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草案)


  (民国三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边区境内居住之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均依本条例优待之。
  第二条 凡因革命牺牲之烈士家属(简称烈属),及因革命致成残废,或对革命有功因年老丧失劳动力而退休之人员,除照章抚恤外,并得享受本条例之优待。
  说明: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以直接参加人民解放军(主力军、地方军)、警卫队、游击队、警察以及军事勤务部门脱离生产之人员(支取薪金者例外)而言;所称烈士,以因作战牺牲,或因公捐躯者言;所称家属,以革命军人或烈士之配偶,及与本人在同一家庭经济单位之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依其为主之祖父母,及未成年之弟妹)而言。
  第三条 优待军烈属,应以加强军烈属的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觉悟和社会地位,并组织与扶助其进行生产达到自给为主。部分情形特殊者,分别予以物质帮助。
  第二章 优待办法
  第四条 军烈属得享受下列之优待:
  一、享受人民之尊重、爱护、鼓励、安慰。如庆功、贺喜、送光荣匾、年节慰问、疾病照顾、丧葬吊唁、以及群众娱乐集会时坐前排等。
  二、其子女得依边府干部子弟入学规定,优先入学,并得优先享受国民小学内贫苦学生之各种补助。
  三、在土地改革中,有分得土地及财物之优先权。
  四、公有土地、房屋、器具、物品等之分给、出借、出租、出售时,得优先承领、承借、承租、承买。但以自种,自住、自用力限。
  五、在公营贸易部门低价出售物品时,有优先购买权,但以自用为限。
  六、政府低利贷款时,合于贷款规定者,有优先借贷权。
  七、患病时得享受公共卫生机关之免费治疗。
  第五条 对于贫苦军烈属,首先应解决其生产中的具体困难,帮助其进行生产,建立家务,达到自给自足。
  第六条 在贫苦军烈属家务尚未建立或无法建立家务者,应按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之物质帮助,以维持其相当于当地一般普通人民生活之标准。
  一、有劳力无土地牲畜,或只有部分劳力畜力而无土地者,可适当调剂给土地或介绍其承租、承伙他人土地、并帮助其进行生产。
  二、有土地而劳力畜力不足者,应组织群众分别帮助其不足之人工或畜工。
  三、有土地而无劳力畜力无其他营业收入者,应组织群众包耕其一定数量之土地,由包耕人按照该土地评定之常年产量,定期交粮、交柴,该土地之实产量如有长余概归包耕人所有,不足时由包耕人补足。
  四、采用上述各项办法,其收入仍不足维持普通生活者,应帮助部分粮食。
  五、土地、劳力、畜力全无,又不能进行其他营业者(老弱残病等特殊情形),应按当地一般普通人民生活所需标准帮助其粮食或柴炭。
  第七条 凡对军烈属之劳力帮助,应与战勤负担统一计算分配,期达公平合理。帮粮应以县为单位,随农业税及商业税征收之,但须事先呈请边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于军烈属之物质帮助,应每年定期检查评议一次,由军烈属自报,群众评定,区乡政府审查,呈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革命军人家中如有土地财产,无人经营时,乡政府应负责经营代管,俟其本人或其家属归来后全部交还。
  第三章 登记审查
  第十条 军烈属有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以上政府之证明,并向所在乡政府登记后,始得享受优待。但因战争关系成地理条件限制,一时无法取得部队证明书,经当地政府调查属实者,亦得享受优待。
  第十一条 军烈属移居时,如移住本县境内者,须取得县政府之批准介绍;移居在本分区内其他各县者,须取得专署之批准介绍,移居其他分区者,须取得边区政府之批准介绍,方可在移入地区凭证取得优待,并即通知其原住区停止物质帮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者,得分别停止优待:
  一、军人被开除军籍或叛变投敌者,停止优待其家属。
  二、军烈属因犯罪被褫夺公权者,停止其本人应享受之优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军烈属有下列情事者,应分别予以奖励或处分:
  一、军烈属应受物质帮助,而自动谢绝,积极生产,建立家务,达到自给者,应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军烈属中如有游惰、浪费、不事生产、或染有不良嗜好者,应严加管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事者,应分别予以奖励或处罚:
  一、干部或群众执行优待工作积极负责及有显著成绩者,应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干部轻视优待工作,或假公济私从中贪污者,及群众对优军任务执行不力或有抗拒行为者,应酌情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确定每年旧历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为拥军月。在此期间,政府应发动群众进行下列工作:
  一、慰问当地或附近医院之伤病员、部队及军烈属,并给前方战士写慰问信。
  二、县、区、乡政府须具体检查一年中的优待工作,并分别奖励军烈属模范和优军模范。
  三、计划改进优待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