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


  ——民国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一条 边区各级政府所属之干部,均依本通则之规定管理之。
  第二条 边区各级政府所属之干部,均由民政厅统一管理,其管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登记审查;
  二、关于提拔培养;
  三、关于配备使用;
  四、关于任免调动;
  五、关于考绩奖惩;
  六、关于待遇保健;
  第三条 前条各项管理之实施,另制订下列条例或办法办理之:
  一、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登记审查办法;
  二、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条例;
  三、边区各级政府干部考绩条例;
  四、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条例;
  五、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待遇保健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各级政府之干部行政工作起见,得设立如下之专管部门或人员:
  一、民政厅设立干部科,处理日常干部行政工作;
  二、各厅、处、院及其所属机关,有干部百人以上者,得设一人专事管理干部行政工作;其不足百人者,由各该主管长官指定一人兼管;
  三、专员公署由专员在第一科中指定一人兼管;
  四、县(市)政府由县(市)长在第一科设一专人管理。
  第五条 为统一管理与分工明确起见,各级干部行政工作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行政督察专员,县(市)长,县(市)政府委员,各厅处院秘书科长,各直属机关负责人,各专署秘书科长,各县(市)政府之秘书科长,区公署之区长,均由民政厅管理;但各县(市)科长级干部,得由民政厅委托专署管理;
  二、各厅处院股长科员级以下之干部。各直属机关秘书科长以下之干部,各该行政范围内之各类行政文化技术干部,均由各厅处院管理,向民政厅备案;
  三、专员公署内之股长,科员以下之干部,由各专署管理,向民政厅备案;
  四、各县(市)政府科员以下之干部,区公署助理员,乡(市)政府之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乡(市)文书,均由县(市)政府管理,向民政厅备案。
  第六条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