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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条例
——民国三十二年二月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为加强县政府对乡(市)政权的领导,建立区公署助理机构而制定之。
第二条 各县视县境形势和辖乡(市)多寡,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公署,助理县政府对乡(市)政权之领导。
各区所辖乡(市)至多十个,至少四个。
各区应就区内适中或交通便利地点,设立区公署。
第三条 区分为甲、乙两等:
有下例条件之一者为甲等区:
一、辖乡八个以上者;
二、纵横七十里以上者;
三、边区边境的区域;
四、包括较大的市镇的区域。
未具以上条件者均为乙等区。
第四条 区之名称应以数字或方位定之;其钤记由县政府呈请民政厅刻发。
第五条 区公署设区长一人,承县政府之命,办理下列事项:
一、帮助督导乡(市)政府调查研究各该乡(市)情况;指导帮助乡(市)政府执行上级政策法令和指示。
二、帮助督导乡(市)政府组织人民经济,增加生产,改善生活。
三、帮助督导乡(市)政府进行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国民教育。
四、帮助督导乡(市)之民政、财政、保安等工作及其他应兴应革事宜。
五、帮助督导乡(市)政府组织人民武装,维护地方治安。
六、帮助督导乡(市)政府检查与总结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甲等区设助理员三人,乙等区设助理员二人,承区长之命助理各项政务。区秘书由助理员中选择一人兼任。
第七条 区自卫军营长由区长兼任之。
第八条 区长之任用由县长遴选,经县政府委员会通过,呈请民政厅核准任命之。区助理员由县政府任命,呈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区长区助理员须经常巡视与帮助各乡(市)政府工作。
区长出巡时,其职务由区长指定助理员一人代理之。
第十条 区政务会议由区长助理员组织之;区长为当然主席。必要时得请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
区政务会议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区公署于必要时得召集该区乡(市)长联席会议,检讨或布置全区各项工作,开会情形须呈报县政府备查。
第十二条 区公署按月向县政府报告本身及各乡(市)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等于区的市。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