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边府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边区人民在抗战建国时期,在边区政府领导之下保卫家乡、保卫边区,组织抗日自卫军(半军事性)。
  第二条 抗日自卫军为人民自卫武装,不脱离生产。
  第三条 凡边区军民年满十九岁以上,五十岁以下者,不分民族、阶级、性别、宗派、信仰、职业,一律参加抗日自卫军,就自卫军、少先队中选择一部精壮勇健年在四十岁以下之男丁,组成为基干自卫军,其余均为普通自卫军。
  第二章 抗日自卫军基本任务
  第四条 普通自卫军之基本任务如下:
  (一)维持地方治安,担任抗战勤务。
  (二)敌人进攻时进行群众性之游击战争。
  第五条 基干自卫军之基本任务如下:
  (一)警戒地方治安,保护地方政府。
  (二)清剿敌探与土匪。
  (三)在战争情况下,配合正规军作战,或单独进行小规模的破击战斗,坚持游击战争。
  (四)当敌人进攻时,指导普通自卫军实行坚壁清野,掩护地方政府与人民之转移。
  第三章 抗日自卫军之领导与编制
  第六条 抗日自卫军以县为其最高民主组织单位(在战争时期民主缩小可以指导)。县以上统于边区保安司令部系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领导之。
  第七条 组织系统:
  (一)边区保安司令部(内设人民武装部)。
  (二)分区保安司令部(内设人民武装科,无保安司令部之分区,武装科设专署内)。
  (三)全县自卫军指挥机关,设自卫军大队部(设在县政府内)。
  (四)区设自卫军营部(设在区政府内)。
  (五)乡设自卫军连部(设在乡政府内)。各级政府日常有权命令与领导当地人民武装。
  第八条
  (一)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七人组成,主任一、副主任一、委员五(机关与大队合并不另设)。
  (二)县大队部设大队长一、大队副一、干事二人至三人。
  (三)营部设营长营副各一、干事一人(干事不脱离生产)。
  (四)连部设正副连长各一人,政治指导员一人。
  (五)排、班设正副排、班长各一人(连、排、班长均不脱离生产)。
  第九条 抗日自卫军之队列编制人数,按当地人口及居民区域决定,不必划一,其名额如下:
  (一)每五人至十四人为一班,二班以上为一排,两排以上为一连,两连以上为一营,两营以上为一大队。
  (二)基干自卫军之编制与普通自卫军同,其不足一连者,日常仍受连部指挥,满一连者,另成立基干连连部(直属营部)。
  (三)妇女自卫军单独组织直辖连部(其成份按当地情形与本人自愿)。
  第十条 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县区人民武装代表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乡不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
  (一)大队长、营长由人民武装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军事能力者分任(正、副)大队长(正、副)营长,具有政治工作经验者,分工担任指导全县自卫军军事政治工作,如政治委员必须共产党员。
  (二)县以下之干部,均由人民自卫军军人大会选举(指导员除外)。
  (三)县区出席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另定之。
  (四)连以上之干部当选后,呈请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加委,排以下干部,呈请区人民武装委员会加委。
  (五)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对所委干部有罢免权。
  (六)连政治指导员由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委派。政治工作直受县人民武装委员会指导。县以上受边区保安政治部总的指导。
  第四章 抗日自卫军之武器
  第十一条 抗日自卫军自备应用之武器如下:
  (一)普通自卫军之武器以大刀梭标为主,并配备足数应用之运输与破坏工具。
  (二)基干自卫军以各种新旧式枪械及手榴弹与地雷土炮为主,辅以大刀梭标及必要之破坏工具。
  第五章 抗日自卫军之教育
  第十二条 抗日自卫军之教育,军事政治并重,规定如下:
  (一)军事教育以简单之游击战术与军事常识及使用武器,警戒之侦察情报勤务技术等为主。
  (二)政治教育以新民主主义方针进行(内容另定)战争情势与自卫军任务为主。
  (三)除平时教育外,并利用按时间进行短期的集训,其实施计划,根据当时当地居民情形决定期限,其决定应经县武装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之。
  第六章 抗日自卫军之纪律
  第十三条 抗日自卫军须遵守政府法令,如有违犯者,处治与平民同。
  自卫军在行动时,军事纪律条令另定之。
  第七条 抗日自卫军之经费
  第十四条 抗日自卫军办公费及教育费,统由各级政府编造预决算报由边区政府核销,其会计手续,并入各级政府总预决算内,不另立系统。
  第十五条 区以上自卫军干部与当地政府同级工作人员受同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