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政府办事通则(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


  (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特依据本府组织规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章 行文
  第二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文电,均以主席名义行之:
  (一)关于政策方针的指示、通令及重要计划的决定与变更。
  (二)关于本府各种政策、法令、条例、规章、布告的颁布。
  (三)关于干部之任免奖惩(依干部任免奖惩条例处理之)。
  (四)关于死刑之核定。
  (五)关于各厅、处、院、行、会之间有关的重要具体工作执行事项。
  (六)关于对外文告。
  (七)其他代表本府之证明文件。
  上属各项行文,由各主管部门撰稿后,连同有关原文附件,经各该部门负责人核签,或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统经秘书长核呈主席审核签发。行文种类暂分:命令、通令、指示、决定、通报、状、批答、布告、函、电、通知等十一种。
  第三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文电,得以各主管部门名义行之:
  (一)关于既定政策方针及重要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
  (二)关于业务问题指导事项。
  (三)关于各部门日常政务对内之通知通报事务。
  (四)关于所属一般干部之工作派遣。
  (五)关于对内之证明文件。
  上述各项行文,由各主管部门科室撰稿后,经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其属于会衔行文,由会衔部门负责人会签之。但有关政策方针及重要计划的决定和指示等,应先请示主席,并于行文时经主席核阅后行之。行文种类暂分:签呈、命令、指示信、通报、状、批答、函、电、通知九种。
  第四条 各部门所有呈送主席核办审阅之一般公文、报告、材料等,须送交秘书处,(亲收函件例外),下级政府及其他机关寄送本府之公文、报告、材料,均由秘书处统一登记拆阅,凡属各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内者,由秘书处径交各该主管机关核办,如须会同其他部门办理者,由该主管部门会商之。其不属于各厅、处、院、会者,由秘书处拟办。
  第三章 会议
  第五条 在边区政府委员会闭会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有关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事项,得提交本府政务会议讨论。政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之。
  第六条 各厅、处、行务会议,每两星期举行一次,由各厅、处、行负责人及科长或相当于科长以上之干部组织之。各科室带于一定时间举行科室会议,会议之决议,应由各该部门负责人负责核定并执行之。
  第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主席批准,得召集各种联席会议,(如一科长联席会议)并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讨论研究专门工作问题之会议。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各厅、处、院、行、会每两月(逢单)向主席作书面综合报告一次。凡属当前主要工作或有关事务专门材料,由各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总结,或作附件,随时呈送主席审阅,报告中如有必须答复或要求解决之问题,由主席即时批答或提交会议讨论处理。
  第九条 各厅、处、行务或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问题研究讨论会的记录,应分别于会后五日至十日内,摘要整理送呈主席核阅。政府委员会及政务会讨论决定事项,由秘书处于会后五日内整理印发各厅、处、院及有关机关。有关各主管机关应办之决议事项决定,可径行办理,不另行文。
  呈送之报告内容,力求充实,问题力求扼要,文字力求简明。
  第五章 机要
  第十条 各部门机要文电、报告,材料之收发、撰拟、缮写、摘记、保管,及印信掌握等事宜,由各部门机要秘书或指定专人掌管。凡属机要文件,发文机关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亲收”或“密”字等字样,交由收文机关机要秘书办理,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办法由秘书处制订之。
  第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承办事宜及未经核准之会议决议,有保密之责,非经主席核准或政务会议决议,不得以单独部队或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谈话及文告。其属于政策性的对外通讯报道事宜,统一交由秘书长呈主席核准后发布之。
  第六章 档案
  第十二条 凡由各主管机关承办,以主席名义行文之稿本附件,均由秘书处归档。凡以各主管部门名义行文之文稿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调卷办法由秘书处制订之。
  第七章 政报与统计
  第十四条 为交流经验,改进工作,凡有关政策方针、条例法规以及经主席核准公布之报告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研究材料以及各种行文等,均得于边区政报及边政通讯或群众日报上发表之。各解放区有参考价值之文件,得转载之。凡经注明不另行文者,其效力与行文同。
  第十五条 各厅、处、院、会及专门业务部门经主席或政务会批准,得举办与各该主管机关业务有关之通讯刊物。
  第十六条 凡属一般基本情况数字统计,由秘书处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统计,综合编制。其属于各主管部门业务材料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编制,随时检送秘书处一份,呈主席审阅。凡各部门一般情况的普遍调查统计表格,应统一经由秘书处审核印发。
  第八章 办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府各部门办公时间。规定每日八小时,(星期日休息)。在办公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如负责人因公外出时,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接洽事宜。各部门可建立工作日记制度,以便检查督促。假日应采取值班或值日制。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定办公时间以外,如遇有紧要公务或遇有群众来府接洽事宜,均应随时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处理日常政务及承办公文电报,应随时检查办理,不得稽延积压,如有稽延,应分别向主席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中明原因。
  第十九条 为加强各部门之间工作联系,迅速处理相互有关之问题和事件,规定每礼拜举行集体办公一次,由主席主持,各部门正付厅、处、院长须有一人亲自参加。
  第二十条 本府各部门均依边区政府组织规程规定之执掌事项建立主管制度,其他部门如遇有关事宜,须事先与主管部门会商处理之。
  第二十一条 保护并坚持两小时学习制,遵守作息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府所有工作人员之请假,均须由各主管上级批准。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接交手续,由各级主管负责人监交。同时作出工作鉴定。
  第二十三条 本府工作人员每一年进行一次工作考核,由厅、处、院、会、负责分别进行,鉴定表应送民厅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经政务会议通过及主席核准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