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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


  (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九日)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会、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
  为适应迅速发展的革命形势,集中力量支援前线,争取大西北的早日解放,二月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边区政府委员及晋绥边区代表联席会议,决议接受晋绥行署及临参会常驻会的请求,划晋绥为晋南、晋西北两个行署,归陕甘宁边区政府统一领导,並增补政府委员,扩大政府组织机构,基此决议兹制定本组织规程。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陕甘宁及晋南晋西北之最高行政机关。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二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设政府委员会,由委员三十一人组成之。主席副主席均在内。
  第三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全区行政得宣布施政方针、颁发命令、並制定实施条例及规程。
  第四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行使有关下列事项之职权,须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行之:一、关于施政方针乏决定实施,法令条例及规程之审定通过事项。二、关于全区生产建设、财政设施、金融贸易、文化教育、公安、司法之方针计划等事项。三、决定全区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政策及支前动员事项。四、全区特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事项。五、行政区划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设施事项。六、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厅长、银行经理、行署主任、委员会主任及其副职之任免事项。七、全区预算决算事项。八、关于全区人民武装之组织事项。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案之发布,以主席副主席名义行之。
  第六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之职权如下:一、召集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并为主席。二、领导督促並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执行边区政府委员会之决议。三、处理边区政府日常政务及紧急事项,但属于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之事项者须提请追认。四、任免边区政府科长以上,已设行署区专员以上及未设行署区县长以上之干部。五、对外代表陕甘宁边区政府。
  第七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前条职务,主席因故不能执行前条职务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务。
  第八条 陕甘宁边区政府设下列厅、行、处、会在主席领导下分掌各该主管事项:一、民政厅 二、教育厅 三、财政厅 四、工商厅 五、农业厅 六、公营企业厅 七、交通厅 八、公安厅 九、西北农民银行 十、秘书处 十一、边区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二、边区人民监察委员会 十三、边区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九条 边区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各厅设厅长一人,西北农民银行设经理一人,各会设主任一人,综理各该厅、行、处、会主管之事项。各厅、行、处、会得因工作之需要设置副职,协助办理各该厅、行、处、会主管之事项。正副秘书长、正副厅长、银行正副经理、各会主任、由主席提交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任命之。
  第十条 各厅、行、处、会得视工作繁简设置处、局、科、室、股分工办事,并得视工作需要,经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或政务会议通过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与直属的专管机关,主管一定事项。
  第十一条 民政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地方政权组织建设事项。
  二、关于行政区划事项。
  三、关于市政建设事项。
  四、关于选举事项。
  五、关于户籍人口之调查登记事项。
  六、关于干部之管理、培养、保健、考核、奖惩统一筹划及提请任免或任免事项。
  七、关于动员参军归队事项。
  八、关于战勤动员及调剂事项。
  九、关于烈、军、工属、荣退军人之优待抚恤及拥军事项。
  十、有关土地改革、减租减息及土地清丈登记、确定产权、调解土地、房屋、债务纠纷、租赁关系等事项。
  十一、关于社会救济事项。
  十二、关于卫生行政事宜医药及民众医药卫生之指导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婚姻制度及礼俗改革事项。
  十四、关于儿童保育事项。
  十五、关于实施禁政(禁烟、毒、赌)事项。
  十六、关于人民团体之登记事项。
  十七、关于宗教信仰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民政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管理各级学校事项。
  二、关于管理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图书教材之编审事项。
  四、关于文化教育及学术团体之指导与奖进事项。
  五、关于出版物及电影戏剧等事业之指导、审查登记事项。
  六、关于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古物、纪念陵园、名胜古迹、图书馆、博物馆、人民体育事业之筹划管理与保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文化教育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人民负担之研究调整事项。
  二、关于各种税收之征收管理事项。
  三、关于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四、关于预算范围内之预算决算审核事项。
  五、关于有关财政之军需代办事项。
  六、关于财务制度之建立与执行检查事项。
  七、关于金库粮库实物库之收支管理事项。
  八、关于公产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财政事项。
  第十四条 工商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营贸易事项。
  二、关于扶助合作社之发展事项。
  三、关于私营工矿商业之计划、管理、调查统计、检查督导及技术发明与优良出品之奖励事项。
  四、关于公营、私营工矿商业及合作社营业登记管理及商标注册事项。
  五、关于出口贸易管理及对敌经济斗争事项。
  六、关于内地贸易、集市之管理及交易所之指导事项。
  七、关于稳定物价事项。
  八、关于劳资东伙关系及劳动保护具体设施事项。
  九、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定监察统一事项。
  十、关于工商团体之指导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工商业事项。
  第十五条 农业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业之计划奖进及有关政策之研究事项。
  二、关于开展人民生产运动之指导事项。
  三、关于组织农村劳动互助农村合作事业之指导奖进事项。
  四、关于改良耕地开垦荒地事项。
  五、关于兴修农田水利保持水土及防止有关农田水害事项。
  六、关于农具肥料种籽之改进推广事项。
  七、关于防除农业病虫灾害事项。
  八、关于牲畜繁殖保护之指导管理事项。
  九、关于植树造林之指导管理事项。
  十、关于农业展览及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之奖进事项。
  十一、关于奖进农村副业事项。
  十二、关于农贷计划之提出及检查事项。
  十三、关于农业经济之调查改进事项。
  十四、关于农业团体之指导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农业事项。
  第十六条 工营企业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营工矿业之统一计划管理事项。
  二、关于地方公营工矿业之指导管理事项。
  三、关于公营工矿业职工之培养与教育事项。
  四、关于全区工矿业资源调查开采事项。
  五、关于公营工矿业产品之登记、试验、设备改进奖励事项。
  六、关于硝磺管理事项。
  七、关于公营工矿业职工福利与劳动保护具体设施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营企业之事项。
  第十七条 交通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铁路、公路、邮电、航路之筹建与管理事项。
  二、关于公营运输业之筹设与管理事项。
  三、关于指导与扶助私营运输业事项。
  四、关于道路、航路、车船制造之检查改进事项。
  五、关于护路养路事项。
  六、关于交通团体之指导事项。
  七、关于交通部门职工福利及培养教育事项。
  八、其他有关交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安厅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奸细特务盗匪及其他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破坏分子之防范,侦缉,及检察起诉事项。
  二、关于人民除奸之组织教育事项。
  三、关于清查户口安定社会秩序及机关保卫事项。
  四、关于边沿区接敌区之通行管理与出入境检验等事项。
  五、关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事项。
  六、关于警卫部队之管理教育事项。
  七、关于违警事件之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安事项。
  第十九条 西北农民银行掌管下列事项:
  一、兼理中国人民银行西北区行业务事项。
  二、关于农工商矿业合作社及企业投资贷款事项。
  三、关于金融之调剂稳定事项。
  四、关于代理边区政府金库事项。
  五、关于代理边区政府总会计事项。
  六、关于私人银钱业及其他信用事业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外汇及生金银管理事项。
  八、关于存款储蓄、放款、汇兑、金银买卖及其他银行业务事项。
  九、其他有关金融行政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承主席之命处理交办事项並领导秘书处。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政府委员会议及政务会议之准备与记录事项。
  二、关于调查研究及统计事项。
  三、关于工作报告及政报编篡事项。
  四、关于图书资料档案之保管事项。
  五、关于文件之撰拟保管缮印校对及收发事项。
  六、关于印信电报等机要之掌管事项。
  七、关于边区政府对外宣传报道事项。
  八、关于机关通讯联络事项。
  九、关于交际联络及招待事项。
  十、关于边区政府之会计庶务生产卫生警卫等事项。
  十一、其他不属于各厅、行、会主管之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区财政经济方针政策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本区财政经济设施之综合计划事项。
  三、其他有关重大财政设施之研讨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人民监察委员会掌管下列事项:
  一、检查、检举並拟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侵犯群众利益等行为。
  二、接受人民及公务人员对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及公营企业人员之控诉及举发业拟议处置办法。
  三、其他有关肃整政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掌管下列事项:
  一、关于西北少数民族问题之研究及方针政策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边区境内蒙回各民族自治区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项建设之研究拟议计划事项。
  三、关于边区蒙回各民族团体之指导事项。
  四、其他有关少数民族事务之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执行边区政府委员会之决议,解决各部门有关问题,陕甘宁边区政府设政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厅长、西北区行经理,及各会主任组织之,必要时各部门副职亦可出席。政务会议讨论事项主席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 各厅、行、处、会相互间如遇有争执之工作问题时,得提请主席交政务会议解决之。
  第二十六条 各厅、行、处、会对其主管业务之具体执行事项,有监督指导下级政府执行之责,並得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二十七条 各厅、行、处、会就各该主管事项对于下级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请主席或提请政府委员会或政务会议议决,停止或撤销之。
  第二十八条 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对于重大案件之审理,如主席认为必要时,得提请政务会议决议设特别法庭审理之,边区人民法院判处之死刑案件须经主席核准批交法院执行之。
  第二十九条 人民监察委员会为行使职权,得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各该有关机关必须接受检查,提供必要之材料。
  第三十条 人民监察委员会有关处分之决议须交法院审批者,得提请法院审理之。须交行政机关执行者,得提请主席批交各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之。
  第三十一条 人民监察委员会提请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审理之案件,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关于此项案件之审理结果,应函告陕甘宁边区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监察委员会提请审理之案件,如有不同意见,人民监察委员会应予说明,如遇疑难争执,会呈主席解决之。
  第三十二条 边区政府办事通则,各部门组织规程工作细则均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经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会及边区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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