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献辑录 > 史料汇编 >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一野战军政治部通令(通字第 号)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一日)
  各兵团、军、师、团政治部
  各级政府:
  近来各地在战勤动员中,发现某些部队与后方留守人员,有不按战勤制度规定,不经军政首长批准,擅向各地政府动员人力畜力,影响战勤工作之统一计划,并浪费民力,妨碍生产。某些地方政府,亦发生对于战勤动员表现迟缓、推诿、影响战争需要之及时供应。为改进此种情况,并进一步加强支前工作,特统一决定战勤动员制度如下:
  一、凡随军常备担架运输,及完成一个战役之临时担架运输,按规定统由野战军提出计划,由边府统一动员之,部队不得自行动员。
  二、在紧急情况下,原动员常备及临时担架运输不敷应用时,部队得以作战单位,根据作战地区群众战勤负担能力和战争需要,依下列规定,协同当地政府,就地动员之。
  甲、团为单位,动员不得超过担架十付,大车五辆,由团政治处通知当地区乡府协同动员之。团以下不得动员。
  乙、师为单位,动员不得超过担架三十付,大车十五辆,由师政治部通知当地县政府协同动员之。师以下即不再动员。
  丙、如以军为单位,动员不超过担架一百付,大车五十辆,由军政治部通知专署或县政府动员之。军以下不得再行动员。
  丁、如以兵团为作战单位,动员不超过担架三百付,大车二百五十辆,由兵团政治部通知当地专署(如专署距离较远,可通知临近地区县政府)动员之。兵团以下不得再行动员。
  戊、野战军后勤部在作战地区转运伤员及弹药、物资,需要动员担架运输时,得按实际需要,提出动员计划,经野政通知所在地行署或专署动员。
  所有临时紧急动员之人畜、车辆数量,动员地区及使用时间,皆得各按系统,逐级呈报野政及边府备查,各部队政治部,各级政府,并应经常检查此项工作之进行情形。
  三、野战军在尚未建立政权之新解放区作战,需要动员担架运输时,得由野政根据部队使用担架运输之数量,划分地区,统一动员之。事后报告边府备查。
  四、后方弹药转运,除部队自己携带者外,统由联勤运输部负责,粮食转运,由边府粮食局负责;皆须事先提出运输计划及需用动员人畜、车辆数目,经由边府审核后,统一动员之。后方医院之伤员及医药物品之转运,得按实际需要,提请边府动员之。一般临时动员,如拉柴炭,短距离转运,洗补衣服等,得商由当地县政府动员之。
  五、除上述规定外,任何部队机关,皆不得随便动员民、畜力。如有不按规定,强行动员者,政府及人民皆有权拒绝,并得分别报告各该上级,予以纪律惩处。
  以上各项,希即传达讨论,并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三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8

您是第 位访客!