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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府联防司令部关于战时管理白洋行使办法


  (民国三十六年一月八日公布)
  为确立边区境内以边币(流通券)为本位币,借以稳定金融支持自卫战争到最后胜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陕甘宁边区银行之边币(贸易公司流通券)定为边区本位币,停止白洋在边区境内行使。
  二、白洋准许民间储藏。
  三、凡以白洋作价、讲价、记账、填写票据、清理债务、交易买卖、均为不合法行为,于涉及诉讼时,政府概不受理。
  四、政府授权边区银行为买卖白洋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借故自由买卖。
  五、凡有特殊用途欲携带白洋出境过境者,须持有银行之白洋通行证,没有银行之边境地区,须取得当地政府之证明文件,始准通行。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将所有白洋强制兑换外,得依情节轻重,科以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罚金。甲、市场行使白洋者。乙、自由携带白洋出境者。丙、所携带之白洋与通行证不符者。其多带之数以违法携带论。
  七、凡群众报告查获之罚金,以百分之五十归政府、百分之三十归报告人(或扭送人),百分之二十归查获人。
  八、税局检查站及政府公安局始有检查权,其他军民人等不得随便搜查。但发现使用或私贩白洋时,有当场扭送或密报之权。
  九、检查机关人员只限于市场上税卡上与政府指定之检查站口进行检查职务,检查时并须携带证件出示,不得进家翻箱倒柜,随便拦路搜腰,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政府控诉。
  十、被罚之罚金均以各级政府正式收据为凭,任何人不得借故私出条据。如发现检查人员有假公济私,中饱贪污或诬陷敲诈等情事,被检查人得依法控告,各级政府须依法受理。彻查严办。并保证没收人赔偿被没收者损失之财物。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各分区可本此精神依不同情况另拟办法,经边区政府批准后施行之。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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