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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抗战期间工会组织条例(草案)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凡边区工人,以团结工人力量,保护工人利益,提高抗战热忱与生产热忱,加强抗战力量为目的,根据本条例组织工会。
  第二条 规定在一定区域内,有同产业或同职业之工人十五人,即得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得按产业、职业及地区为单位设立之。
  第四条 凡按产业成立之工会,如工人不足十五人者,得联合附近两个以上同性质之产业组织工会。
  第五条 凡按地区成立之工会,以村小组为最基本组织,边区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其组织系统如下:
  第六条 凡一乡工会会员,不足法定人数十五人者,得联合附近两个以上之乡成立乡工会,三个以上之乡工会成立区工会,若不足三个乡工会之乡,得联合附近几个乡成立区工会,区、县以上类推。
  第七条 各工会得联合成立统一之组织,由各县工会联合成立边区总工会,边区以下各级工会,联合成立各级联合工会。
  第八条 凡工会必须参加统一之组织。
  第二章 组织及章程
  第九条 工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第十条 工会应设下列各部处:
  (一)组织部,
  (二)文化教育部,
  (三)劳动保护部,
  (四)青工部,
  (五)女工部,
  (六)抗战动员部,
  (七)秘书处。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召集期限规定如下:
  (一)边区工会代表大会,二年一次;
  (二)县工会代表大会,一年一次;
  (三)区工会代表大会,半年一次;
  (四)乡工会代表大会,三个月一次。
  第十二条 工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目的,
  (三)会址,
  (四)组织,
  (五)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六)职员任期,
  (七)会期,
  (八)会员入会、退会及开除,
  (九)经费,
  (十)章程变更之规定。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三条 工会之任务如下:
  (一)进行各种工人武装组织,如自卫军、交通队、破坏队、运输队、救护队等。
  (二)建立各种工人教育文化娱乐事业,如俱乐部、座谈会、图书馆、阅报室、读报组、识字组、工人训练班、工人学校、出版刊物等。
  (三)代表工人订立各种合同。
  (四)调解劳资间或会员间之纠纷事件。
  (五)代表工人到法庭为代理人或证人。
  (六)建立各种改善工人生活之事业,如各种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
  (七)向政府建议,颁布或修改各种劳动条例,并监督其实行。
  (八)代表工人,要求资方修改有损工人利益之合同。
  (九)答复政府关于劳工事项之咨询。
  (十)调查工人家庭生活状况,并编制劳工统计。
  (十)派代表参加各种抗战动员组织及会议。
  第四章 入会退会及开除
  第十四条 工人得自由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其入会退会之手续,由工会会议决定之。
  第十五条 工人有重大过失,经会员大会之同意,得开除其会籍。
  第十六条 工会对于未加入会之工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工会得向资方筹助工会办公费及文化教育费。
  第十八条 工会得向会员征收会费,其数目及征收办法,由工会就其实际情形决定之。但不得超过会员所得工资百分之二。
  第六章 联合与解散
  第十九条 为争取工人运动之统一与普遍,加强工人在抗战中之先锋作用,边区工会得自由与全国各级工会联合,及加入全国性之工人团体。
  第二十条 工会有破坏抗战及民族统一战线之行为时,政府得以命令解散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有不适宜处,得随时修改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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