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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大会通过)
  一、政权组织
  1.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
  3.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4.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
  5.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
  6.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7.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於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
  8.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
  9.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二、人民权利
  1.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
  2.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量发展经济建设,救济灾荒,扶养老弱贫困……等。
  3.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
  4.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
  5.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6.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三、司法
  1.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2.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3.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
  4.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
  四、经济
  1.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
  2.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物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
  3.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
  4.设立职业学校,创造技术人才。
  5.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
  五、文化
  1.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
  2.保证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
  以上规定,均不宜太烦琐。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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