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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八路军留守政治部关于执行“编余人员送分区安置处理训令”之补允法办(提供参考)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对编余人员之处理,应执行政府与留守司令部的联合训令所指示之方针,同时更应注意其思想教育,继续为革命服务之精神,说明他们现在虽因体力等之限制,不能在前方抗战,但也应秉“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之精神,为抗战为建设自己家务,亦即建设边区事业而工作。
  二、对边区修养人员及其家属处理之具体补充办法:
  甲、对必须退伍之人员:
  1.鼓励其务农。向他们解释在边区发展农业生产,不仅是建立家务之基本办法,而且农业生产是边区目前生产中心。因此也只有务农才有出路。
  2.对退伍人员须安置在较中心地区,一则能使他安心生产,再则免遭边境顽固分子之破坏挑拨与勾引。
  3.须明确宣布退伍后则完全享受公民权利,并担负公民义务。
  4.要关心体贴他们,帮助他们安家立业,政府可以发放农贷,同时要发动当地群众之友爱互助精神,以帮助与调剂其房屋食粮农具等,解决其困难。
  5.抗日军人退伍后,参加农工商各业生产时,五年免缴一切捐税,同时开垦荒地耕种等,三年免缴地租。
  6.对因病或残废与丧失劳动力者,得享受人民代耕之优待权利(代耕办法与优抗代耕同)。
  乙、对休养人员:
  1.使之了解,休养目的主要是为恢复体力以继续工作,休养仅系临时性质。
  2.照顾休养员之生活,使之比一般工作人员之待遇好些(按病情轻重及本人工作历史规定待遇)。
  3.休养尽可能的应集中在一处或几处,便于领导与教育,如有特殊情形,个别可送到农村休养,但不宜过于分散,以免发生弊端。
  4.在休养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教育(特别对某些为个人生活着想的落后分子),争取其于短期休养后作一部分工作(部队地方或生产部门)。其必须退伍者,则按具体情况处理之。
  丙、对家属之处理:
  1.退伍人员之家属则随其丈夫一同安置。
  2.休养人员之家属,其有工作能力且无小孩牵累者,则可分配其适当工作,其不能工作者参加生产,其有病不能工作与参加生产者,安置其休养;边区有家之家属,可送回家,其生活,按优抗条例优待解决。
  三、退伍、修养之经费及处理手续:
  甲、退伍人员须经分区旅政治部审查转专署安置。休养人员则由各分区司令部协同专署负责设立临时休养所安置。而由分区司令部负主要责任。
  乙、处理退伍与休养人员必需之经费:
  1.退伍人员之经费概由专署做予算,财厅核发。
  2.休养人员之经费由各分区司令部予算,财厅核发。
  丙、退伍及休养人员转送各地安置时,均须编为组织,选定专人(较好之干部)负责率领,不得听其自由行动或放任不管。
  边府民政厅
  留守政治部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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