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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运输合作社奖惩办法


  ——民国三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为发展运输合作社,便利食盐运输与对外统销,保证合作运输利得制订之。
  第二条 凡具有以下三条件的运输合作社,均可得到政府的奖助:
  一、以运盐为经常的主要业务;
  二、运盐不走私;
  三、运输路线受盐业公司的调动。
  第三条 奖助办法如下:
  一、如因盐价跌落,影响亏本,致不能维持存在,政府可给以贷款,或酌量予以津贴。
  二、已成立的运输队,如因流动资金缺乏,不能运盐,政府可给以短期借款。
  三、如因在边区内受军事差役损失,致不能维持业务,政府可予以津贴。
  四、遭受天灾及其他祸患非人力所能抵抗,致不能维持存在,政府可贷款或酌予救济。
  五、得享受政府规定平价草料的优待。
  第四条 凡领导发展运输合作社,达到如下的标准者,可受到政府名誉(奖旗或褒状)或物质(棚帐或毛口袋)的奖励。
  一、一年所赚运费,发展牲口在原有数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年运盐次数至少达十次,每次单程八站以上,平均驴驮在一百五十斤,骡马驮在二百二十斤以上者。
  三、脚夫每人赶骡马三头以上,或毛驴四头以上,并管理饲养有良好成绩,全年损失最小者。
  四、受盐业公司调剂运盐路线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政府的惩罚:
  一、运盐走私者。
  二、故意损伤牲口及合作社财产,或故意使营业遭到亏蚀者。
  三、贪污浪费,假公济私者。
  四、消极怠工,致使合作社受到损失者。
  第六条 本办法经边区政府批准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边区政府修改。
  (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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