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新区预借粮秣暂行办法


  (民国三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一野政治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解放军进入新区之粮秣供给,依合理负担,照顾生产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进入新区后,当地人民政府尚未建立或开始建立,公粮制度尚难实行,部队所需粮秣,除缴获敌方者外,悉依本办法分别进行预借,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章 预借标准
  第三条 凡地主、富农、佃富农、中农之全年粮食实产量,得按下列比例预借之:
  地主 预借粮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富农 预借粮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佃富农 预借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中农 预借粮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四条 地主、富农历年积存之粮食,在必要时酌情预借一部。
  第五条 马草得以需要,随粮预借,预借比额在行军作战时期,由军统一规定,并报野供备查,休整期间,由野供统一规定。
  第三章 预借办法
  第六条 预借粮地区,在行军或作战期间,由各兵团或军划分就地预借,在休整期间由野供或兵团统一划分地区。
  第七条 预借工作由各兵团、军、师、团组织之工作队及随军前进之地方党、政工作人员在各级政治部、供给部(处)统一领导下进行之。团以下不得预借,如干部不足时,得组织当地群众中积极分子及拥护我军之开明人士协助进行,必要时并得责令原有伪保甲人员,按我规定办法,进行预借。
  第八条 进行预借粮、草时,经调查研究,初步确定预借户后,召开预借户会议,说明政策,提出预借任务,由各预借户自报,经民主公议确定预借额,限期送交指定地点。
  第九条 凡征纳粮草各户,均得由部队割给正式收据,收据由野供统一规定,并由各兵团印制编号盖章,发各工作队使用。
  第十条 各地粮秣预借及使用情形,得由工作队随时逐级呈报野勤,所借粮秣除供给本单位使用外,其余于移防时,得详尽移交接防部队或地方政府。野勤并应按月将上述各项情形呈报联勤并转边府备查。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建立后,即按边府公布之新区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进行征收公粮,所有预借粮秣,皆得抵交公粮,其超过应征公粮数额者,得清理偿还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进行预借工作中之干部、群众,其积极负责,使负担合理,任务完成良好者,得分别予以奖励,其敷衍塞责或抗拒不交或有贪污浪费行为者,得依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以前所颁发新区征借粮办法即行作废。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