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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


  ——民国三十二年二月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政权领导,提高行政效率起见,边区政府将边区所属县(市)划为五个行政区,分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边区政府代表机关。
  第二条 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以下简称专员公署)之设立与命名,须经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由边区政府以命令行之。
  第三条 专员公署之职权如下:
  一、掌握并贯彻边区政府的政策法令与指示。
  二、对边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督察该分区所辖各县之一切行政事宜。
  三、组织与领导人民武装,协同军队维持地方治安。
  四、监督和指导驻在该行政分区的边府各种附属机关。对此种附属机关之命令或处分,如认为违法或失当时,专署得纠正或撤销之,但须随时呈报边区政府。
  五、监督所属各县财政经费之收支情形。
  六、关于所属各县之间的争议及有关事项之处理。
  第四条 专员公署设专员一人,必要时得设副专员一人,均由边区政府任命之。
  第五条 专员公署的组织如下:
  一、设政务秘书一人,襄助专员处理日常政务。
  二、设事务秘书一人,下设收发、文书、庶务若干人,处理各项事务。
  三、设一、二两科,保安分处,分管民、教、财、建等及保安工作,各科处设科长、处长、科员若干人,分别办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专员公署政务秘书、科长、处长由边府委派或由专员遴选呈报边区政府委任之,其次人员由专员委任,呈报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专员公署政务会议,由政务秘书、各科、处长组织之,专员为当然主席。必要时得召集驻在该分区之驻军长官及边府各附属机关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专员为布置检查各项工作,得召集县、区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须随时呈报边府备案。
  第九条 专员为对驻分区内之边府各附属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及指导起见,得临时召集各该附属机关之负责人检查工作,并须将检查结果,随时呈报边府备查。
  第十条 边区政府与分区各县互相间之行文,另行规定之。
  第十一条 为适应抗战环境,在军事隔绝时间,专员得独立行使职权,但经过事项,须于事后呈报边区政府备查。
  第十二条 专员应亲自定期巡视各县,并将巡视结果,呈报边区政府备查。
  前项巡视,专员如因故不能实行时,得由副专员或政务秘书与科、处长代行之。
  专员出巡时期,其职务由副专员代理,无副专员者,由专员指定政务秘书或科、处长代行之。
  第十三条 专员公署之经费,每季度造具予决算,呈报边区政府审核后,由财政厅支拨。
  第十四条 专员公署之关防,由边区政府制发。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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