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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民国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颁布——
  第一条 本条例为健全县政机构,加强对乡(市)政权领导,依民主集中制原则及边区实际情形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各县得依人口面积政治经济情况,分为甲乙丙三等,各县之区划及等次,由边区政府决定公布之。
  第三条 县政府由县参议会选举县长一人及委员八人至十一人,组织县政府委员会,呈请边区政府加委。
  第四条 县长、县政府委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在未届期满他调或失职者,由县参议会补选之,在县参议会休会期间,由边区政府委人代理。
  第五条 县政府之任务如下:
  一、掌握并贯彻边区政府之政策法令,县参议会之决议,及上级政府之指示与政令。
  二、发扬民主政治、加强乡(市)政权工作。
  三、组织人民经济生活,发展公私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抗战供给。
  四、推行财政、粮政、建立地方财政。
  五、推行各项抗战动员,加强拥军工作与优抗工作。
  六、建设民兵,加强保卫工作,巩固地方治安,维护社会秩序。
  七、管理该县各级政府干部之登记、审查、任免、调动、考绩、奖惩等事项。
  八、进行干部教育,改进国民教育。
  九、调解人民纠纷,公平处理民刑诉讼。
  十、监督上级政府驻在该县的附设机关。
  第六条 县政府在不抵触边区政府法规下,得颁发单行条例,但须呈请边区政府核准。
  第七条 县政府委员会,对上级政府及县议会负责,为县政府之权力机关,下列事项,须经县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
  一、边区政府及专员公署令行重要事项;
  二、县参议会之重要决议事项;
  三、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四、县财政收支及县政经费预算决算等事项;
  五、政府科长、区长及主要干部任免之建议事项;
  六、县单行条例颁发事项;
  七、全县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
  八、其他县政委员会认为应讨论事项;
  第八条 县长对上级政府、县参议会及县政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该县政务。县长对外为县政府代表,县政府对上对下及对内对外行文,均以县长名义行之。
  第九条 县政府在县长统一领导之下,设如下之机构:一、政务秘书一人,襄助县长处理政务;二、事务秘书一人,下设收发、文书及事务人员若干人,管理事务、文书及收发印信等事项;三、第一科管理民政教育事项;四、第二科管理财政经济事项;五、保安科管理治安事项;六、自卫军大队长由县长兼任之,其经常工作,由保安科办理。
  第十条 县长有纠正和制止辖境内违反政府法令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之权。
  第十一条 县政府得依上级命令及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委员会,各种委员会依其任务性质,必要时得聘请当地党军民(社团)及有声望之人士参加之。
  第十二条 县政府政务秘书、科长、自卫军大队长,由边区政府任免之,其以次人员,由县长任免之,呈报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委员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开会时以县长为主席。
  第十四条 为着执行决议及督促检查工作起见,县政府以秘书、科长、委员会主任等组织政务会议,由县长主持,每周或两周开会一次。
  第十五条 县政府得召集区乡长联席会议,讨论全县行政事宜。
  第十六条 县长不能擅离职守,在辖境出巡或因公出境时,须指定政务秘书或科长代行职务,因公出境时并须呈报该管专员公署及边区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每三月向边区政府及专署报告工作一次。
  第十八条 县政府应每季度向边区政府财政厅做行政经费开支及财政粮秣收支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县政府之印信由边区政府制发。
  第二十条 本条例适用等于县之市。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边区参议会通过,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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