众团体须向政府申请登记,其登记办法另定之。
  第六条 民众团体得协助政府进行各种公益事宜,并受当地政府之指导。
  第七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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