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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训令


  关于编余人员送分区安置处理原则的规定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敌后抗日根据地及延安各机关学校实行精减后,一部分编余人员,因犯慢性病,一时不能担负工作,须作长期休养,有的病情虽然不重,但情绪不高,执意要求退伍,另外有部分老弱,须适当安置,只因人数过多,不能悉数留在延安,为管理教育与处理之方便,特决定分散各分区,由当地政府军队共同负责处理之,处理原则规定如后:
  一、有病的可组织临时休养所,按病情轻重及本人工作历史规定待遇,使之在一定时间恢复健康,个别情绪不佳,藉口有病不愿担任工作者,应进行教育与批评。
  二、要求退伍归农的,可给以土地农具房舍生活资料,由政府扶助他们,按月加以帮助,直到能够独立维持生活为止。或者争取他们加入公营农场,一同参加劳作,在劳作过程中帮助他们建立自己的家当,然后实行退伍,这样做有更多好处,可斟酌采用。
  三、不论休养或退伍,均须照顾周到,关心体贴,不允许随意处置,不负责任。因为不负责任的态度,是可以造成错误和罪过,于内部团结是不利的。
  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理时,政府与军队必须分别负起责任,不得此推彼诿。在处理时应非常细致,要有十分耐心,不可害怕麻烦,至于经费一项,可由各分区按时做出予算,呈报边府批准报销。
  主 席 林伯渠
  副 主 席 李鼎铭
  司 令 员 贺 龙
  政治委员 高 岗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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