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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卫生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会组织条例,根据边区卫生行政系统大纲第八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边区政府民政厅聘任党、政、军、民有经验与有关系之人员充任之,卫生处正副处长为当然委员。
  第三条 本会委员均不脱离其本身工作,本会附设于民政厅。
  第四条 在本会各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负责召集会议及推动全盘卫生工作。
  第五条 本会有检讨边区卫生行政设施计划,及督促边区卫生处实施之权。
  第六条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之。
  第七条 本会决议案,须得谘请卫生处执行之。
  第八条 本会主任得向卫生处搜集施行之实况在会议报告。
  第九条 本会于原规定之委员外,每届开会时得延聘专家及有关系的各高级公务员,列席指导之。
  第十条 凡陕甘宁边区内,重要市镇区域,各级政府及其他机关,在必要时得设卫生委员会,其委员数额及会议情况等,均按各实际环境另行规定之,一般的应以现有之各俱乐部卫生委员会为基础。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一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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