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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保健药社暂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名:本社定名为保健药社,各地分社定名为保健药社××分社。
  第二条 宗旨:本社为发展地方医药卫生事业,受各卫生机关及制药厂之委托,推销中西药品器材。并采集中西药材原料,尤其提倡采集土产药材,以利保健工作。
  第三条 本社系药品销费合作社性质,欢迎一切团体及个人入股为股东。
  第四条 本社得依业务之发达与环境之需要,在各县、区、镇,成立分社。
  第五条 本社各社社务,绝对遵守行政法规,受当地卫生行政机关之检查。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一切团体或个人,按章交纳股金,遵守本社章程,经股东董事会批准者,均得为本社股东。
  第七条 凡入股股东,于入股时取得股票一张。
  第八条 本社股东自愿退股者,应提出申请退股书,连同股票,一并交管理委员会退出之。
  第九条 凡股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决议,得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社章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
  (三)有犯法之行为涉及本社名誉者。
  第十条 出社股东,可随时取去半数股金,其余至结算时期退还全部本利。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一条 本社社股与定额,每股股金为十元,每一股东至少认购一股,多则不限。
  第十二条 本社社股,转让他人时,必须通知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否则,概不承认。
  第四章 组织及职务
  甲 总社
  第十三条 本社总社每年开股东代表大会一次,其职权如下:
  (一)选举总社股东董事会;
  (二)制定及修改本社章程;
  (三)检查本社一切业务之进行情形;
  (四)规划本社社务业务之兴革。
  第十四条 本社总社代表大会闭会时,选举三人至五人组织总社股东董事会行施职权。总社股东董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其职权如下:
  (一)规划本社整个社务;
  (二)检查本社整个业务;
  (三)讨论本社社务业务上一切提案;
  (四)批准本社股东之进出;
  (五)聘请及任免总社分社之各主管职员。
  第十五条 总社成立一管理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及总社其他职员三人至七人组织,呈请总社股东董事会批准后行之。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其任务如下:
  (一)规划社务业务之进行;
  (二)检查社务业务之状况;
  (三)任免社内事务人员;
  (四)处理各分社提出之问题。
  第十七条 总社设正副主任、秘书、会计各一人,巡视员及司药若干人,由股东董事会议定聘任之。杂务人员若干人,由正副主任任用之,必要时亦得聘任医生若干人。
  第十八条 本社正副主任综理社务业务,向股东董事会经常作报告,副主任商承主任佐理一切社务。
  十九条 秘书承正副主任之命,办理本社文牍、收发、营业、统计、典守印章、及本社一切事务事宜。
  第二十条 会计员承正副主任之命,办理本社社务、经费收支、营业账项、及银钱出纳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巡视员承正副主任之命,经常巡视各分社社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司药员承正副主任之命,分别掌理收集、采买、保管、及销售药品药材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杂务人员在秘书指示之下,分别办理一切事务事宜。
  乙 分社
  第二十四条 本社各分社股东大会每年开会一次,其职权如下:
  (一)选举各该分社之股东董事会;
  (二)选举参加总社代表大会之代表;
  (三)检查各该分社社务业务之进行情况;
  (四)规划各该分社社务业务之兴革;
  (五)向总社代表会提供改进社务业务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社各分社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三人至五人组织分社股东董事会,在不与总社整个规划抵触及在各该分社范围内,其职权及会议时间与总社股东董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各分社设主任一人,由总社聘任之,分社主任得视社务之需要,提请总社批准聘请会计一人,司药员若干人。必要时,亦得设医生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分社主任综理各该分社事宜,并对总社负绝对责任,经常向总社作社务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分社会计承分社主任之命,管理该分社业务经费事宜。
  第二十九条 分社司药员承分社主任之命,任务与总社司药员同。
  第五章 业务
  第三十条 本社之业务如下:
  (一)购买国外药品材料,冲破敌人封锁,经过化验销售,防止奸徒捣乱;
  (二)提倡采集土产原料器材,供给各卫生机关,克服战时困难;
  (三)零售批发各项药品及医药用物,以保民命;
  (四)辅助卫生运动之开展,经常对人民作卫生知识之宣传与教育;
  (五)辅助地方行政机关,团结人民进行卫生保健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社每月月终结账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由管理委员会公布业务盈亏之账项。
  第三十二条 本社如有盈余,其分配比例如下:
  (一)以百分之三十作为发展业务之公积金,而裕民生;
  (二)以百分之二十作为发展医药教育及其他公益事项之公益金;
  (三)以百分之二十作为本社职员奖金,奖励办法另定之;
  (四)以百分之三十作为红利,按股均分,满十元以上者亦可将此入股为股金。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结算后,如有亏损,除以公积金抵补外,其不足之数,按股分担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社股东、抗日军人、及其家属吃药,一律九折。
  第三十五条 本社业务人员,纯为卫生慈善事业服务,故其衣、食、住等项,仅求维持与人民同等之日常生活,其具体开支,按各地实际情形另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职务技能,发给津贴,其数目另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社各分社之各种工作规则,在不抵触本章程范围内另定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呈请卫生行政机关登记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依法修正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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