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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动员边区人民实行对日抗战特颁布本条例。
  第二条 抗日自卫军系边区内半军事性质的群众抗日武装组织,同时是抗日的后备军。
  第三条 抗日自卫军的任务:
  (一)保卫边区。
  (二)配合保安队或单独负责消灭汉奸土匪搜索零星匪徒捕捉侦探。
  (三)担任警戒设置检查哨。
  (四)侦探敌情递送情报。
  (五)经常进行抗战训练,负担战时有关的军事工作。
  第四条 抗日自卫军的队员:
  (一)凡边区的劳动公民自愿执行抗日自卫军的任务,与遵守抗日自卫军的纪律,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身体强健者,均有加入抗日自卫军的光荣权利。
  (二)适合甲项条件之妇女,得按编制组织成单独之妇女班、排、连,但小足妇女不得参加。
  (三)抗日自卫军之男女队员,均须经自卫军之连部审查合格后方得为正式队员。
  第五条 抗日自卫军的编制:
  (一)抗日自卫军按班、排、连、营编制;营为最高单位。
  (二)自卫军队员八人至十二人编为一班,设正副班长各一人,二班至四班为一排,设正副排长各一人,二排至四排为一连,设正副连长各一人,二连至四连为一营,设正副营长各一人。
  (三)各正班、排、连、营长,负责军事指挥及教育,各副班、排、连、营长,负责政治领导及教育。
  (四)每乡或地区接近之两个乡,编成一个自卫军连,每区编成一个自卫军营(营部设在区政府所在地)。
  (五)为适应抗战和发挥模范作用起见,各自卫军连得按情况编制基干军班,或排自卫军营得编制基干自卫军排或连。
  (六)每乡或地域接近之两个乡内的妇女自卫军,得按乙项之规定,编成妇女抗日自卫军之班、排、连,选任妇女为正副班、排、连长,连为最高单位,各乡妇女须受同乡之男子自卫军连部指挥。
  第六条 抗日自卫军的武器:
  (一)每个自卫军队员须自备一件武器(如土枪、刀、矛、铁斧等)。
  (二)各基干队员之武器,须由自卫军营连部制备发给一部分新式武器。
  第七条 自卫军各级首长之选任:
  (一)自卫军正副营长由边区保安司令部任免之。
  (二)自卫军正副连长由自卫军连队大会选出,经县保安大队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边区保安司令部批准。
  (三)自卫军正副排长由自卫军排队员大会选出,经自卫军营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县保安大队部批准。
  (四)自卫军正副班长由自卫军班队员大会选出,经自卫军连部审查委任之;并呈报自卫军营部批准。
  (五)各正副班、排、连长不称职时,得按乙丙丁三项:关于委任规定之同等手续罢免之。其后继人选,由各级队员大会选出,按乙丙丁三项,规定委任之。
  第八条 自卫军必须有自觉的严肃的纪律,由边区保安司令部另行制定公布之。
  第九条 对整个抗日自卫军之领导、指挥、训练,统由保安司令部负责,随时由保安司令部以命令行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边区政府修改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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