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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调剂土地确定地权的布告(第七号)


  (民国三十七年九月)
  边区军民经过一年半的英勇艰苦奋斗,已把解放战争推向国民党统治区,边区人民获得了相对安定的环境,除新区及接敌区应集中力量加强对敌斗争外;基本区最中心的工作任务,就是努力生产,提高生产,恢复与发展边区经济。以资改善人民的生活,加强人民间的团结,更长期地有力地支援前线,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为保证顺利完成上述任务,将就有关农业生产的几项重要政策和工作宣告如下:
  (一)边区的基本区,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封建早经消灭;经过减租、征购、去彩及今春土地改革的地区,封建也基本上消灭了。因此,在基本区已不是再提平分土地问题,而是普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并保障其不受侵犯,使人人安心生产,发家致富。
  (二)基本区确定地权工作务须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步骤进行之:
  甲、在经过减租的老区中,有大部分地区经过减租,及历次土改,土地问题已彻底解决,但今春工作中错误处理的问题,尚未全部改正的,必须认真地适当地加以改正后,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一小部分地区,未经过今春的调剂土地,应先根据情况需要,进行抽补调剂工作,然后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抽补土地的来源主要是:(一)抽取地主、旧富农多于全人口平均数以上的土地,(二)纠正去春分配不公现象,(三)公地及绝门产遗弃地等。将土地全部抽好后,合理的分配给地少、地坏、地远的农民。
  乙、经过土地革命的老区,有一部分地狭人稠地区,过去土地分的较彻底,现在无地户也很少,应在重新发土地证,确定地权过程中,将现有的少量公地,查出的黑地遗弃地及纠正个别旧地主富农非法夺占的土地,进行个别调剂,尽先使当地贫苦务正的农民及久居的移难民获得适量土地,过去分地后又把土地卖了的二流子及不打算久居的移难民,可少补或不补;一部分地广人稀地区,公地荒地很多,移难民也很多,应先调剂土地,使移难民及无地少地户得到足够的土地,然后发土地证,确定地权。
  (三)在基本地区宣布:
  甲、允许特定条件下继续存在租佃关系,即因孤寡废疾,因参加革命军队及其他脱离生产的革命工作,因进入工厂作工及改营工商业等,致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不能或部分不能耕种本身土地者,均得出租其土地,租额暂由主佃双方自行约定。
  乙、允许继续存在雇长工、搅短工、包月工、安庄稼、调份子等雇庸关系,提倡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者雇工种地,以免荒芜土地。雇庸条件由主雇双方,根据双方互惠原则自由约定。
  丙、保护在废止高利贷以后的私人借贷,提倡农民间在生产中的互助借贷,利息由债主和债户自由议定。
  (四)各县、各乡、各村,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具体的研究提高农业生产技术,订立计划,增加产量。在自愿结合、平等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下,提倡组织合作互助变工,鼓励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帮助旧地主旧富农转向劳动,从事生产,教导监督二流子学习劳动,转向生产。市镇及地狭人稠地区,应即注意恢复建立集市,扶助恢复与发展工商业,尤须加强对广大手工业者及农村与城市的家庭副业生产之具体帮助指导和组织。掀起全边区普遍深入的生产热潮,积极准备为展开明年的大生产运动而努力。
  此布。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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